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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伟群 施啸波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责条款。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可通过修正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代替格式条款“订入控制”规则;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从说明内容、方式和证明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军
保险法所要求的订约人说明义务是实质意义上的说明,而不是仅仅要求保险人形式上的履行,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 说明义务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李娟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即是我国《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一个合理选择。但考察其他国家,鲜见有此制度存在,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不到广泛承认?或我国立法规定不具有妥当性?其他国家为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真正的态度又是什么?诸多问题,均需澄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海纯 吴民许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制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保险人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说明义务 重要事项 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立宪
在签发保险单之前的保险事故责任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 ,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的缔约赔付责任 ,它具备三个条件 :前提条件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前的合同订立过程当中 ;直接条件在于保险人因过错而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 ;关键条件在于被保险人在正常条件下能够为保险人所承保。结合国外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本文提出了我国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缔约赔付责任的两大原则
关键词:
保险合同 赔付责任 过失责任 可信赖利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郭健斌
本文案例涉及到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问题。在保险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法》关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签字方为有效"的规定仅涉及合同的效力而不涉及合同的成立。此案例因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合同效力 缔约过失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姜影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格式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并规定了保险人未尽此义务的法律后果——"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各方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最终效力的逻辑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2013年《〈保险法〉法释(二)》的出台并未能使该问题得以彻底明晰。文章基于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视角,提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与否并非是认定免责条款效力的最终依据,而应通过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和对免责条款内容公正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来最终确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梦成 梁玲玲
本案例是投保双方围绕“无有效驾驶证”的免责条款展开争论。投保方宋某称他从未见过此免责规定 ,且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认为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因不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并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导致法院对其提出的适用免责条款主张不予采纳。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得出 ,在公众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 ,保险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审慎制订保险条款、强化员工法律培训等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保险人 说明义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海纯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包括对保险契约重要条款的提示注意程度和解释说明程度。保险条款订入保险契约的提示注意程度应以"充分合理"为判断准据;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判断:以普通外行公众的认知理解水平为一般性标准,以具体特殊个体的理解水平为例外;以投保人主观范围上的理解与保险条款所反映的客观实情相一致为判断的基准。
关键词:
说明义务 提示注意 程度标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海波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是依赖于信息的产业。保险人与投保人间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保险人往往挟其信息优势地位,滥行提供保险产品,进而为己谋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为提升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加重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其中最值得说明与研究的是建议义务。此义务在域外已得到广泛确立与认可,故本文详细分析其相关法例及内容,以期为我国保险人建议义务的确立提供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安生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践与探讨○王安生《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在具体适用中曾在基层公司引起广泛的关注,一年来各地保险人适...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海纯
与说明最近之术语有告知、提供、揭示、披露、警示、通知等。关于保险缔约信息提供义务,普遍使用的术语是说明义务、告知义务、资讯提供义务。对说明与告知、说明与信息提供、说明与明确说明相关概念进行语义学辨析,有益于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意义认识。对说明义务究属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先契约义务或契约义务、主动义务或被动义务之讨论,对说明义务的实务运作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说明 信息提供 告知 规范属性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臧开文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在保险实践中并没有被正确的贯彻,以致争议四起,被保险人与社会大众对此十分不满。造成这种现象有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驱动力不足的原因,但更多是因为体制的漏洞所致。我国应重新修订保险法第17条或出台司法解释:将说明义务明确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之要求;提高强制说明义务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必须使用书面方式来履行说明义务。
关键词:
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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