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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彭虹斌
随着我国高校法治化进程加速发展,师德评价与惩戒已成为一个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公办高校惩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有“教育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高校章程和校规”五种,校内的师德规范有“法源性规范”和“自治性规范”之分。由此形成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校规”的共治模式,这种共治模式下的师德失范惩戒依然具有法律或准法律性。当前,师德失范惩戒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师德 惩戒 法治 公办高校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唐瑭
依法治教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核心。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主管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依照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法律技术提升其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实践中高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惩戒处理受到网络舆论的深度影响,使得高校教师惩戒的法治思维不足,不符合依法治教的法治化目标。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在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惩戒处理中回归法治思维,以法律方法进行处理;同时,应当通过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处罚、建立明确的责任清单和清晰的追责机制等方式实现高校教师惩戒机制的法治回归。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晋涛
高校惩戒权需回应法治理念、教育达成、权益保护的诉求。高校惩戒权的实体法治包括惩戒权实施的法定化、专业化、适度化三个主板块,无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进行随意解释以及处罚失衡的高校惩戒不具有正当性。高校惩戒权的实施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惩戒的透明,正视受惩戒人的主体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高校惩戒权实施的基本程序,但欠缺听证程序、回避程序,还存在个别程序过剩。在程序法治中应充分保障受惩戒人的参与权。受惩戒人对高校行使惩戒权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司法机关应大力开展针对高校惩戒的司法审查",倒逼"高校惩戒遵守合目的性、合法性。
[期刊] 征信
[作者]
封星琦 蒋都都
行业性失信惩戒是行业协会商会依据行业自治规范对失信会员采取符合失信惩戒原理的惩戒措施。行业协会商会依靠其支配和影响能力,以会员意志凝结的章程为权源,对违反行业秩序的失信会员加以惩罚,从而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利益。因此,行业性失信惩戒是社会公权力“处罚”,并由失信惩戒设定权、失信评价权和惩戒实施权所构成。基于社会公权力自制,行业协会商会在实施行业性失信惩戒中应贯彻法治原则。基于国家公权力介入,政府应加强对行业性失信惩戒依据的审查;以立法或司法解释创设社会行政诉讼制度,法院应对行业性失信惩戒进行合法性审查。
[期刊] 全球教育展望
[作者]
吴东朔 李帅
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开始施行,但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困境,需要从制度供给层面加以完善。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绝对禁止体罚为原则,以立法为基础,以文部科学省和裁判所的指导性案例为补充,以个案判断为具体适用准则的教育惩戒体系。借鉴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教育惩戒措施分类,确立教育惩戒实施中的个案判断原则和克制原则,容忍突发情况下教师对有形力量的使用,并构建我国的教育惩戒指导性案例制度。
关键词:
教育惩戒 个案判断 指导性案例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林鸿潮 王进威
对教育惩戒的性质界定存在权力和权利两种思维进路,分别对应公权规制和私法自治两种路径。前者基于职权法定的理念建构,带有浓烈公权色彩;后者从学校自治入手,强调凭依学校章程、校纪班规进行软法形塑。教育惩戒以公权界定为基础进行单一规制存在诸多困境,表现为法律授权不足使惩戒合法性缺失,公法制裁逻辑和教育活动规律存在矛盾,教育惩戒纠纷解决仍以民事诉讼为主。以权利定性进行私法自治具有理论价值和规范基础,可以促进教育规律和法治思维的平衡,保障教师自主和学校自治,但其实施效果有赖于国家法的有限介入。推进教育惩戒的依法实施,需要在公私法融合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法律控制边界的规范基础、健全学校规章的软法治理机制、完善严重性惩戒介入的制度载体,对教育惩戒的实施进行多维规制。
关键词:
教育惩戒 公私法融合 教师自主 学校自治
[期刊] 征信
[作者]
韩家平 许荻迪 关媛媛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规范。借鉴国外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做法,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加快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立法;二是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管理,使联合惩戒措施显性化、公开化、可预期;三是加快建立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动、协调发展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刘旭东
高校教育惩戒是介于高校纪律处分与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之间的特定概念。高校教育惩戒的单方性、强制性表征,内部行政行为对象的限定性,以及行政处罚"处罚法定"原则的存在,综合决定了唯有"准行政处罚"的性质定位方能令高校教育惩戒获得符合法理的规范表达。立基于典型司法案例的论证逻辑,纪律性惩戒与学术性惩戒的司法审查强度应有所不同,前者适用严格司法审查,后者适用有限司法审查,如此才能在维护大学自治与学生权益之间做出有效平衡。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鲁萍
失信联合惩戒在环境领域的运用大体走过了初步启动、稳步推进与全面运行阶段。对于这一内涵丰富、外在表现形态多样的行为,不宜将其一刀切式地界定为行政处罚,应将其认定为信用监管的具体表现形态或者环节之一,是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给严重失信者带来负面不利影响的新型行政行为。随着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深入推进,逐渐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为促进这一制度实践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需要在完善制度供给,优化合作机制的同时,畅通协作机制,构建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
[期刊] 征信
[作者]
吴帅帅
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抓手,对降低金融市场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却出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极端化困境,造成其边际威慑效应丧失,规制效果外溢。对此,应当锚定联合惩戒机制的三维面向功能:风险监测、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针对横向与纵向脱靶现象,立体化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的践行路径,包括以失信原因选择惩戒种类、以失信性质选择联合惩戒范围、以失信程度选择惩戒梯度、以失信整体状况建构救济程序。如此,才能推动联合惩戒机制功能的精准落靶,规范机制的法治化运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涉金融失信 联合惩戒 边际威慑 救济程序
[期刊] 征信
[作者]
朱兵强 孙铭杰
政府失信惩戒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外部行政行为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所应当受到的惩罚或承担的责任。当前,政府失信惩戒面临着惩戒规范缺失、惩戒机制不科学、救济机制不完备等问题。为此,需要推进政府信用立法,优化问责机制与完善救济机制等,以促进我国政府失信惩戒的法治化。
关键词:
政府失信 失信惩戒 失信问责 救济机制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晋涛
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并非"铁板一块",在不同的条款中指涉不同的意义。狭义的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强制措施、教育矫治对应,广义的教育惩戒包括这些处分措施。多重视角下教育惩戒的分类有助于深化对教育惩戒的理解。规则为教育惩戒提供了明确的构成要件,教育惩戒适用应贯彻谦抑精神和比例原则,符合教育惩戒构成要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受教育惩戒。校规校纪不能规定开除学籍等重惩戒,也不得降低重惩戒的标准。教育惩戒程序已经相对完善,救济途径更加明确,这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强力制约。教育惩戒的约束时效和管辖时效几乎空白,需要尽快填补。教育惩戒的规则体系已经形成,从解释论视角推进对教育惩戒实体和程序的理解,是今后教育惩戒规范化实施的重要使命。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张敏
构建民办教育办学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可遏制民办学校办学中的失信问题,提升民办教育的公信力与信誉度。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失信行为的法律概念,在民办学校办学失信行为惩戒的实体规范中,对失信行为的界定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基础性与前置性问题。失信行为是失信惩戒的基础,把握失信行为的核心内涵与边界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失信惩戒是必要而迫切的。当前,应明确界定失信行为、民办学校办学失信行为的概念,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办学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分类规范,实现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有效监督与民办学校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民办学校 失信行为 行为认定 分类规范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刘宁 刘扬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空白要件"的形式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留出较大的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教育惩戒裁量基准是指对《规则》中裁量事项的具体化,旨在为学校和教师在作出惩戒决定时提供判断选择标准。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发挥着为惩戒权行使提供具体化裁判标准、为受教育权提供能动性保护和实现惩戒权自我约束的多重功能。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应遵循过惩相当、平等对待和明确性的法治原则。建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制度,应厘清裁量基准的创制主体与效力位阶,引入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二元技术框架,并完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中的程序性规则。
[期刊] 全球教育展望
[作者]
程力 沈晓敏
近年来,北美乃至整个西方司法界对于社会暴力的治理范式经历了从基于报应性正义的惩戒向基于修复性正义的关系修复的转变。这一转变同时也为西方治理校园暴力、解决学生冲突提供了新思路,促进了报复、惩罚的“零容忍”政策转向修复、治疗的修复性教育实践。修复性教育实践通过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和对话,满足学生的需求,从而弥补伤害,修复关系,并提升学生的冲突解决能力,进而促进校园暴力问题的解决,营造更为健康的学校氛围。在实际操作方面,修复性教育实践是一个从非正式到正式的连续体,类型多样,主要模式有修复会议、缔造和平圈、家庭小组会议和同伴调解等。修复性正义理论及其在教育中应用的国际经验,有助于我们对教育部新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形成新的理解和认识。对于青少年违法违纪违德行为,我们更需要从学生身心健康及社会长远和谐的角度,探寻更有效的富有长远育人价值的替代性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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