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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龙翔  
对保单持有人的救济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最为核心的内容。从各国相关立法和理论看,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应遵循主要向个人提供救济、道德风险最小化、促进自身可持续运作等原则,在制度上合理规定救济方式、手段、范围、限额等内容。我国现有的保险保障基金救济保单持有人的相关制度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连生  
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形式一般分为解散、撤消、破产等。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公司退出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公司的破产。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如果简单允许保险公司破产,必然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而,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期刊] 金融论坛  [作者] 涂帅  
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变化,《保险法》应建构以保单所有权为核心,以受益人指定变更权、保单转让权、公司治理权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制度,以回应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司法裁判的现实需求。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贾晶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保险法》等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但一些重要的具体问题概无明确规则可言。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是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应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明确保单持有人的实体权益,优化程序设计,并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优势。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邓丽  
构建完备的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是我国《保险法》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不仅是应对当前逐渐迫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前提。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充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清偿债务是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新《保险法》相关内容为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在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胡鹏  
保险公司破产是保险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但保险公司破产将对众多保单持有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基于风险收益匹配理论,应予优先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险公司破产程序划分为破产前置程序和司法破产程序,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也应以此为界分。在破产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间接表现为恢复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应构建层层递进的监管体系,设置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前参与程序。在司法破产程序中,着力于完善"保单转让"、"保单救济"和"优先清偿"规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方国春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法律对保单持有人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将保单持有人视为消费者,混淆了保单持有人与普通消费者的本质区别,弱化了保单持有人的价值,忽视了保单持有人应有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运营资本的提供者,分担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分享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具有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资格;保单持有人参与股份保险公司治理具有现实可能性和重要意义。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刘和平  王银凤  
根据《投资基金法草案》第26条规定,基金所有涉诉活动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代理,那么在基金管理人自己违反信托责任时,又由谁来代表基金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国清  
由于各国投资基金所采取的治理结构不尽相同,其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权配置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各国均通过立法限制持有人大会的权限,通常将其限制在对与基金运作及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而不涉及基金具体的运作。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刘和平   郑文兵   王银凤  
我国投资基金法只将基金扩募、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型、开放式或其他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列入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而对基金合并及重组未列入审议范围。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完善,对基金收购及重组也应纳入持有人大会的职权范围。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陈文辉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基本手段的保险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既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机遇和动力,也给保险业自身的风险保障能力提出了重大的任务和挑战。为适应改革的新形势,保监会较早地确立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新思路。一方面,明确提出三大市场化改革,即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资金运用机制和准入退出机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徐明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中小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改进。但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公司法》和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中小股东和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可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差异化累积投票制度、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债券持有会议制度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贾晶  
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是人身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未来我国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中,为贯彻对保险交易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应从负债端,将未到期保单利益及退保利益纳入其中,充实保单持有人保险债权的实体权利内容;从资产端,明确人身险公司各类财产的法律属性,本着有利清算的原则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清算价值;从配套端,严格限制非以保单持有人为直接对象的保险保障基金动用情形,使保障基金制度回归其制度初衷。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顾业池  
寿险公司的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损失,为了消除因此引发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新《保险法》通过保单转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寿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而《保险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可能选择的具体保护方式及后续的保单救济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王瑞  钟蕾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保险行业不断成长壮大,保险行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防范、化解风险日益成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金融安全网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许多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和解决,以真正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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