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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叶卫平  
日化企业集体涨价事件背后折射出价格垄断协议认定上的难题。美、欧等有成熟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从主体、行为和效果三个方面对垄断协议的认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制经验,可以为中国所借鉴。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执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国应当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规则,强化行政执法的程序性控制,并恰当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垄断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协议、决定、协同行为。而关于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准确含义与认定标准,执法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存在许多歧义,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澄清。决定是行业协会采取的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也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手段;协同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只有在它们之间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或者只有在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符合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在个案中,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证明不必严格区分,满足其中之一的要件即构成垄断协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文江  
随着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反向支付协议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垄断进行,进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将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现实问题。虽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具有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危害性,但其是否构成垄断,在认定上又存在认定依据的局限性、内容上的隐蔽性和判断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认定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构成垄断行为,一方面,有必要借鉴美国关于反向支付协议的三个认定原则及其适用;另一方面,需要选择适合国情的认定原则,并论证实际审查方法的进路。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杨莉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在部分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成为了一种潜在的"行规"。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给市场予极大震撼,社会对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本文从几起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及其法律监管加以分析,进一步深化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识。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董灵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神经中枢,是市场竞争最直接和最敏感的风向标。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基本手段是通过竞争性价格来实现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由竞争这一价格形成机制,禁止任何垄断协议通过人为操纵价格、限制产出来直接或间接地阻碍竞争性价格的形成,从而将市场价格提高到竞争性价格之上,扭曲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李丹  
近几年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频发,不仅产生市场进入障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消费者利益。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可从执法与司法维度展开,在执法维度应明确单一执法机关、确立本身违法执法原则、实施激励性执法措施;在司法维度应构建完善的私人诉讼制度、鼓励私力救济,同时以适度加大惩罚力度为基调构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马翎翔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完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总体路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救济,明确执法考量等因素,提高在市场执行中的灵活性,细化罚款计算基础,为此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对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叶明  梁静  
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呈现出隐蔽性、智能化的特征和趋势,使得垄断协议的形式以默示合谋为主,难以认定和辨别,也使得《反垄断法》在行为主体认定、客观行为认定、认定原则适用方面面临着法律困境。依靠现行《反垄断法》的认定方法和思路已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结合移动互联网的特点,将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主体的概念进一步改良并加以类型化,明确客观行为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坚持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结合适用,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毅  
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与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和市场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本文在介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立法原因,进而结合当前垄断协议豁免的国际立法趋势,针对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韩伟  
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之一。然而,我国目前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尚不完善,有待改进。本文以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为研究核心,在阐述纵向反垄断协议规制整体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纵向垄断协议实体规制规则和程序规制规则完善的方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毅  
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危害性大且隐蔽性高,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获得相关信息非常困难。宽恕制度是专为侦破垄断协议而量身定做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论述了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行程序,提出了完善我国宽恕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焦海涛  
轴辐协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垄断协议,它将当事人借助纵向关系而实现的横向共谋比喻为一个自行车轮。轴辐协议由三要素构成:纵向参与者构成轴心(hub),横向参与者构成辐条(spokes),各辐条间的意思联络构成轮缘(rim)。轴辐协议不是一个横向协议和多个纵向协议的相加,本质上是横向垄断协议。证明轴辐协议的存在,关键是证明辐条之间存在横向共谋,这需要借助间接证据。在责任承担上,作为辐条的横向竞争者需为轴辐协议负责,轴心主体的责任则需根据其身份差异及其在轴辐协议中的作用大小而有所区别。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之彦  
《反垄断法》颁行之后,机动车保险费率自律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方面,为了整顿这一行业内屡屡出现的混乱局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的理由干预费率;但另一方面,竞争者之间的协同定价行为又会构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要进行严格规制的行为。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大致有两种方法:其一是授予保险业以反垄断豁免,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不适用竞争法规则,流行的观点认为这是目前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所采取的方案;其二是公司和协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既要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合规经营,但又要达到防范偿付能力风险的目的。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了车险费率自律行为的性质,对欧美竞争法在保险业的适用情况作了研...
[期刊] 征信  [作者] 杨祖卿  
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危害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立法规制呈现出软约束的特点,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揭示出执法规制不足的现状。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尚存在问题,包括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及信用行业协会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滞后。回应型规制契合了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可在理性审视现有规制框架与目标的前提下采取灵活适当的多维度规制对策,即法律维度上提高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立法规制力度、制度维度上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事前商谈制度、实施维度上建立以激励与评估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熊进光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高达3.53亿元。截至目前,六家涉案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的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提出了三项整改措施: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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