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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毕莹  俎文天  
受制于新自由主义和投资保护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商事仲裁为蓝本的投资仲裁机制身陷“正当性危机”,参与投资的多方主体权益及价值发生冲突,多元要素的“非对称”安置致使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出现“失衡”乱象,多边层面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陷入困境。与之不同,中国在多边平台上提出投资便利化议题。该议题以“建设性”的可持续发展为内涵,通过争端前、争端中以及替代性解决方案等模式,调和投资治理中的原有主体间“对抗性”的内生矛盾,为现阶段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瓶颈提供示范路径。中国作为全球投资流动的双向大国,有需求亦有责任参与到多边改革进程中,秉持“全时、全体”的可持续理念,对“公私”权利进行再分配,对“南北”利益进行再配置。通过调整并更新现行投资规则,试行从双边实践、区域构建再到多边探索的改革路径,向多边投资机制改革贡献更为可持续的全球治理方案。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生  
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比,《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变化比较大。它允许成员方通过"冻结条款"和换文等方式进一步限制可以提交投资仲裁的争端范围。这样的变化反映出全球范围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正处于大变革中。没有美国参与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成功签署也说明了国际投资立法已经由21世纪初的美国主导向多元化路径发展。尽管我国不是该协定的成员方,但协定体现出日本主导亚太区域乃至全球投资法制话语权的野心,也会对我国的亚太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产生影响。对此,我国应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贸协定》谈判,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方面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并推动国际投资法制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毕莹  俎文天  
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面临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侧重于“争端发生后”阶段的争端解决面临诸多困境,ISDS机制改革进程陷入瓶颈。与之不同,以可持续发展为内涵的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兴起,为投资争端的处理提供了崭新思路。投资便利化试图通过“争端发生前”阶段的投资争端预防,构建起一套“争端前机制”,不仅运用一系列投资政策、投资工具以及投资程序的制定与优化,加强对于东道国规制及服务投资的能力建设,而且通过构建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处理投资者意见及申诉,以减少潜在的投资争端。中国应当顺时而动,在ISDS机制改革受阻的当下,将投资争端处理思路从“争端后”转向“争端前”,通过投资便利化下的能力建设与预防机制构建,以更为平衡的方式妥善处理与外商投资的互动关系。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丽华  牟春颖  
当中小企业与东道国产生投资争端时,实践表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该机制存在着很多不利于中小企业适用的缺点,为此,近年来进行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改革吸纳了诸如减少费用、简化程序、提供财务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很多有利于中小企业适用的措施。后疫情时代,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比重上升,在全球直接投资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面临的压力尚未完全缓解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也面临多重风险和挑战,应鼓励中小企业把该机制作为救济手段之一。为此,我国应积极行使有关ISDS机制改革的国际话语权,提出有利于中小企业适用的建议;建立国际投资咨询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资金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在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ISDS机制中,增加便利中小企业适用的规定。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李一  周心鹏  李琦  
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对组合收益的决定作用已经得到理论和实证的广泛支持。在长期资产配置策略确定以后,由于资产价格波动,实际资产配置比例与目标值之间存在偏差,再平衡策略则是研究如何对偏差进行及时调整,以保持资产组合风险可控并获得一定的风险收益。对我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说,如何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长期资产配置策略,选择有效的再平衡策略控制投资风险,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赵玉意  董子晖  
在全球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改革方兴未艾的背景之下,RCEP对其投资章节中该机制做了暂时搁置的安排,其反映了缔约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分歧。缔约方签署的投资条约及其ISDS机制错综复杂并呈碎片化状态,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于RCEP的延缓决策。然而,以缔约方参与的BIT与投资仲裁实践作为切入点,RCEP不大可能对ISDS机制采取完全排斥的立场,其完全可以将典型投资条约作为选项进行参照。《日本—韩国—中国关于投资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符合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的基本诉求,对ISDS机制仅做出框架性或相对保守的规定,且与《东盟全面投资条约》基调一致,因此,可以成为RCEP“重述”的模板。中国应在RCEP的ISDS机制安排中发挥引领作用,将东盟国家的积极派与观望派争取为该机制坚定的支持者,并将友好协商、当地救济以及上诉审查机制进行有效输入。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蒋德翠  谢岳峰  
当前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争端发生频繁,争端的有效解决成为目前国际投资领域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当前的各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争端的良好解决提供了较好的途径,但随着投资领域的发展,投资协议的迅猛增加,且各协议间缺乏协调,这给投资争端的解决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构建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盛斌  段然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成为当代投资协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与技术性缺陷,在处理投资争端问题中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分析与研究ISDS机制有助于中国在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并增强中国在制订国际投资新规则领域的话语权。
[期刊] 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 史蒂芬·罗奇  
一、中国经济是不均衡的中国已经书写了其经济发展的新篇章。1991年以来,中国和印度的GDP基本相当。而今天,中国的人民生活水平已经接近印度的3倍。这并不是因为印度的经济落后了,相反,过去15年里印度的GDP平均增长速度为6.5%,比较同期的4.8%的增长趋势,这一增长势头是惊人的。而同期中国的增长速度达到10%,自然更引人注目。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中国卓有成效地由国有经济向私有经济的转变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重要的经济故事。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王红英  朱子阳  
跨地区投资一直是全球经济中的重要部分。在过去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在全球GDP中的份额已经从10%上升至35%。但是,对于FDI的国际治理仍然是碎片化的。相对于国际贸易在二战后一直处于一个有序的国际框架之中(关贸总协定和WTO)而言,FDI的全球治理包括近3000份双边投资协定和300多份国际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丁丁  王云鹏  
文章从C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入手,对国际投资争端管辖权冲突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事方在不同条约下享有的投资权益的竞合是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不同条约下,同一措施导致的当事方投资利益的减损所产生的多重诉由是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当事方根据其享有的争端解决请求权所进行的多重选择是管辖权冲突的关键原因。文章认为,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应考虑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近期发展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需经过识别和利益衡量两个主要阶段,并应基于尊重主权,利益最优化,以及立足区域一体化、兼顾全球化、稳固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等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具体的方式。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龚宇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就投资争端的解决而言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体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同时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与融合性。从ICSID到WTO ,代表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专项性到综合性、从仲裁性到司法性的演讲趋势 ,这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南北矛盾发展的折射。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龚柏华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宋俊荣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泽忠  
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ICSID"中心"秘书处提出的有关创立上诉机制的建议对传统的"一审终审制"提出挑战。建立上诉机制有益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和可能的严重事实错误以及弥补目前裁决审查机制的不足,但也存在与仲裁终局性原则相矛盾、增加待解决案件的数量以及导致争端解决制度政治化的缺限。少数发达国家和ICISD率先尝试建立国际投资争端上诉机制的行为反映了发达国家力图提升东道国对外资保护的强度;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因应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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