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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谢永添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何敏  
是否在中国推行存托凭证,学界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通过对中国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的比较,指出由于背景、环境的差异,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价值值得反思,在中国推行存托凭证应持谨慎态度;同时提出判定是否发展中国存托凭证应有的立场以及面临的现实障碍和应对策略。
[期刊] 投资研究  [作者] 张海东  
美国存托凭证张海东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即ADR)是美国银行为了便于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股票及外国股票在美国交易而签发的一种可转让的所有权凭证,通常代表一家非美国公司公开交易的股票。持有凭证犹如持有外国股票所代...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陈军  
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资本市场将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向其他各国开放,并实现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这意味着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资金交易活动将日趋频繁,除了要继续吸引外资进入为我所用之外,国外资金需求者也要求进入我国资本市场。鉴于我国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谢贵春  吴瑕  
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涉及存托凭证法律属性、持有人身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等诸多问题。在法律性质上,存托凭证持有人不被视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依存托协议具体而定。为了解决异地发行管辖权问题,境外市场主要从通过立法扩充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域外管辖权、明确发行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强制要求设立诉讼代理人加以实现。此外,设置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以及明确存托机构的义务和职责也有助于发挥各自在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中的作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学敏  黄正一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回归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存托凭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的产业分布结构、促进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新经济红利。但是,由于部分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加之投资者面临较高的诉讼障碍,存托凭证机制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加剧投资者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建议厘清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为信托法律关系,在监管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属于证券发行,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作用、强化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等措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姜波克  
本文介绍了存托凭证(DR)、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概念与功能和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流程。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有助于人民币资本帐户可兑换的开放进程,但是现行的人民币资本帐户的管制也使得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杰  
随着国际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的浪潮 ,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指数存托凭证在上世纪 90年代出现 ,并且迅速得到发展。以指数存托凭证的特点为依据 ,对其展开介绍和讨论。并对其将来在我国的发展作出一个展望。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黄鹤萍  
本文探讨了发展中国存托凭证(CDR)的主要意义和面临的几大风险。中国发展CDR的意义主要在于缓解中国资本市场结构性矛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金融创新等几个方面。而CDR面临的风险则主要来源于外汇管制、流动性、法律适用性等方面。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于泓  
近年来存托凭证计划随着金融金球化趋势的演进而获得了长足发展,成为重要的全球性融资和投资工具。本文从中国存托凭证(CDR)概念的提出入笔,探讨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积极意义与面临的问题,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CDR,阐述了CDR计划有关当事人及其职能,提出CDR基本操作流程设想。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任妍姣  
开展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试点是我国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CDR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现行CDR信息披露规则无条件豁免存托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忽视了可能影响CDR及其基础证券市场稳定性的特殊情况;CDR纠纷中的涉外因素可能引发准据法冲突和争议解决方式冲突,进而导致CDR难以适用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存托凭证(ADR)运用分级制度和信息披露自愿原则来合理分配各方主体信息披露义务、运用有目的利用原则来减弱涉外因素对ADR虚假陈述案件不利影响的做法,秉持立法科学性原则规定CDR存托人与托管人信息披露的法定情形,合理借鉴有目的利用原则以缓和CDR与现行虚假陈述民事制度之间的矛盾。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鹿小楠  
本文对我国现有制度环境下发展CDR的利弊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认为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角度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 ,发展CDR的条件并不成熟 ,CDR应缓行。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维锭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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