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份
- 2024(3471)
- 2023(5185)
- 2022(4315)
- 2021(4113)
- 2020(3452)
- 2019(7703)
- 2018(7481)
- 2017(14897)
- 2016(7722)
- 2015(8468)
- 2014(8416)
- 2013(8258)
- 2012(7415)
- 2011(6567)
- 2010(6414)
- 2009(6175)
- 2008(6059)
- 2007(5115)
- 2006(4265)
- 2005(3774)
- 学科
- 济(27443)
- 经济(27406)
- 业(25489)
- 管理(23578)
- 企(20411)
- 企业(20411)
- 方法(14415)
- 数学(12773)
- 数学方法(12690)
- 险(10811)
- 保险(10720)
- 财(10429)
- 中国(9747)
- 制(8254)
- 银(8137)
- 银行(8137)
- 行(7688)
- 务(7677)
- 财务(7674)
- 财务管理(7657)
- 企业财务(7338)
- 融(7057)
- 金融(7057)
- 贸(6378)
- 贸易(6373)
- 农(6348)
- 易(6277)
- 业经(5944)
- 理论(5441)
- 体(4827)
- 机构
- 大学(104888)
- 学院(103133)
- 济(45613)
- 经济(44722)
- 管理(43027)
- 理学(36468)
- 理学院(36160)
- 管理学(35756)
- 管理学院(35551)
- 中国(29565)
- 研究(29403)
- 财(25700)
- 财经(20437)
- 京(20308)
- 经(18774)
- 财经大学(15784)
- 中心(15464)
- 经济学(15229)
- 融(14331)
- 江(14311)
- 金融(14133)
- 科学(14128)
- 经济学院(13847)
- 所(12916)
- 北京(12813)
- 商学(12249)
- 商学院(12121)
- 州(11856)
- 业大(11182)
- 研究所(11176)
- 基金
- 项目(67482)
- 科学(54723)
- 基金(52107)
- 研究(51535)
- 家(43701)
- 国家(43328)
- 科学基金(38845)
- 社会(35614)
- 社会科(33816)
- 社会科学(33808)
- 基金项目(27212)
- 自然(24041)
- 省(23901)
- 自然科(23514)
- 自然科学(23509)
- 教育(23143)
- 自然科学基金(23138)
- 资助(21318)
- 划(20725)
- 编号(20483)
- 成果(16761)
- 部(16082)
- 国家社会(15329)
- 制(15028)
- 教育部(14829)
- 人文(14684)
- 重点(14555)
- 创(14222)
- 性(13963)
- 大学(13348)
共检索到156200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丽娜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高俊涛 潘继仁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能否构成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之一,即对于海上保险人就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的赔偿,或者说"自愿赔偿"的部分,是否可同样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观点相异。本文即在考察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循根溯源,以力证"自愿赔偿"下海上保险人相应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正当性。
关键词:
代位求偿权 自愿赔偿 法定权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余文海
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 ,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 ,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 :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 ,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 ,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关键词:
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 代位求偿 格式合同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马东升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新宇
再保险又称分保,它在保险经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再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稳健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却一直与再保险人无缘,致使在某些情况下再保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保险人或投保人或第三人又得到不当得利,这有悖于法律的公正。
关键词:
再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祖平 孙圣林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杨卫平 陆凤顺
目前我国不少保险公司把企业的短期边际利润作为唯一经营目标,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不容忽视。由博弈结果分析可知,投保人作为保险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的保护和保险企业的长期发展息息相关。如果投保人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投保人会选择退出保险市场,这将影响到保险业的市场占有率、信誉和形象等等,给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威胁。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投保人利益 博弈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
投保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王群 杨月斌
一、投保人故意致害时保险人责任问题保险合同的设立,学理上有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有为他人的利益而设立;也有既为自己的利益,也为他人的利益设立之别。故,有学者提出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视情况区别对待的主张,即:在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给付保险金;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文杰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性质应为代位权,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应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赔付责任而非仅就抢救费用负垫付责任。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事由应为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对无权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可列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的事由。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有和解、抛弃或其他约定,是否有碍于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保险人为保险赔付之前与赔付之后两个不同时间点加以判定,并分别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交强险 保险人 追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赵俊荣
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保险业务量相应扩大,保险事故发生的次数必然会随之上升,与之相应的是可以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的案件也就会越来越多,涉及的保险标的金额也将会越来越大。保险追偿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保险人追偿的意义 被保险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应依照约定予以赔付保险金。然而,如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孙宏涛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着产品责任风险,因此,其可以作为投保人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在签订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投保产品的属性、产品数量与价格、产品使用主体与使用时间、承保区域范围、产品出险记录、出险频率以及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保险费率。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保险合同 投保人 保险费率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