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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海纯
与说明最近之术语有告知、提供、揭示、披露、警示、通知等。关于保险缔约信息提供义务,普遍使用的术语是说明义务、告知义务、资讯提供义务。对说明与告知、说明与信息提供、说明与明确说明相关概念进行语义学辨析,有益于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意义认识。对说明义务究属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先契约义务或契约义务、主动义务或被动义务之讨论,对说明义务的实务运作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说明 信息提供 告知 规范属性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臧开文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在保险实践中并没有被正确的贯彻,以致争议四起,被保险人与社会大众对此十分不满。造成这种现象有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驱动力不足的原因,但更多是因为体制的漏洞所致。我国应重新修订保险法第17条或出台司法解释:将说明义务明确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之要求;提高强制说明义务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必须使用书面方式来履行说明义务。
关键词:
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海纯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包括对保险契约重要条款的提示注意程度和解释说明程度。保险条款订入保险契约的提示注意程度应以"充分合理"为判断准据;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判断:以普通外行公众的认知理解水平为一般性标准,以具体特殊个体的理解水平为例外;以投保人主观范围上的理解与保险条款所反映的客观实情相一致为判断的基准。
关键词:
说明义务 提示注意 程度标准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李娟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即是我国《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一个合理选择。但考察其他国家,鲜见有此制度存在,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不到广泛承认?或我国立法规定不具有妥当性?其他国家为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真正的态度又是什么?诸多问题,均需澄清。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军
保险法所要求的订约人说明义务是实质意义上的说明,而不是仅仅要求保险人形式上的履行,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 说明义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力毅
保险事故如已经发生,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之贯彻、道德危险之防免、社会财富最大化之追求等政策考量,《保险法》第57条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现行法存在的明显漏洞在于,如被保险人违背减损义务,从条文文义而言似乎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范目的。为填补该漏洞,主要存在两种解释论方案,其一为个别类推《民法典》合同编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违背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二为总体类推《保险法》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违反不真正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基于构成要件之考量,尤其是保险给付不同于损害赔偿,加之特别法类推优于一般法类推、总体类推优于个别类推理念之贯彻,不真正义务体系下总体类推方法之适用更为妥适。未来应以《保险法》修订为契机,借鉴上述解释论上的合理结论将这一漏洞彻底予以填补。司法实践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漏洞的存在,认可被保险人违反减损义务时保险人免责的可能性,但基本没有回归可能的类推适用方法之运用并予以详细的说理,解释论共同体之构建仍需努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安生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践与探讨○王安生《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在具体适用中曾在基层公司引起广泛的关注,一年来各地保险人适...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张丽玲
以法律形式确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和创新。而未能明确规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合同法律效力,使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失去实际意义。笔者从分析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入手,研究国外有关立法规定,设计构建了我国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效力认定体系。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法律效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海纯 吴民许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制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保险人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说明义务 重要事项 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梦成 梁玲玲
本案例是投保双方围绕“无有效驾驶证”的免责条款展开争论。投保方宋某称他从未见过此免责规定 ,且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认为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因不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并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导致法院对其提出的适用免责条款主张不予采纳。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得出 ,在公众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 ,保险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审慎制订保险条款、强化员工法律培训等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保险人 说明义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沈小军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
保险人 咨询义务 说明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沈小军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
保险人 咨询义务 说明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是依赖于信息的产业。保险人与投保人间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保险人往往挟其信息优势地位,滥行提供保险产品,进而为己谋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为提升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加重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其中最值得说明与研究的是建议义务。此义务在域外已得到广泛确立与认可,故本文详细分析其相关法例及内容,以期为我国保险人建议义务的确立提供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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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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