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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金融混业趋势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也客观上提出了对《保险法》修订的迫切需求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保险业成就瞩目。截至2013年底,保险行业总资产超过8.3万亿元,年保费超过1.72万亿元,保费收入位居全球第4位,这既得益于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中国保险业法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中国保险业的规范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胡滨  
本文在介绍《保险法》二次修订背景的基础上,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基本规则完善以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新《保险法》修订的意义,并深入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辜胜阻  易文  
《保险法》修订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系统性的法律修订需要着重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从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韩长印  
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空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黄韬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李文中  
根据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奥运会社会治安巡逻志愿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瑕疵的,即使对照《〈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瑕疵仍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文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实施,它的地位如何?作用怎样?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贯彻执行《保险法》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简述法的起源和发展及其分类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就是说没有国家政权,法等于零;没有法,国家也就没有统治工具,不成其为国家。因此,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法的发展是以社会新的物质关系和新的矛盾产生为基础的。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齐青婵  
一、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指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林宝清,2006)。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使保险法并不与社会公德相冲突,以更好地保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林帆  
1998年10月1日是我国《保险法》实施三周年的日子。三年来,《保险法》对规范保险活动,繁荣保险市场,发挥了其法律规范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亟需研究的问题,探索发展的措施和前景,对于保险业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宣传《保险法》是适用的前提(一)...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玮  
目前 ,中国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律只有保险基本法———《保险法》 ,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又包括保险公司法及监督管理法律规范 ;保险特别法———《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适用海上保险活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多 ,但其效力微弱。根据世贸组织法律要求 ,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取消对内资、外资保险公司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将逐步形成划一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保险法律体系。即取消国内、涉外保险法律的不同规定 ,使中国的保险法上升为具有国际性的法律。根据中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 ,以及中国入世与保险市场开放承诺的法律要求 ,对《保险法》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平生  赵东生  
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只有以部门法的思路为指导思想 ,才能把握好度。由于保险是以保障和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的 ,他的法律原则不同于民法、经济法、商法 ,分清楚这个界限 ,对于修改我国《保险法》有很大的益处 ,这样才能正确订立保险合同 ,解决保险纠纷 ,搞好行业监管 ,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谭洪涛  南楠  
新《保险法》顺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 ,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突出强调了诚信原则 ,充分体现了遵守国际准则和对国际惯例的认同 ,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性能和监管方式进行了重新定位 ,顺应了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 ,我国保险业将快步进入依法监管 ,依法经营的新阶段 ,必将强有力地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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