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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戴龙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的义务规定,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行为。但是,第35条并没有对滥用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标准进行清晰的界定,实践中可能导致该条款过度适用或者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适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明确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条件,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陈可   侯利阳  
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主要市场主体。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力量过于悬殊,进而引发二者之间的谈判地位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作为规制这一问题的法律条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该法律条款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角度出发,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但是对于如何理解“不合理”却始终没有释明,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本文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特性以及特有的市场结构,从继续性合同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非对称依赖关系,在继续性合同和非对称依赖关系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展开分析,并结合二者之间交易关系的特殊性,从再交涉义务以及专用资产损害性两个方面对何为“不合理”进行解读。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隐含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二元结构”,将其概括称为“禁止滥用优势地位条款”并不准确,而称为“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条款”更为恰当。将第35条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限制了该条款功能的发挥,可能造成理论上的滥用风险与实践中的适用不足相背离。第35条在立法过程中完成了由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向行业监管规则的转变,主要调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交易关系,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其法律责任不能涵盖竞争损害,因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该条款具有规范竞争关系的外溢效应和剩余功能,可基于该条款的“二元结构”对其进行竞争法改造,在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与反不正当竞争进路中选择后者,完善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行为的多元化制度架构。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袁嘉  刘维俊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对竞争立法、执法和司法提出诸多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问题。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在理论上并非新概念,实践中也屡有发生,但在互联网行业却不断引发波澜。为更好地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以互联网行业出现的"二选一"行为为视角,结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性质和我国竞争法体系现状,提出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纳入我国竞争法体系加以规制的建议。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杨菲  
黑暗模式是经营者在网站或应用程序中刻意用来误导用户的界面设计。随着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部分经营者会利用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认知偏差,频繁通过黑暗模式诱导消费者做出不符合自己真实偏好的消费决策。这一方面会侵蚀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的自主选择权,加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力量的不平衡;另一方面容易引发行为化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效率,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损失。当前我国针对滥用黑暗模式行为的法律规制系统高度碎片化,基于传统信息范式设计的一般理性消费者保护规则频繁出现功能失灵。为有效履行国家保护义务,避免消费者因误导性用户界面和基于数据分析的差异化对待而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监管或立法行动,在整体思路和司法、立法、执法等多重维度上转向行为主义,弥补法律规范在行为面上的规范落差。在司法实践中,以行为科学思维重新定义法律规范中的非理性消费者形象;在立法框架中,以“一般条款+保护性规定”的方式预留灵活规制空间。此外,还要不断丰富市场监管工具箱,发挥多元监管制度优势,提高对滥用黑暗模式行为的规制效率,助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王平  潘月杰  
跨国零售在我国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越来越明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制、行政规制,地方政府规制和行业规制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势头,为了增强规制效果,建议强化产业安全意识,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统一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法》,增强行政执法效果,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平  赵亚平  
针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越来越严重的情况,近年来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规制措施,并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制、行政规制等几个方面。但是,跨国零售依然以各种方式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零供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了增强规制效果,建议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效性,制定统一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法》,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杜晓丽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是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导致资本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格局的高风险性,因而应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制。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制度”是解决实践中日益严重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的重要途径,应从制度价值目标、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滥用行为导致破坏市场竞争结构的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江山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三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性,在此基础上认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可能会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就此,笔者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张丰羽  汤珂  
在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技术结合大数据和机器学习后已被应用于自动化或辅助决策、精准匹配和趋势预测等诸多生产或管理活动中。伴随其在商业和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广泛深刻运用,因算法权利异化导致的算法滥用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担忧和重视。算法滥用存在针对不同主体的诸多现实或潜在的危害与弊端,足以影响到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数字经济时代引致出针对算法进行规制和监管的需求。不同于传统的规制和监管的范式与手段,针对算法进行规制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通过分析当前典型的算法规制思路与治理范式,结合算法规制监管的实施特点和痛点难点,本文针对性地提出建立以广义算法公开为基础的分场景算法审查、监管和评议的综合技术规制框架;建立在算法伦理基础上的外部监管问责、平台责任义务相结合的法规体系;建立以个体数据赋权为主要形式的健全维权途径、强化维权意识和配置个人算法权利的数据主体算法权利保障;建立算法设计主体价值与算法相关主体价值收敛协同发展、强化算法设计者社会责任的具体实现路径,以图探求适合中国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算法规制体系建设思路。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龙柯宇  
欧盟是世界范围内处理和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先驱者。其在2009年《欧盟82条指南》中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效果影响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存在和行使相分离原则、权利耗尽原则、同源原则,两者共同构成了欧盟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基石。本文在梳理和评析欧盟相关制度的同时,也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提出了一些建议。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申文君  
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较为特殊,本质上是一种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是其主要手段,且竞争损害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要综合考量大数据的特性、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力、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及数据在关联市场的影响力;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需要细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各个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除需要考虑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隐私保护、消费者使用成本上升等动态问题;在抗辩事由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营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些认定标准及因素,在规制过程中需要回应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综合考量大数据在提升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健全以成本、质量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则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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