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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万志前   俞秦峰   张文斐  
品种创新是种业振兴的关键,识别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的司法决策因素,以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进而激励育种创新,实有必要。以2002-2023年侵害品种权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为样本,分析其时空特征,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法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与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且判赔额较低,提高法定赔偿上限的立法举措效果甚微;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缺乏量化标准,维权合理开支定位不清;锚定效应、审判经验等因素对司法决策影响显著。为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质效,建议采取如下措施:通过严格适用法定赔偿,消除举证责任障碍,降低证明标准,以克服法定赔偿“泛化”适用;通过确立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和规则,另行计赔维权合理开支,以避免裁判的主观性;通过提高司法决策信息质量,提升法官素养,提供司法决策空间,以减少锚定效应,保证裁判的公平性。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万志前   俞秦峰   张文斐  
品种创新是种业振兴的关键,识别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的司法决策因素,以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进而激励育种创新,实有必要。以2002-2023年侵害品种权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为样本,分析其时空特征,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法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与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且判赔额较低,提高法定赔偿上限的立法举措效果甚微;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缺乏量化标准,维权合理开支定位不清;锚定效应、审判经验等因素对司法决策影响显著。为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质效,建议采取如下措施:通过严格适用法定赔偿,消除举证责任障碍,降低证明标准,以克服法定赔偿“泛化”适用;通过确立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和规则,另行计赔维权合理开支,以避免裁判的主观性;通过提高司法决策信息质量,提升法官素养,提供司法决策空间,以减少锚定效应,保证裁判的公平性。
[期刊] 情报杂志  [作者] 袁晓东  蔡学辉  许艳霞  
[目的/意义]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拟对专利侵权赔偿制度进行重大修改。但是,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实施效果如何,一直以来缺乏实证研究。[方法/过程]以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318份专利侵权赔偿判决书为样本,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现行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研究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结果/结论]研究结果发现:虽然《专利法》第65条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完全实现,但是专利质量和案件复杂程度对法定赔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杨国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该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认识和运用上的混乱,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具体适用标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法治的统一原则。因此,完善有关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势在必行。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尹志锋  梁正  
本研究基于2000-2014年我国专利民事诉讼数据,实证考察了涉案专利特征、诉讼主体特征及诉讼策略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相关性。研究表明:第一,相对于外观设计,当涉案标的为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时,原告能够获得相对更高的赔偿;第二,相对于个人,当原被告为企业时,原告能够获得相对更高的赔偿额;同时,在侵权诉讼赔偿案件的审理上,对国内外原告的审判具有一致性;第三,原告在面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起专利无效及采用非法定赔偿额类型的案件中能够获得相对更高的赔偿额;最后,东部省市案件的赔偿额要显著高于中西部省市;2009年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规定的制度改革尚未对法院审判额产生正向提升效果。反映出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大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度的重要性。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娟丽   徐雅洁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以违法行为的外显予以认定,合理地解释环境公私益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资格。基于环境公私益追求不同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在不同的法益中设定不同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即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要适度运用惩罚功能,设定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2倍以内;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在不超过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范围内谨慎地扩大倍数惩罚,发挥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通过化解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矛盾之处,为其数额计算奠定合理适用基础,补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缺口,全面救济环境公私益。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娟丽   徐雅洁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以违法行为的外显予以认定,合理地解释环境公私益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资格。基于环境公私益追求不同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在不同的法益中设定不同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即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要适度运用惩罚功能,设定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2倍以内;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在不超过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范围内谨慎地扩大倍数惩罚,发挥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通过化解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矛盾之处,为其数额计算奠定合理适用基础,补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缺口,全面救济环境公私益。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李强  
海洋领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对损害赔偿金的综合计算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多种特征,如被侵害财产的特征、侵害行为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逃避惩罚的概率,等等。对侵权者处以一般的补偿性赔偿金是普遍的做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还需要处以惩罚性赔偿金,才足以激励侵害人采取有效率的预防措施或者进入有效的谈判过程。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王芳  
在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上,ACTA的规定与TRIPS协定相比更为全面、细致,执法标准也更加严厉。其主要内容分为4个层面:三层方法(权利持有人的损失、侵权利润、替代方法)和一个范围(各项费用)。在具体适用上,主要体现如下特征:全面赔偿和附加威慑、各计算方法的平行适用、向权利人利益保护倾斜。鉴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加入ACTA,但该协议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对我国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我国对此不能一味排斥,而应该辩证看待其利弊,根据我国国情有鉴别地取舍。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李延书  
《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的角度入手,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判断标准。同时,物品所有权人并非一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判断物上承载的人身利益主体,确定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中的适格被侵权人。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杨敏  江雷  姜小飞  冯曦  洪运  张利娟  
医疗侵权损害中,医患双方的行为对医疗损害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的最优预防,现从医方内部责任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医疗侵权赔偿数额中的影响因素、患者减轻损失后的赔偿数额共四个因素对医患双方在预防医疗损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而发现损害赔偿中这四个因素的恰当确定能让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采取最佳注意,实现对医疗损害的最优预防。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潘林伟  
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侵权行为较传统侵权而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普遍性。其结果不仅损害了个体的权益,还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现有侵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不能很好地实现对受损社会利益的救济和补偿,也不能很好地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从宏观控制的角度出发,通过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和社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降低环境侵权的发生,实现社会环境利益。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于群   金英杰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自正法   刘倩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回归理论,其是基于刑民一体化思维下对环境法益的确立、特殊预防理论的指引、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与恢复性治理模式的有机融合。通过对1528份污染环境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不足,应对其进行规范约束,赔偿本身的认定与其他金钱类责任容易混淆,赔偿的支付对象不确定及款项用途不明朗。鉴此,应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相结合,完善赔偿影响量刑的标准,赔偿的认定优先于其他金钱类责任,确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赔偿作为量刑要素的适用。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汤欣  杨祥  
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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