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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金文浩  张源  
大数据时代,避免过度犯罪化以及刑法规范的不精确性极为重要。从刑法保护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范围进行限缩,合理划定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倡导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理念、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理念、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不起诉权适用理念。在刑事领域探索适用刑事被遗忘权,从案件适用类型、行使权利的方式等方面入手,在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等案件上限制被遗忘权的使用,建立“申请+审查”的模式,在当事人提出删除的要求后,由特定的公权力机关进行审查。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于志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被非常狭窄地限制为公民的"身份认证信息"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由此引发具体法律保护思路的偏差。而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解释以过于限缩的态度去解释,立法和司法的出发点存在着严重差异,司法解释上"退十步进半步"的解释思路,导致刑法严重地自我剪切制裁半径。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从隐私权保护模式转向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保护模式。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杨帆  
个人金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开展金融活动相关而产生、采集的金融交易信息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关联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是个人信息重要而特殊的领域。现实中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侵犯行为日益频繁和严重,亟待刑法保护。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类型较多,需要全面而针对地规制,既要完善现有罪名、增设专门罪名,更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建设,方为治本之策。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赵军  
《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的保护法益,既非"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或"个人隐私",亦非公民的"宪法隐私权",而是"公权主体"及"公权(益)关联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有。正如此,该罪对许多涉及被害人更为隐秘信息或隐私的严重侵害行为难以规制,而对于公权主体以"合法"形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职务行为更是无能为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法益宜调整为包括但不限于"宪法隐私权"的"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或"个人隐私",以更为有效地保护公民与个人信息及隐私相关的重大利益。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史强  
随着互联网消费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刑法也应当修正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犯罪规制方面所存在的漏洞;互联网市场只有平衡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与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才真正符合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在互联网消费中实现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刑法保护,既需要完善相应刑事立法,还应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有效合作机制。
[期刊] 征信  [作者] 冯文杰  
刑法中的个人征信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为形式要素,以识别性为实质要素。亟须细化前置法中非法或合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若某种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完全不真实或公开的类型,就无必要以刑法予以保护;非法利用他人征信信息实施下游犯罪无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已呈现类型化与典型化,应以刑法给予妥当规制。应将构建有效合规计划作为不起诉或量刑优待的考量依据,应考虑财产及人身权益在量刑中的附带作用,对罚金刑的适用须考量财产能力、犯罪严重程度及预防必要性。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刘浩  
应用于智能图书馆的生物识别技术为读者提供优质阅读服务、实现图书馆有序管理的同时,亦使得读者生物信息刑事风险客观化而亟需探索刑法规避风险的保护模式。首先,从读者生物信息保护现状来看,其立法体系层面专门性的规定欠缺、司法适用层面区分性的保护阙如;其次,在读者生物信息的类型确立上,读者生物信息相对独立性的塑造是分类理论的前提,对“同心圆理论”反向的吸收是分类理论的基础;再次,分类后形成的读者“隐私性”、“识别性”、“行为性”三类生物信息体现法益分别为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数据权;最后,以三种不同的法益类型作为刑法保护模式的分类标准,并予以具体探讨。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闵红  
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如何强化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 ?本文从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选择制裁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方法等几方面作了一些分析和研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余向阳  郑小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法制国家的需要。如果刑法保护不力,知识产权保护就会落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还存在保护范围过窄、主观要件不合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容易发生错案等问题,应从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犯罪主观要件、完善罪名体系及刑罚配置、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等方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邱赛兰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促进了政府、企业的数字化建设,从而使得数据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政府和企业的最核心资产。为保护数据安全,刑法应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配套,完善对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制,一方面,使其应自成体系,以彰显其特殊性;另一方面,完善相关具体数据犯罪规定,以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付玉明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确立了"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即以推定的证明方式认定"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该款的设置是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背景下为缓解控方证明压力对被告人举证负担的重申,并非证明责任倒置,也非证明程度的降低。《解释》第11条第3款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批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批量"的含义应限定为五千条以上;适用的基础是抽样检测信息真实,此为获得推定结论的桥梁;适用的实质是辩方为推翻推定的结论提出反驳。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王涵  
网络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具备人格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属性,可单独或相互配合而具备极强的人身识别性和商业价值,成为商企挖掘潜在客户和商机的重要指向标,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竞争资源。因而个人信息被肆意违法收集、利用、出卖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个人信息急需在法制视野内进行利益平衡与规范,从立法模式来看,宜采取民法典权利确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立法的模式,引入信息处理通报与预先审查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等行为,保护人们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焕宇  
在大数据时代下,我们享受着信息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信息被泄露的困扰,各种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案例不断出现。在具体案件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位不明确,导致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论,使得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焦点。在法律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怎样理解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如何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文章探讨的问题。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吕仲涛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数据治理,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数据,对于推动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业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资产价值日益凸显。银行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是个人信息汇聚和应用的重要领域,海量的内外部数据是商业银行最核心的生产资料。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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