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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王茜  
现行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以侵权行为为赔偿依据,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法律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已确立,但理论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构成要件并未和侵权责任法衔接。本文以侵权的构成要件为逻辑起点,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中的共同侵权形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提出违反勤勉义务是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体现。在具有双重功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中,应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将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上市公司责任内部化处理。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杨志国  李阿敏  
随着中国证监会对资本市场依法、全面、从严实施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显著增加,许多投资者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高级法院)在一起上市公司年报虚假陈述案件中,判决会计师事务所就投资者损失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本案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刘继承  林燕玲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执行财经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市场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导致审计风险无处不在,近年发生的一系列会计信息造假和审计失败事件,让公众对审计服务也产生了问责倾向。日益增加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及滞后性,不同案例出现不一致的裁判规则,让业内产生了过责是否相当的质疑。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邢会强  
一、近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司法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股东意识的觉醒,证券民事诉讼明显增多,注册会计师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被告的案例日益增多。从已有的判决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认定存在的问题有: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分。证监会明确指出要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情形。即当管理层舞弊,会计人员造假,即使审计师勤勉尽责仍未发现,这本属于会计责任,但处罚者会认为这同时也是审计责任。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王闯  周伦军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正式起草制定新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历时将近五年,八易其稿,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丰富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最新的民商法理论研究成果。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7]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并于2007年6月15日施行。...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虚假陈述侵权的界定是证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符合特定的标准: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该内容是否重大。虚假陈述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关于损害的认定上,我国应以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原则。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叶嘉敏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通常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一直处于立法规制空白的状态,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甚少。近年来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急剧增多,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其中一个疑难环节,司法实务之中面临着揭露日确定规则不统一、证明标准差异大、系统性风险影响程度认定模糊等问题。对诱空型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从相关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入手,兼采比较法的视角,以诱空型虚假陈述的类型分析与日期认定标准统一为逻辑起点,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界定信赖推定的运用情形,合理确定信息重大性与虚假陈述损害的认定规则,适当配置举证责任,以期实现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效。
[期刊] 财会通讯(综合版)  [作者] 吴徐群  
一、《规定》的条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出了法律区分,完善了审计业务及其后果的法律责任界定,使我国证券侵权法律制度同国际保持一致。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利  
抗辩既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也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抗辩事由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根据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按照客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违法性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主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过错)三个层次,依次展开。在前一抗辩事由成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即无侵权责任,不必考虑后一抗辩事由;只有在前一抗辩事由不成立时,才须考虑后一抗辩事由。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李有星   汤方实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机构的责任认定,已经从最初的绝对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转变,从严厉处罚向过责相当转变。这些变化趋势,一方面源于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使处罚手段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相当,体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现实效应而进行的价值平衡,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乐视网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判决呈现出审计机构责任判断和说理精细化的趋势,有助于审计机构过罚一致,防止“寒蝉效应”。但该案判决在审计机构责任的因果关系阐述、过错判断和定责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有必要根据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明确“重大过失”和勤勉尽责认定标准、细化比例连带责任,使责任承担更精细、责任比例更符合实践。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周成泓  
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它有着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应当予以废止;目前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形式限于单独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做法,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立法应当确立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推定。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石晓波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胡耘通  
以新近发生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判决为典型代表,由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与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经济警察”的角色定位严重不匹配。《注册会计师法》与审计准则之间关于“证明”与“合理保证”规定的责任偏差,引发了公众“预期差异”及司法“无所适从”等问题,亟需厘清审计准则的地位以及勤勉尽责的标准。当然,针对法律规范中关于出具不实报告主观状态的认定分歧,则有必要细化不同过失类型的具体标准,通过法律条款的修订来理清不同类型过失状态下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定。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刘启亮  邓辉  李洪  董泽云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关注的重大议题。2022年1月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本文通过比较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和《证券法》等,从取消前置程序的影响、民事责任范围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审计免责情形、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等五个方面,全面解析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的新变化,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期刊] 会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杨信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进行设置。第三人可以审计报告存在结果不真实为由主张侵权,而注册会计师可以过程真实进行抗辩。以过错作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注册会计师侵权损害通常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但是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要待案件的具体结果而定,并且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该有所限制。可以借鉴美国"欺诈市场理论",结合不实报告、损害结果、当事人的心态等综合因素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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