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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邹星光  
《资管新规》致力于拨乱反正,但未涉及大资管回归本源后的重要一环——财富管理业务。该类业务具有独特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公募基金投资建议服务为例,基金投顾会倾向于为投资者推荐佣金更多而非更适合的产品。面对这一利益冲突,部分域外监管机构试图强制实现从卖方投顾向买方投顾的付费模式转型以及对所有投顾施加统一的客户最佳利益义务,我国监管机构目前亦鼓励卖方投顾向买方投顾的转型。本文通过经济分析发现,域外监管干预措施都是非效率的,宜采取区分监管的思路:对于投资者支付投顾费用的买方投顾,严格禁止其直接或间接从基金端收受销售佣金,促进客户最佳利益义务或信义义务的履行;对于佣金激励下的卖方投顾,设置明确的佣金费率上限,促进适当性义务的履行。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燕艳  
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2010年7月,Dodd法案正式出台,限缩了私募基金原有豁免空间,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监管动因,将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纳入SEC注册监管,以资产管理规模(AUM)为主要标准,重新界定了联邦与各州的监管权限。同时,围绕ADV表和PF表对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展开注册监管,创设了新的豁免规则,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基础条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对标国际成熟市场,厘清SEC对于私募基金注册监管的逻辑,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惟诚  张国清  
机构投资者的佣金分仓领域涉及严重的利益冲突。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围绕防范利益冲突,构建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重点集中在明确安全港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禁止行为,强化资产管理人的义务,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佣金分仓的透明度,强化对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等,以尽可能减少利益冲突的发生。中国对机构佣金分仓的监管总体上比较粗疏,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应针对机构佣金分仓制定专门监管规则,提升监管层次,明确基金经纪佣金的性质和基金管理人运用经纪佣金的基本原则,强化其义务和责任,完善佣金分仓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石济海  
销售佣金是企业支付给中间商的服务报酬,是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本文将企业销售佣金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做的不同处理作一简单叙述。
[期刊]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作者] 郑震龙  胡美军  郑振东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王鹏  郭剑萍  
中国既有直接投资法律体系采取国内-国际两层、外资立法和对外投资立法两分、直接投资立法(主要是外资立法)与国内一般立法并行的立法模式。双重角色国家和倡导特色经济外交的"新常态"放大了中国既有直接投资法律体系的劣势,并决定了中国在新时期内必须平衡对外投资利益保护与规制在华外资、双边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关系:通过国际投资协定保护投资;通过国内立法促进投资;国内与国际立法相结合规制投资;引导国内与国际投资法治的良性互动,并协调直接投资立法和中国投资法律外交战略。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卜振兴  
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76号文),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这一系列规定,引发了市场的猜测和解读,并将之与年初财政部发布的23号文进行对比,认为当前监管对城投公司和城投债政策的态度已经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赵磊  
随着比特币的火爆,其底层技术——区块链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区块链技术因其技术性强、目前实际应用很少,以及对传统制度和观念冲击过大等特点,使得人们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评价和前景有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一种是神化区块链。赞同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去中心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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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申  
宋仁宗时期,为了改变官榷法和引盐法的实施效果,范祥为陕西设计出"钞盐法"制度。前人多因袭旧说,认为此法促进了盐业的市场化,对其评价较高。实际上,钞盐法通过规定见钱买钞、盐钞价格和发钞数额,将盐法制度完全置于朝廷管控之下,断绝地方官府和商人议价或变通的空间,在某种意义上反而降低了盐业的市场化程度。该政策管控过严,难以契合地方需求,终因无法杜绝实物入中、解盐滞销、发钞量扩大等而遭遇挫折。这反映出钞盐法的设计和实际运作之间有巨大差异,故应对其予以更为客观的评价。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申  
宋仁宗时期,为了改变官榷法和引盐法的实施效果,范祥为陕西设计出"钞盐法"制度。前人多因袭旧说,认为此法促进了盐业的市场化,对其评价较高。实际上,钞盐法通过规定见钱买钞、盐钞价格和发钞数额,将盐法制度完全置于朝廷管控之下,断绝地方官府和商人议价或变通的空间,在某种意义上反而降低了盐业的市场化程度。该政策管控过严,难以契合地方需求,终因无法杜绝实物入中、解盐滞销、发钞量扩大等而遭遇挫折。这反映出钞盐法的设计和实际运作之间有巨大差异,故应对其予以更为客观的评价。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杨馥  庞楷  
笔者基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不当激励对保险销售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激励合约中销售佣金比例过高、支付期限不合理会导致不当激励,而消费者非理性放大了不当激励的负面效应,保险公司缺乏优化激励合约的动力,监管机构应通过限制销售佣金、完善保险销售服务评价管理等措施强化其监督约束作用,减少销售误导。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丁世国  张保银  
通过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借鉴美国和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提出了分阶段完善,逐步达到监督为主,管理为辅,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策略,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系统的监管对策。对于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郭健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是齐头并进的,近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在政府引导和股市推动的双重作用下,机构数和资本额不断创出新高,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缺乏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以及资本市场的缺陷,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两头在外"的形式为主,即基金的募集和退出都在境外完成,私募股权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误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歧途。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文章指出,需要按照适度监管的原则,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监管机构,从诸多解释方法可知,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存在瑕疵。协会拟根据"宽进严管"、差异化监管、穿透性监管等原则确立"7+2"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事前自律以注册制为核心,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引进将管理人和协会之间的博弈转化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博弈。事中自律以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规范化、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然而需注意,各项保护制度的制定应以投资者受保护需求为基准,切勿颠倒"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为投资者提供过度保护。事后自律以追责为核心,通过设置高密度、多层次的制裁措施达到有效、适当且具有威慑力的自律效果。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监管机构,从诸多解释方法可知,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存在瑕疵。协会拟根据"宽进严管"、差异化监管、穿透性监管等原则确立"7+2"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事前自律以注册制为核心,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引进将管理人和协会之间的博弈转化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博弈。事中自律以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规范化、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然而需注意,各项保护制度的制定应以投资者受保护需求为基准,切勿颠倒"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为投资者提供过度保护。事后自律以追责为核心,通过设置高密度、多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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