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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祖平 孙圣林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余文海
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 ,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 ,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 :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 ,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 ,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关键词:
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 代位求偿 格式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能否构成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之一,即对于海上保险人就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的赔偿,或者说"自愿赔偿"的部分,是否可同样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观点相异。本文即在考察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循根溯源,以力证"自愿赔偿"下海上保险人相应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正当性。
关键词:
代位求偿权 自愿赔偿 法定权利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马东升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新宇
再保险又称分保,它在保险经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再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稳健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却一直与再保险人无缘,致使在某些情况下再保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保险人或投保人或第三人又得到不当得利,这有悖于法律的公正。
关键词:
再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丽娜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伍坚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高旭男 于夕媛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保险法规定,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之立法意旨,在于防免针对被保险人之道德危险,并间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在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式上,新《保险法》删除了"书面"二字,使得同意之方式多样化,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同意权,应当通过将保险金额限制在丧葬费用范围内的方式控制道德危险,此种方式不须经限制行为能力之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为其购买死亡保险之后,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同意,进而解除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良根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广义上的代位权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上代位权即代位求偿...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郑萍
第三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受损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即取得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 ,以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很广 ,在财产保险实践中 ,第三人由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共同海损、合同责任、产品质量等给被保险人造成财产损失 ,保险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钱玉文 郭江雪
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以损失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为核心依据,实质是法定的债权转移。当同一项债务上既有保证保险人又有混合担保人时,二者的履行顺位及履行规则设计如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保险索赔权与担保权。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依《保险法》第60条和《民法典》第547条可向借款人及其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求偿范围应以弥补保险人的损失为限,求偿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保险人先向混合担保人主张时,被保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投机行为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淑艳 何镕泽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死亡的先后顺序对保险受益权的确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不应简单适用我国现行继承法上的共同死亡推定规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具体分析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受益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关系,讨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先后时的死亡推定规则及其法律精神。
关键词:
受益权 继承权 共同灾难 共同受灾条款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涂玉珍
保险标的转让 ,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同。而保险实践中 ,被保险人经常忽视履行该法定义务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 ,理赔时经常发生纠纷 ,双方各执一词。本文结合具体案例 ,对此类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试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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