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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江波
我国现阶段正经历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为缓解此信任危机,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由此引发了广泛的关于相关道德风险的争论。时至今日,该条款已施行了超过三年的时间,目前正是该类保险合同纠纷高发的时期。本文以代表性案例和社会实证调查材料为基础,分析了保险行业信任危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道德风险的担忧作出了回应,肯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推动该条款过程中的不足。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程琦 夏黎
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该条款的增修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与我国旧《保险法》相关条款和发达国家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对比研究后,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该条款对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针对该条款对保险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问题,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和保险行业监管角度提出了有效规避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人寿保险 不可抗辩条款 风险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贺克玲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颁布,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并对其修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提出了一些的建议。
关键词:
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 立法价值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郁青峰
不可抗辩条款从期限上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如实告知上的瑕疵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该规则已为绝大部分国家的寿险业所采纳。在本次《保险法》修改过程中,要求完全引入该规则的呼声愈来愈高。然而,对于不可抗辩规则的欺诈例外问题,研究和关注程度不够。完善的不可抗辩规则,既要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利,又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本身就包含欺诈例外的要求。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晓安 孙蓉
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正式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的引入必将对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梳理了国际不可抗辩条款引入的缘起及其发展进程,力图从国际视角分析引入该条款的必要性,并重点剖析了其对保险业的正面及负面影响,进而在分析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
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业 国际经验 路径选择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樊启荣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规则,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而设,以督促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尽核保调查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关怀,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评价功能,以及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容控制作用。我国保险法应当依据我国寿险业之现状,移植和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提高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关键词:
寿险契约 不可抗辩条款 告知义务之违反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金涛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已经成为保险业乃至社会的热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旧《保险法》均不能对保险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新《保险法》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基本精神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将大大夯实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使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关键词:
保险消费者 权益 保险法 立法精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青武
不可争辩条款制度通过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强化保障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权利,但同时也可能诱发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本文重点围绕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可争辩条款制度的规定,结合他国立法例,论述我国不可争辩条款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如实告知 投保欺诈 不可争辩条款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课题组
法律制度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与一般消费者概念相比,"保险消费者"概念有着独特的内涵与外延。保险消费者权益主要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求偿权、安全权、隐私权等。由于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一个新的法制领域,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保险消费者概念不甚明确,保险消费者权益表达不甚完整,保险消费者受教育权的立法层级不高,保险消费者的监督权未在法规中明示,保险消费者的隐私权未涵盖个人信息,保险消费者权益概括不甚集中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王涛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从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出发,对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层次性分析,并基于监管视角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保险消费者 权益保护 思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保险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是加强对消费者主要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整体利益的保护;二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体利益的保护。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分别体现了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和保险合同法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是理解和贯彻执行保险法的出发点。
关键词:
《保险法》 消费者保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战涛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李理
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对保险人抗辩权的限制所谓强制保险,系指出于某种公共政策目的的考虑,由法律强制投保人投保某种保险。为妥善解决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各先进国家均以立法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投保机动车保险, 规定末经投保强制机动车保险者,不得领取机动车行车牌照或驾驶证,也不得上路行驶。故在现今各国,所谓强制保险一般是指强制机动车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元月12日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但是, 我国的现有规定过于简单,须借鉴国外的相关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军盛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大多数为二年或三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这个条款是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因为寿险合同是长期性的,保险人不宜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对合同的解除权,否则将影响投保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有必要设立不可抗辩条款,对解除权的规定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和大多数的保险条款相同,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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