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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仲琦 车红霞
在共享经济及随之而生的新就业形态虽然受到广泛关注,但其与传统经济模式及传统业态的区别和联系尚未得到系统梳理。本文按照相关业态产生顺序整理了日本各个行业中已有的共享经济相关业态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并从劳动法的角度对共享经济下的新业态进行了分解重构,将其整理为以提交劳务给付成果代替提交劳务给付本身,进而规避雇主责任的"二者间关系",以及在劳资双方当事人之间引入第三方代为承担雇主责任的"三者间关系",并就两种情况下的当事人关系等进行了探讨。针对上述问题,日本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扩张雇主责任及明确个别法和集体法上的劳动者认定基准的方法进行应对。同时,针对当事人在特定就业条件下有权选择合同形态之现象;无法区分主业和副业,雇主责任难以明确之现象;工作时间越短,绩效评估越高,从而导致对工作时间要素的评价两极分化之现象等现有劳动法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劳动者认定标准及劳动法规制范围进行重新审视,以立法、修法的手段加以解决。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就业形态 劳动者保护 日本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曹静
当前社会上的劳动阶层出现了分化,然而,劳动法上不加区别的规定造成了劳动者保护实质上的不平等。现有劳动法通过立法技巧,在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有限适用、禁止解雇以及经济补偿方面体现出了劳动者分层保护的思想,却仍然存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诸多局限。在坚持人权保障、追求实质平等、实现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上,重新构建劳动者分层保护的模式,采取双重认定标准,分为强势劳动者、一般劳动者和弱势劳动者,并从立法、司法和社会角度共同构建。
关键词:
劳动者 分层保护 利益平衡 和谐
[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何勤 杨宜勇 程雅馨 杨泽坤
本文基于推拉理论对共享经济下平台型灵活就业劳动者就业选择影响因素进行深入探讨。依据劳务分享平台"微工网"收集的数据,将劳动者分为有正式工作的兼职劳动者和完全兼职劳动者两类,在理论推演的基础上提出影响两类人群选择平台型灵活就业的推拉模型假设,通过分析得出两类劳动者在劳动选择中的推力与拉力存在明显的差异:推力方面主要体现在经历与现实匹配的认知度和经济负担之间的主客观差异,拉力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兼职平台工作时间灵活与可获得更多经济回报对两类劳动者的拉力作用程度强弱差异。研究还发现,较之传统灵活就业,劳动者主观因素的影响逐渐增强。
关键词:
平台型灵活就业 就业选择 影响因素差异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雪强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大幅提升,社会发展的成果和财富逐渐累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劳动者之间出现了社会发展财富分配上的不公平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公平价值在经济社会中的体现,促生了许多社会矛盾,妨碍了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分析劳动者利益分配不公的现状和原因,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机制,保障社会各类劳动者对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社会分配 劳动者 公平分配 法律机制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穆向明
现代信息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移动终端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使得共享经济模式得到繁荣发展。所谓共享经济模式是指通过网络技术有效利用闲置资源,最为常见的如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等。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提升了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是一种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崔可欣
近年来,共享经济在我国迅猛发展,它的主要优势在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就业创业,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注意到共享经济暴露出的法律风险:共享经济的灵活性带来了从业者劳动保障缺失的风险,共享经济的开放性提高了泄露用户隐私的风险,共享经济的市场结构加剧了行业垄断的风险。鉴于此,对共享经济法律规制必不可少,具体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手段的创新、共享经济产业行业自律的法律激励。
关键词:
共享经济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张青平 张瑾
共享经济是近几年兴起的新运营模式,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自己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共享经济近几年发展迅速,虽然共享经济优化了资源配置,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也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期刊] 政治经济学评论
[作者]
丁守海 陈雯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新就业形态工作,加剧了制造业的缺工现象。为探究哪些人更倾向于选择新就业形态工作及其选择原因,首先,本文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了新就业形态的本质,发现资本通过算法等手段加强对劳动的控制,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但它通过分享制、时间自由等形式掩盖了剥削,以吸引劳动者。然后,本文利用第一手的调查数据发现,34岁左右的精壮劳动力最易选择新就业形态,选择的主要原因是收入高和时间自由。但平台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培训机会,长此以往将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阻碍他们提升人力资本。最后提出政策启示:政府应着力推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陈雅宜
通过对比关于平台交易的两个反向案例,发现目前国内法"三标准"说在构成劳动关系上的不足。参考美国加州Uber案,补充采取"要素评定"标准,其灵活性和实用性更加适应当前的需要。根据该标准,明确平台的主体地位应当从平台对交易达成、交易价格、交易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掌控程度来认定。另外,在劳动法中设立"类劳动者"的概念,直接规定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可行的认定路径。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田思路 黄丹丽
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年会高票通过了《家政工人保护公约》。该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劳工组织继2003年通过《关于雇用关系的范围》的建议书,强调对临时、短期、派遣、外包等多样的雇用关系下的就业者加以保护之后,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展至非正规经济活动的家政服务领域。在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杨勤法 程圆圆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剧了此种冲突,如何妥善平衡二者关系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使得纯粹私法规范和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无法有效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价值定位过低、具体规则缺失、救济渠道不畅通等多重问题,欧盟的相关规则可资借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应当提升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价值定位,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纳入劳动基准法,宣示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益。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构建合法、必要、正当、透明原则的审查机制。另外,还应当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指导咨询职责。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洁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伴随劳动合同的建立、存续与终结,因信息处理造成的侵害也贯穿劳动关系始末。在职场空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过度收集、职场监控与不当公开。侵害劳动者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呈现双层结构,即侵害个人信息本身的损害与由此衍生的劳动权益损害,后者主要表现为就业歧视和不法解雇。针对侵害信息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可以通过删除权、撤回权或更正权消除,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若损害仍无法弥补,还可主张物质性和精神性损害赔偿。但是针对信息处理导致的劳动权益损害,无法完全借助私法路径得以救偿,仍需回归劳动法。通过扩张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预防和惩戒用人单位的信息处理行为;以集体合同规范行业内的信息处理活动,激活工会的职能,弥补劳动者的自治性缺陷;更新劳动基准的内涵,使其涵盖劳动者信息权益保护,将劳动者信息侵害纳入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范畴。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李文涛
对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方式下平台、合作商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之判断,不仅是事实判断,还应当从劳动法律规范保护目的出发,展开法律价值判断,采取法律保护标准,对属于劳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用工关系,可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事实特征之一,但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的认定及其相应责任承担,可适用可归责性的判断,而非简单合同相对性的事实分析。借鉴个别劳动权益可以与劳动关系剥离的基础理论,基于劳动给付内容及其自身固有的风险,灵活就业者可以享受个别劳动权益的保护,尤其是职业伤害保险权益。针对不同类型的灵活用工,将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个别劳动权益具体拆分,细致探讨劳动者在多大范围或多大程度能够享有个别劳动权益(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的保护,是积极回应灵活用工关系的迅猛发展及其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难题的切实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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