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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徐晓静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的行为。基于对垄断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对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的原则,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行为,进而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规范都不是对一种行为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合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对经营者实施的某项具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张莉  万光彩  
《反垄断法》语境中的价格歧视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之一。《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规制存在认定标准不清晰、法律责任规制不完备、价格歧视行为合理抗辩和适用例外法律规制笼统粗略一系列问题;针对以上《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规制的不足,建议在配套法规中明确价格歧视行为违法的法律要件和列举行为合理抗辩和适用例外事由。同时补充《反垄断法》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规定,形成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完备法律体系。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郭宗杰  
垄断价格是市场势力滥用的表现,受到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等反垄断法的普遍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垄断价格规制在成本认定、理论准备等方面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反垄断实务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正确理解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价格的立法初衷,合理界定执法边界,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促进市场机制合理发挥作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孟雁北  姜姿含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蔡婧萌  
杠杆理论是反垄断法分析搭售行为的传统理论,主张通过搭售,企业可将其在结卖品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力传导到搭卖品市场。但杠杆理论所主张的传导效果其实很难从现实案例中得到证明,而通过搭售对购买者进行价格歧视才是企业实施搭售的主要目的。本文对杠杆理论和价格歧视进行全面分析,指出价格歧视与搭售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搭售可能存在的损害竞争的情形,并提出在反垄断法下搭售行为应适用的分析方法。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曾晶  
当今反垄断法在考察转售价格维持时,应适用合理规则,而不是本身违法规则。这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考察转售价格维持的负面效果,如果没有这类效果,则直接推定不予禁止;然后,再对有此效果的行为进行效率考察,如果该行为产生的效率能弥补其负面效果,则也不受禁止,反之则应禁止。2013年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高等法院处理的三个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均没有完整准确地把握这一方法,这将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基于反垄断执法的现实需要,我国今后应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和本土实际情况,尽早摸索出可行的规制路径。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曾晶  
关于混合合并的问题,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态度是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因此,美国的混合合并经历了合法—非法—基本上合法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美国视混合合并为非法的时期内,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案件,美国混合合并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来具体分析混合合并行为,从而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王文君  
本文从星巴克"价格歧视"事件出发,首先分析了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进而指出价格歧视通常反映着市场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正常动机,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然后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于价格歧视行为的具体情形,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星巴克的行为并不构成支配地位滥用,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结论。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刘廷涛  
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竞争损害因竞争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区分为一线竞争与二线竞争。欧盟反垄断法理论及欧盟委员会指南虽肯定价格歧视的竞争损害适用经济效率标准,但欧盟法院未能践行以经济效率为基础的合理规则的适用,仍适用形式的准本身违法规则,体现了经济学的经济效率与法学对话的分离。我国司法实践应扬弃欧盟反垄断法形式主义保护竞争者的弊端,借鉴欧盟反垄断法指南及学者关于竞争损害认定所依据的经济效率理论,从而在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适用上恢复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占江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丹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标准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一旦被滥用极易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形成市场垄断状态,导致国际贸易壁垒的形成,故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有关拒绝许可——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可视为对专利实施的默示许可,专利权人丧失拒绝许可的权利;有关许可费过高——专利权人无权获取基于技术标准产生的额外收益,专利许可费只能占产品利润的合理比例;有关搭售非必要专利——必要专利需符合"必要四属性",且需由独立专家依法定程序确定。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聂鑫  
专利恶意诉讼的反垄断法规制旨在寻求当事人诉权保障与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以弥补侵权法规制的局限。文章通过对美国经验的考察,发现专利恶意诉讼反垄断法规制框架的构建包括两个层面:其一,确立专利恶意诉讼的反垄断法规范型理念类型及识别方法;其二,结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框架和思路,进行专利恶意诉讼的"个殊性"考量。我国应在现有反垄断法基本框架下,将欺诈型诉讼以及无合理根据型诉讼确立为规范型理念类型,并在相关市场界定层面,综合分析专利技术的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层面,则应突破市场份额理论的传统思维,重点考察行为人的市场份额控制能力,以建立专利恶意诉讼反垄断法禁止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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