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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 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德淦
涉及自愿责任保险的多数人侵权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论,无论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还是保险人责任的承担都未能明晰。应当明确,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不仅适用于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中的"可能原因力"案型也应当适用。在多数人侵权承担外部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愿责任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按份赔付"条款,该条款应当有效,保险人仅需就内部责任进行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文义上未能清晰表述,需要以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结合上述结论重新阐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从投保主体、被保险人同意权、保险金额等方面加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缓和了此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主体从"父母"扩张到"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同时修正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仍面临投保主体标准不清、保险利益来源不明、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行使陷入困境等等问题。我国应正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客观需求,厘清亲子关系稳定性、道德危险之防范、被保险人人格权之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投保人限制于亲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不作限制,以死亡年龄进行效力限制。在未满16周岁之前,保险金额限于丧葬费用,且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在届满16周岁之后,未成年人通过行使"被保险人同意权"对超过丧葬费用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同意,未追认或同意的,仍以丧葬费用为限。实行投保人与同意权人分离机制,对学校等社会团体作出变通规定,使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功能落到实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鲁忠江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刘天宇
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通过对投保主体和保险金额的双重限制来防控道德危险、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该制度将父母投保抑或父母同意作为防控道德危险的主要措施,这种方式在实践上存在较大隐患。近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分别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放松了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及保险金额的限制,但并未实质性弥补《保险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性缺漏,更未纠正对亲权理念的偏颇性认识。鉴于此,建议近期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疑义之处予以明晰和补充,进一步丰富保险人核保内容并强化其责任;从长远考虑,应对《保险法》第33条和34条进行立法论上的重构,以建立既可对道德危险进行防控、又可满足未成年人保险需求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彭喜锋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对该解释的第37条规定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关键词:
保险法司法解释 保证保险 代位求偿制度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力毅
基于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与民法中不真正义务理论的贯彻,《保险法》第21条确立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但也对义务人主观诚信的践行程度和保险人可以主张免责之范围都做出了可能的限定。如对司法裁判进行整理,我们可知司法实践对于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适用前提、适用条件以及适用后果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此外裁判者在面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也不自觉。在既有的解释论框架下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限缩解释与目的解释)、制定法内的法律续造(类推适用与目的性限缩)、不确定法律概念与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这些几乎全套方法论的运用来解决上述司法实践中之难题。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董保华 邱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以下文章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上发布后,得到研究这一问题的专家学者、实际部门工作者的极大关注,本刊也收到部分来稿。由于时间紧,版面有限,本刊将分两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
投保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郁琳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安生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践与探讨○王安生《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在具体适用中曾在基层公司引起广泛的关注,一年来各地保险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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