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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三荣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经常遇到既属保险责任 ,又属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责任的案件 ,为此 ,有关各方 (承运方、托运方、保险人、被保险人 )在处理货损理赔时容易产生纠纷。同时 ,有关保险代位求偿的问题已在货运保险中越来越突出 ,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必须引起保险人的高度重视和司法界的必要关注 ,以便使保险理赔和代位求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高俊涛 潘继仁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崔淑景
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对于所运输的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因而适用的保险条款也是不同的。前者适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后者适用承运人责保险条款。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由于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责任重叠部分毕竟有限 ,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受影响。另一方面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程潞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赵春燕
2008年7月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订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草案,并经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第67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姚新超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港并将其交付收货人。否则,有可能向货主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法律责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徐新铭
再谈《华沙公约》下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徐新铭1993年2月1日,A保险分公司以B、C航空公司空运单规定的每公斤20美元责任限额不符合《华沙公约》为由,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该判决书认...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冷柏军 姚新超
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探讨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规范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贸易商提供因应策略参考。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姚新超
案例一: 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并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人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批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李学兰 李丹
本文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行为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在对承运人授权的合法性以及暗示追认行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认为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
无单放货 承运人船代 代理法 追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平 张聪
传统的保险代位求偿理论认为 ,保险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本文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为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 ,因此主张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只要被保险人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有效通知第三者责任方 ,就意味着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有效性勿庸置疑 ,而不论保险人的赔偿是否基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关键词:
代位求偿权 承运人 克尽职守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祁欢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沈木珠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再次使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免除、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均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同程度的改变,特别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问题上实行的综合责任制,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预计,它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对各国海商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徐峰
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良卫 赵倩明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又名无船承运人(NVOCC),是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者之一。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身份,这使得其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包括合同的签订、单证的制作、费用的收付等方面都存在信用风险。明确自身的信用风险,研究规避风险的方法对规范无船承运人的操作,对降低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业界对无船承运人信用风险的研究还较少,本文试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来论述自身面对的信用风险及探讨其在业务流程中规避风险的方法。
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 信用风险 业务流程 规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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