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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岑敏华  张伟  罗向明  
新《保险法》实施近三年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还是通知转让,转让后风险程度发生的变化程度和受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等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在海上保险、财产保险和强制保险业务实践的不同表现,认为不同业务或险种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律规范和保险条款必须具体完整、严谨和不产生歧义才能真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罗向明  
"长尾巴"风险普遍存在于责任保险中,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风险、定价机制、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建议修改《保险法》中有关责任保险和保险凭证保管等方面的相关条款,明确"长尾巴"责任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和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文丽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则从"从物主义"。本文则认为,属人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固有特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保险立法单纯强调"属人主义"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单纯强调"从物主义"对保险人也有失公平。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改并没有彻底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属人特性,而是对"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进行了结合与折衷,以实现同时保护保险人和受让人权益的共赢。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包青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保险法》的特点及其不足之处,建议引入保单持有人这一主体,同时期盼保监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彭虹  
我国保险立法的缺陷及改进对策彭虹保险法的立法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及保障的重要间题。但严格说来,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险法体系。除了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齐青婵  
一、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指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林宝清,2006)。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使保险法并不与社会公德相冲突,以更好地保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印通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不可抗力、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阻碍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保险赔付。无过失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但其广泛的保护对象、宽松的赔付条件推高了保费支出,因此受到学界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反对。修正的责任保险在保留责任保险三方结构的同时,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思想。通过弱化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放宽保险赔付要件,修正的责任保险可以达到强化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纳了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此种模式最能契合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因此在制度构造上优于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旭升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金涛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已经成为保险业乃至社会的热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旧《保险法》均不能对保险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新《保险法》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基本精神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将大大夯实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使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德淦  
涉及自愿责任保险的多数人侵权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论,无论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还是保险人责任的承担都未能明晰。应当明确,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不仅适用于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中的"可能原因力"案型也应当适用。在多数人侵权承担外部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愿责任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按份赔付"条款,该条款应当有效,保险人仅需就内部责任进行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文义上未能清晰表述,需要以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结合上述结论重新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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