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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韩玎  鲁篱  
基于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依赖,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评级机构因评级中的欺诈、重大过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日渐增多,美国、欧盟的相关判决表明其开始不断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在设计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机制时应当确保各方都有审慎的激励、确保权责相一致。而诉由的选择、对评级机构的过错认定等都是极为重要的。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周嘉  
引入民事责任制度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信用评级监管规则改革中最主要的创新之一。构建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的互补功能,有助于弥补声誉机制约束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准确性。从部分国家制度变迁的情况看,美国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引入民事责任所产生的法律约束效力尚有待实践来验证;欧盟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衔接关系有待理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判例为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国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即将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在推动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中有必要考虑借鉴欧美澳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在制度设计中要充分发挥公共执法和私人监督的互补作用,使后者成为前者的自然补充;要以中国资本市场或投资者是否遭受损失为标准,不设立域外效力限制;要适度限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实现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与激励之间有所平衡。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志超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法案件层出不穷 ,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这固然与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相关 ,但也与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不完善相关。本文从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发 ,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提出应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建立诉讼担当制度的立法构想。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建文  赵梓羽  
个人信用信息的民法保护由权利确认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内在包含自主利益和信用利益。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原则,其请求权基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侵害个人信用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中损害既包括风险损害和焦虑损害,又包括身份盗窃、信用损害等下游损害。如果数个信用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造成损害的,则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具体形态适用或类推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170条、第1171条和第1172条的规定。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多元化,其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建立惩罚性赔偿之必要。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汪渊智  高彩凤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刘珺  
随着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断演变,审验机构“看门人”作用得到强化,为督促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解决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不一、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及范围模糊等问题,明确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的适用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范围。同时,为避免发行人固有风险转移,审验机构执业风险过重,可通过采取设定赔偿上限、签订责任限制协议等方式降低审验机构破产风险。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张保生  牛馨雨  
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李小金  
前几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犹在,信用评级机构面临严重的"声誉危机"。本文通过借鉴声誉溢价模型,分析不同收费模式下声誉如何影响评级机构行为,认为现有的收费模式并不是导致"声誉失效"的原因,而是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应建立起声誉机制并实施有效的监督。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马洪  
公司董事的民事责任马洪TheCivilResponsibilityofCorporationDirector¥(MaHong)Directoristhecoreofcorporationnianagement.Thebehaviorofdirecto...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维锭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期刊] 中国审计  [作者] 刘锋  刘富国  姜军成  
新机制概述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的,应当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关系是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一种,因此,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以其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特殊行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依法享有许多特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要求赔偿时,又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民事理赔程序,而必须适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规律,体现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特色。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圣翠  
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分为"绝对豁免"、"有限豁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四种模式。国外学者们普遍地支持"有限豁免"或"有限责任"的中间模式的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现行《仲裁法》关于仲裁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容既不明确,也很不周全,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分歧。笔者赞同我国实行中间模式的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建议通过修订现行《仲裁法》第38条及推动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完善该制度。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张珍星  
追究商业贿赂民事责任是实现商业贿赂综合治理及与国际接轨的现实要求,内在合理依据是商业贿赂所致损害为可获赔偿的纯经济损失;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对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界定过于狭窄,责任主体、请求权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赔偿计算方法不科学等缺陷;应从扩大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增加受贿人、介绍贿赂人为责任主体,增加工业公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为请求权主体,增加停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改进赔偿计算方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金幼芳   杜沛育  
当前配套机制缺失现实下,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与其职责义务并不匹配,也背离民事责任的调整目的。基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难题,根据责任义务匹配、风险收益平衡的逻辑思路,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主体差异化的宏观责任区分框架与类型化的微观责任认定框架,健全股东大会决议与商业判断规则保护、责任保险与限额赔偿兜底的双层责任限制路径,构建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平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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