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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
[作者]
张俊明
信息社会计算机应用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监督管理、技术方法、行业自律、自我保护等方面仍存在困境。完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应从法律法规着手,优化综合监管,强化技术保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保护。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陶新宏
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断撕裂既有的伦理规范。信息社会存在的伦理困境无法回避,诸如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信息自由权利的滥用等。通过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以及倡导正能量的网络信息舆论等诸多路径,反思与探寻化解信息社会的伦理困境将对当下社会伦理构建有所助益。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王涵
网络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具备人格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属性,可单独或相互配合而具备极强的人身识别性和商业价值,成为商企挖掘潜在客户和商机的重要指向标,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竞争资源。因而个人信息被肆意违法收集、利用、出卖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个人信息急需在法制视野内进行利益平衡与规范,从立法模式来看,宜采取民法典权利确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立法的模式,引入信息处理通报与预先审查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等行为,保护人们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权益 财产权益 利益平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不矛盾。基因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核保时需要审慎对待,应严格控制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除了要满足“知情-同意规则”外,还要受到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的制约。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境加以判断,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侵犯保险消费者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且与非私密信息、非敏感信息加以区别,以弥合目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轻重失衡的局面。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徐磊 刘春
[目的/意义]移动应用程序在为用户创造美好生活的同时,增加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而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对于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文章以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结果/结论]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用户敏感个人信息,运营商应当推动告知同意规则落地落实,发挥特定目的规则的引领作用,弥补充分必要规则的实践疏漏,以及构建全生命周期严格保护机制。
[期刊] 教育与职业
[作者]
陈凤英
“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背景下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战略选择。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既是新时代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聚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和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建设教育强国、技能型社会和学习型社会,要求统筹“三教”协同创新发展。当前,协同创新发展在认知性、结构性和制度性方面面临困境。对此,需要以理念再生形成统筹“三教”的良好氛围、以体系再构建立统筹“三教”的组织生态、以制度再造架构统筹“三教”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
职业教育 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 协同创新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姬蕾蕾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兼具财产利益。欧美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欧盟国家引入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美国与传统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脱钩;俄罗斯将个人信息本土化等。我国应借鉴欧美最新立法改革,摒弃传统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引进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具体场景为依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采用动态风险管理模式;对个人信息本土化,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设置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制,并设立独立于政府的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采取差异化的救济赔偿模式。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杨勤法 程圆圆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剧了此种冲突,如何妥善平衡二者关系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使得纯粹私法规范和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无法有效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价值定位过低、具体规则缺失、救济渠道不畅通等多重问题,欧盟的相关规则可资借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应当提升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价值定位,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纳入劳动基准法,宣示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益。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构建合法、必要、正当、透明原则的审查机制。另外,还应当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指导咨询职责。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登辉 张文杰
文章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在法律文本层面处于碎片化、零散化状态;在司法实践层面遭遇到"搭车条款""反搭车条款"以及"分歧条款"的现实困境。在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法律关系下,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自身的法制体系;在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下,拓补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体系与救济机制;设立专门的第三方信息咨询评测机构,协调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搭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协调衔接机制,是实现对个人信息权利全面、严格、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曾雄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巨头“垄断”数据,拥有“私权力”,现有的反垄断制度适用不充分。该研究为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反垄断制度构建路径,通过文本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美欧相关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对策。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有两种路径:一是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市场竞争找到连接点,当企业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竞争时,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方面;二是将个人信息归为消费者福利的内容,损害个人信息就是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规则设计上,建议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新增附加不合理的隐私政策这一新型滥用行为,在合并控制审查中增加考虑交易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禁止垄断协议中新增固定或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新型垄断协议。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反垄断 质量 竞争 消费者福利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浩 程卿玄 董晶 田丽
[目的/意义]以Gen AI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快速融合,推动了人机交互模式向人智交互模式转变。探究人智交互新情境下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个人权利和福祉的实现。[方法/过程]从人智交互新情境的特征出发,以剖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内涵及特殊保护的正当性为基础,分析人智交互情境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保护困境及潜在出路。[结果/结论]人智交互情境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及社会识别信息两大类;其特殊保护的正当性体现在法律法规、伦理道德、技术创新三个方面;在数据安全、功能越界、监管失灵方面存在显著安全风险;陷入技术、伦理和政策三重保护困境;技术、伦理和政策的综合创新是强化保护的三大出路。研究结果为面向未来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李仪 张娟
文章立足于我国图书馆实情,运用价值分析法,借鉴欧美经验,提出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以实现读者的人格价值。建议立法者以读者尊严等为起点,衍生出相应的保护规则,进而探索不同规则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
读者 个人信息 立法保护 人格价值
[期刊] 征信
[作者]
何林翀
以垃圾信息为代表的信息治理始终是国家通信领域治理的重点方向。当前,我国在民事维权和行政执法方面不断加大对垃圾信息治理的制度供给,但治理收效甚微。基于垃圾信息对公共利益的侵蚀趋势、公益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经济效率及其协同优势,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成为信息治理的新路径。应当明确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重路径,激活社会组织在垃圾信息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协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诉讼顺位,并建立公益诉讼赔偿对私益损害赔偿的流动补充机制,构筑兼顾私益救济与公益保护的多主体联合治理机制。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周伟
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作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主体的网络化治理,打破了地理空间范围分割、突破了行政区划刚性约束和超越了单一主体治理局限,成为解决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区域"绿色"发展的理想治理模式。但跨域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复杂性和合作共治主体的多元性,使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目标达成、利益协调、权力配置、责任划分和治理有效等现实困境。可通过理念转变与教育引导、利益补偿与利益共享、权力让渡与合作契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规范与激励约束等途径突破实践困境,促进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实现,进而提高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绩效。
关键词:
跨域生态环境 多元主体 合作治理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周伟
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作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主体的网络化治理,打破了地理空间范围分割、突破了行政区划刚性约束和超越了单一主体治理局限,成为解决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区域"绿色"发展的理想治理模式。但跨域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复杂性和合作共治主体的多元性,使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目标达成、利益协调、权力配置、责任划分和治理有效等现实困境。可通过理念转变与教育引导、利益补偿与利益共享、权力让渡与合作契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规范与激励约束等途径突破实践困境,促进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实现,进而提高跨域生态环境问题多元共治绩效。
关键词:
跨域生态环境 多元主体 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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