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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肖万春  李媛媛  
立足实际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运行制度是确保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地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运行面临所有权人权利行使不充分、财产权益体现不明显,以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高度封闭性、资格条件不明晰不统一、资产权益实现难等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运行制度,确保宅基地权益“三权”共享,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汪杨植  黄敏  杜伟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范围较窄、时间较短,各方面的认识不统一、举措不配套,政策落地与实施绩效存在偏差,许多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急需深入研究。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该科学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高度重视"三权分置"改革的协同推进,系统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优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现路径,重点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保障。
[期刊] 改革  [作者] 张广辉  张建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有效破解"两权分离"产权制度下的权能困境,提高宅基地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其财产权能实现,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在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宅基地"三权"分别通过所有权虚位权能实现、资格权潜在价值显化、使用权多元化流转机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但面临着所有权虚位权能实现"难"、资格权潜在价值显化过程"杂"、使用权多元化流转遇"阻"等现实困境。为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对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应进一步激发所有权实现动能,激活资格权潜在价值,畅通使用权流转通道。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赵金龙   胡建  
现行宅基地发放政策,在许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执行,带来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宅基地免费发放已很难做到,在分配和利用上难以体现公平与效率,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也都难以发挥。“三权”分置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含义也不明确。允许流转不一定能解决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不盲从于理论,也不盲目照搬先行试点区做法,而应在中央精神指导下进行宅基地政策的自主创新。可以从宅基地增量的供给机制、存量的管理和整治机制入手,探索改革措施。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侯向娟  李晋陵  
农村宅基地问题是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民生问题,基于小农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问题,表现为宅基地闲置与紧张并存,实际是农村宅基地权属不清、权益不明的问题。解决小农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问题,需构建大农环境,深入改革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界清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通过改革把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理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
[期刊] 财经论丛  [作者] 卢江海  钱泓澎  
本文梳理宅基地制度变迁后发现,其主要遵循三条逻辑主线:是否允许非农户购买宅基地经历一个允许到禁止的过程;要求土地集约利用,以提高用地效率;逐步放开宅基地及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允许其有偿使用。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把市场化作为改革方向,在原先村集体内部流转这个唯一合法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将一些隐形市场公开化、合法化,农民对此项改革的满意度较高。市场化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制度变迁中各级政府应明晰自身定位,谨慎推广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胡大伟  
杭州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创新实践,开展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联众模式""淳安实验"和临安天目山试点。基于杭州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的观察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实践需求与政策供给的不匹配,宅基地所有权难以显化、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及规范保护比较模糊、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和盘活的市场机制及法治保障不足等困境。深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应该坚持城乡融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视角,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充分发挥村集体在宅基地开发利用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落实;科学界定农村宅基地"三权"之间的权责关系,显化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建构完善的确权赋能机制;完善政策扶持、平台搭建和空间管制等政府资源配置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相关领域改革的协同融合,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机制。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林津  吴群  刘向南  
作为新的制度优化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存在制度绩效损失的风险,而产权治理结构是引发制度风险的关键因素。基于产权治理结构的视角,从产权安排、外部环境与主体因素方面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风险生成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存在"弱市场+自保障""弱市场+强保障""强市场+自保障"和"强市场+强保障"等差异化产权治理结构,但由于产权治理结构存在内在运行机制和环境适配性缺陷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过程中产生宅基地权益难以充分实现、宅基地再配置与再利用效益不足等潜在风险损失。为防范和管控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风险,应从健全交易体系,完善配套措施,提升宅基地产权治理结构效率;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因地制宜推进改革,改善产权治理结构适配性等方面制订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林津  吴群  刘向南  
作为新的制度优化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存在制度绩效损失的风险,而产权治理结构是引发制度风险的关键因素。基于产权治理结构的视角,从产权安排、外部环境与主体因素方面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风险生成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存在"弱市场+自保障""弱市场+强保障""强市场+自保障"和"强市场+强保障"等差异化产权治理结构,但由于产权治理结构存在内在运行机制和环境适配性缺陷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过程中产生宅基地权益难以充分实现、宅基地再配置与再利用效益不足等潜在风险损失。为防范和管控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风险,应从健全交易体系,完善配套措施,提升宅基地产权治理结构效率;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因地制宜推进改革,改善产权治理结构适配性等方面制订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
[期刊] 改革  [作者] 严金明  迪力沙提  夏方舟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平台和必要抓手,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更有效呼应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满足乡村居民美好生活追求的关键制度创新。针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要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当参照制度变迁的历史路径依赖,在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动摇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内涵、赋予完整权能、分离部分产权和强化公共职能;依据多元福利主义和福利实现依赖,以凸显资格权落实乡村农民集体的居住福利保障,并探讨由集体、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提供多元农民居住福利保障替代路径;按照市场主导化配置和利益风险挂钩,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资源市场配置优化和农民财产价值显化,并在利益诉求和可能风险之间权衡选择宅基地具体流转路径,实现宅基地由传统单一居住功能向现代多重复合功能转型。
[期刊] 经济地理  [作者] 罗湖平  
基于浏阳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348份农户调查问卷,从支持度、参与度、满意度三方面探寻农户响应行为的区域分异规律,通过有序Probit模型分析农户响应程度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1)农户响应总体情况较好,依城中村、近郊、远郊大致呈反距离衰减特征;(2)对农户总体响应程度产生正向显著影响的因素有带来收入增长、政策宣传意愿、改革总体成效、使用权流转形式,产生显著负向影响的因素有农户性别、家庭年收入、住房用地来源、样本村社距离、补偿机制选择、文化程度、政策了解程度、生活变化预期;(3)对城中村、近郊、远郊的农户响应行为影响强度最大的分别是样本村社距离、使用权流转形式、文化程度。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姚树荣  景丽娟  
本文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对宅基地资格权的界定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应将宅基地资格权定义为现行农户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农户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定义为宅基地经营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应重点关注"确权公平、还权赋能、产权清晰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肖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肖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肖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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