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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新金融  [作者] 江川  
我国现行证券法在余股处置制度设计方面仍为空白,一定程度上缺乏私有化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之对等性,对小股东的过度保护的实质后果是博弈僵局,双方均无法达致各自的原本目的。故而,有必要赋予私有化收购方与公司小股东各自选择"抛开"对方的权利,缔造持有极少数剩余股份的余股股东的退出权与持有绝大多数股票的收购方大股东的挤出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同时,在适用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之际,当辅之以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挤出"小股东时的透明与公平。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江川  
我国现行证券法在余股处置制度设计方面仍为空白,一定程度上缺乏私有化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之对等性,对小股东的过度保护的实质后果是博弈僵局,双方均无法达致各自的原本目的。故而,有必要赋予私有化收购方与公司小股东各自选择"抛开"对方的权利,缔造持有极少数剩余股份的余股股东的退出权与持有绝大多数股票的收购方大股东的挤出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同时,在适用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之际,当辅之以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挤出"小股东时的透明与公平。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   丹尼尔·费雪   袁增霆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弗·伊斯特布鲁克  丹·费雪  雨廷  
本文探讨了美国证券监管的反欺诈和强制披露法规的一些功能,并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这些反欺诈和强制披露法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支持法律干预的人们强调法律的有效性,而主张市场效用的则低估了市场化的成本,并且用实际的法规效率与想象中的市场效率进行比较,作者认为,正确的比较方法不是规制与市场的比较,而是一种管制与另一种管制之间的比较,但是,作者在实际分析了美国证券市场法律干预情况后,认为,由于政府和地方行政部门的扭曲,实际中的法律干预和管制比市场行为要更糟。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方重  
所谓余股强制挤出机制是指要约收购方在获得目标公司绝大多数股份(行使余股强制挤出权所需的持股比例一般为90%~95%)的情况下,可强制性收购余下全部股权,将剩余少数股东强制性挤出上市公司,以及从上市公司的支配权中强制性排除,避免完成公开收购后少数余股股东因个人因素无法或不愿出售股权,而阻碍实现彻底的非公众化的运作。余股强制挤出机制产生的原因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刘慧兰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他们对于一个良好运行的资本市场的信赖和参与,是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增长的根本力量;只有投资者权益得到足够的尊重、敬畏和保护,才有可能建成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不断完善,比如,我国于2005年正式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于2018年成立了上海金融法院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的推进,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本刊特别组织专题,围绕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成就和挑战进行探讨。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薛耀文  
本文认为,中国A股市场中的各个角色,为股价操纵提供了主观上的可能性;股市周围环境和条件为股价操纵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而投资机构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以及收益与成本和风险的极不对称性使操纵股价成为可能和必然。股票市场要清除操纵行为不但要靠自身市场的完善,更要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期刊] 南开经济研究  [作者] 王正位  朱武祥  
本文构建了一个模型,说明在一个非有效程度比较高的证券市场中,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融资侵占外部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此时,证券发行的门坎管制和规模限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要和有效的;如果事后的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等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弱, 证券发行管制就更有必要,以此来限制经营能力较差的公司为NPV<0的项目融资。对融资和投资分离的研究还表明,限制上市公司融资规模可以减少管理层基于自我利益的过度融资和低效投资。随着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和执行有效,信息披露规范,加上机构投资者力量壮大,市场评价能力增强,可以放松证券发行事前的门坎限制和融资规模限制,逐步实现证券发行市场化。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杨小波  周宇  
本文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出发,在借鉴国际投资者权益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描述了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格局,同时从投资者保护流程、投资者保护手段以及政府、法律、市场三者间的关系等角度,提出了构建以政府监督、市场自律、法律制度为基础,法律保护、行政保护、行业自律保护、社会监督与自我保护、保护基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六位一体"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及保护机制的总体思路。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投保基金公司专项补偿基金工作组  黄子波  王旭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各方都十分关注并积极推进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2013年5月和2014年7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了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两个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高效率、高质量完成了对众多适格投资者的补偿工作,开创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新模式,是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新机制的有益探索。以专项补偿基金为模式的新机制是一种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在今后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中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黄建中  
证券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肩负着保护弱势股东利益的天职。实践中,由于选聘与约束机制的错位,导致了中介机构较为普遍的"变节不忠"现象,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处境雪上加霜。为确保中小股东话语权,使中介机构真正独立执业,需结合国情成立中国投资者协会,并由其负责选聘中介机构,由此可以改进股市博弈机制,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吕振隆  
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理包括投资者自己责任原则与信息充分披露原则两大部分。投资者自己责任原则的精神在于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行为负责,一般所称投资者保护并非保证投资者的投资获利。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精义在于藉由监管机构规范有关充分披露、降低诈欺行为与内幕交易,强化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规则,以达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钱向劲  张洪哲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了快速发展,投资者的开户数也早已超越了1亿大关,而2001年至2005年以及2008年的大熊市中又让投资者从火热的高峰陷入冰冷的低谷,极个别投资者因种种原因甚至走上了不归路。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吴益兵  
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始末2008年5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依法提起公诉,广发"券商借壳上市第一例"转变成"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成为市场的焦点。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其弟董德伟和赵书亚三人成为继杭萧钢构的王向东、陈玉兴之后再次坐上被告席的公司高管。事发一年来,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的整个交易流程第一次呈现在市场面前。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台冰  
我国股票期权市场随着证券现货市场的发展日趋活跃。但对于这一具有证券和期货双重特征的跨市场衍生品,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股票期权投资者保护亦缺少统一的制度设计,目前分别适用证券现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为更加公平、公正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借鉴我国香港地区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历史演变和运作经验,提出了在现阶段完善股票期权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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