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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杜云生  
理赔工作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赔工作做得如何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信誉。理赔不及时一直是多年来影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主要原因。保险人应对社会公开理赔时限 ,这样做不仅能对理赔工作人员起到一个督促作用 ,更能有效地宣传保险 ,提高保险人的社会知名度。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飞  
从规范保险人的理赔行为而言,有必要将保险人的理赔核定义务提升为统辖保险人核定保险事故的基本要求。保险人的理赔核定义务的法律性质是不真正义务。这一性质可作为对理赔核定义务予以解释和建构的法理基础。核定期间的有关规定是判断保险人是否违反了理赔核定义务的标准。核定期间的起始点应当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通知保险人的时间;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新增要求保险人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事故在30日内完成核定的规定应予坚持;《保险法》对于危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并未规定该通知义务的具体内容,未来修法时极有必要继续完善和充实。当保险人违反理赔核定义务时,将面临失权和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姚琴  
新《保险法》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的法律规制,体现了公平理赔、尽速理赔的价值目标,对解决理赔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与保险理赔实践不够契合、法律责任设置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分析新《保险法》理赔程序与时限的相关规定入手,将其与保险理赔实践进行对比,并研究违反程序与时限的法律后果,最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增强法律的执行效果提出了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杨勇  
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重要原因。诚信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不足以证成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规则的确立,信托关系理论在解释恶意侵权救济规则时亦存在理论困境,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规则的确立建立在合同法救济不足基础之上。在我国法中,若保险人违反及时核定义务、保险金赔付义务、抗辩义务及和解义务,被保险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可通过合同法予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构成我国合同法救济路径的障碍。针对保险人的不当理赔行为,虽然存在适用侵权法救济路径的可能性,但并不具有任何优势。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黄丽娟  谭媛媛  
保险人的恶意理赔是当下"理赔难"这一行业顽疾的一个重要症结。保险合同的关系型特质使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采取违背善意且公平交易义务的严重恶意理赔行为。由于价值中立的立场以及受限于承诺履行利益的补偿范围,既有合同法之下的违约责任对此出现了规制乏力。为此,有必要超越既有的合同规范,采取从一般违约跨越到恶意侵权并上升到严重恶意侵权的逐层递进策略,借助侵权责任法之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来矫正这一失范局面。在抽取出严重恶意理赔行为作为嵌入起点的基础上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惩罚效应,通过彰显严重恶意理赔的应受责难性来填补违约责任在价值评判方面的功能缺失;同时,借助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威慑作用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方乐  
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系内容的融贯和法律资源的简约,后民法典时代下超额赔偿责任的引入应采用改良后的违约路径:一方面,对保险领域中可预见标准的主体、时点及范围予以调整,将精神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支出等损失纳入《保险法》第23条的“损失”范围,但允许保险人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多少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待《保险法》的新一轮修改,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新构惩罚性赔偿条文。其中,“故意”之主观状态可由特定客观情形直接推定,除非保险人能作出相反证明。而“情节严重”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程度、客观损害程度、非正当性程度、市场秩序的受破坏程度等四方面要素。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晓光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中 ,保险公司应如何使用代理手续费及佣金 ,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的规章制度是当务之急。因此 ,首先 ,各家保险公司应在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 ,尽快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规定各险种、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其次 ,保险监管部门应按市场发展情况 ,在实施对保险公司主要险种监管的同时 ,对主要险种的代理手续费统一制定执行标准。第三 ,各家保险公司对佣金支付标准应报财政部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汪海洋  
保险理赔中的问题与建议○汪海洋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经过调查实情、判明责任、确定损失,最后给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就是保险的理赔工作内容。理赔工作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职能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很强,专业技术...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能否构成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之一,即对于海上保险人就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的赔偿,或者说"自愿赔偿"的部分,是否可同样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观点相异。本文即在考察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循根溯源,以力证"自愿赔偿"下海上保险人相应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正当性。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德成  张建伟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军  
保险法所要求的订约人说明义务是实质意义上的说明,而不是仅仅要求保险人形式上的履行,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刘友芝  
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安排由传统保险人自行理赔制度 (非中介理赔方式 )向保险公估制度 (中介理赔方式 )转化的制度变迁已长达 12年 ,但既未取得预期的经济绩效 ,又没有获得长足的发展 ,而是陷入了非绩效的理赔制度的“闭锁状态”。为此 ,本文结合中国本土实际创造性地运用了有关制度变迁理论文献的重要思想方法 ,从经济学角度提供了合乎逻辑的理论解释。长期、动态地看 ,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退出“锁定”状态的演进过程和趋势 ,应是社会成员和政府组织基于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 ,通过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平等、动态的市场博弈而自发型构的制度市场演进。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是依赖于信息的产业。保险人与投保人间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保险人往往挟其信息优势地位,滥行提供保险产品,进而为己谋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为提升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加重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其中最值得说明与研究的是建议义务。此义务在域外已得到广泛确立与认可,故本文详细分析其相关法例及内容,以期为我国保险人建议义务的确立提供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彭怡元  李国平  
本案例中投保人投保了 3辆油罐车 ,其中一辆遭受保险事故时 ,保险费尚未交清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进一步发现 :油罐车为营业性质的车辆 ,而在保单中被填为非营业车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收取加油站补交的保费意味着保险公司弃权 ,而车辆性质划分错误是源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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