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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朱红  李婧  
行为法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惩罚程度与人们的道德认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规模、陪审团先前对补偿性赔偿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诉求等因素对赔偿的数额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做立法设计时,应区分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且惩罚性赔偿金不应设置上限,同时应设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弥补社会损害、恢复市场秩序或用于帮助其他更为弱势的消费者维权等。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朱红  李婧  
行为法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惩罚程度与人们的道德认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规模、陪审团先前对补偿性赔偿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诉求等因素对赔偿的数额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做立法设计时,应区分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且惩罚性赔偿金不应设置上限,同时应设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弥补社会损害、恢复市场秩序或用于帮助其他更为弱势的消费者维权等。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陈屹立  张帆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理论、赔偿不足、促进交易等都不能成为支持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正当理由。惩罚性赔偿应该在故意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中适用,用以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收益,既给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又威慑潜在侵权人。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中还应该考虑到侵权人的财富状况和其遭受的其他金钱惩罚等综合因素。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周姹  付慧姝  
近年来,国内"问题食品"频频出现,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虽然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此特别加强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着适用前提模糊、主观要件认定不清和赔偿标准失真等漏洞,无法有力地惩治违法生产经营者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明确界定消费者范围、延伸主观过错认定范围、采用浮动弹性的赔偿标准等途径来重塑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柯劲恒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规模侵权的案件日益增多,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大规模侵权产生遏制和充分赔偿两大作用。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过程中,适用条件需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计算方式则可以在公开侵权人财产状况的前提下,将惩罚性赔偿金额分为三部分进行确定,最大限度避免"假阴性错误"和"假阳性错误"的出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魏振华  王璞钧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魏振华  王璞钧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期刊] 广东商学院学报  [作者] 陈越鹏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惩罚性赔偿实乃具有公益性,且依靠"私人执法"的实现形式有助于激励群众维护公益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因此,惩罚性赔偿在法经济学上具有完整正当性。在此前提下借鉴美国侵权法的改革举措,可知建立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以使更多受害人获益是该制度正当性的逻辑结果和客观要求,也是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制度设计上,应在机构设置、信息公开、收归程序、申请发放程序等方面加以斟酌。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叶卫平  
反垄断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美国,该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多倍损害赔偿的潜在收益激励私人实施反托拉斯法。由于恰当的私人诉讼激励涉及公权执行和私人执行之间的妥善分工,涉及反垄断实体规则、程序性规则和责任规则间的协同和配合,美国法对建立最佳的反垄断威慑体系所作出的制度探索,尽管仍存在模糊或不完全匹配之处,但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改进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曹婧  孙绍荣  
以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为例,采用博弈分析和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从定量分析角度研究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所包含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结构、要素及合理性。研究结果表明,惩罚力度与强度对违法行为具有显著影响:惩罚力度越大,厂商的违法概率越低;所获赔偿金越多,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越高,从而遏制厂商生产劣质产品。我国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为打击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期刊] 旅游学刊  [作者] 李秀娜  
旅游服务合同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治本之策,《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拒绝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我国旅游服务合同制度的一大亮点。1.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概况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朱相宇  
通过构建政府和垄断企业之间、受害企业和垄断企业之间的反垄断与垄断行为博弈模型,研究政府监管视角下的垄断行为产生的主要影响因素,结果显示:垄断行为的产生主要受罚款额度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参与反垄断行为的主体数量以及对受害主体的赔偿倍数等因素的影响,结合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内涵的界定,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规制垄断行为的作用。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实践,对所得结论做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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