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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钱思雯  
合同制度始终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矛盾冲突中不断演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作为区分保险与赌博的客观标准始终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呼吁取消保险利益原则。但是,作为主观要素的保险目的却更为接近保险合同本质,并呈现出客观化功能:损失补偿系保险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并在补偿性保险中作为客观目的认定,用以衡量保险法律上的损失;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系明示的主观目的,避免了利益主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保险合同主观化与客观化的平衡过程中应当以"损失"取代"利益",构建保险目的客观化标准;同时,理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外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目的合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寇建轶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 ,可以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及其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应当进一步明确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时效变更等概念 ,进而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关系人的利益。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和保  杨佳媚  
射幸合同具有双务性、履行的不确定性和对价的不均衡性等特点。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但又与其它射幸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引发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而免责条款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关"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正。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仲林  
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胡仲林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部分同志认为为了保护那些已交纳了保险费,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被保险人,应当认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经济合同法》颁行后,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朱文胜  
本文是一综保险合同纠纷案分析 ,在此案中 ,被保险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又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但由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举证不利 ,而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却显而易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 ,但应退还保险费 ,与作者的分析相吻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兰虹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规定 ,但仅是简单提及 ,且规定得较为原则。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 ,必然使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差异性 ,忽视这种差异性 ,在保险实务中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有违保险合同的公正 ,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 ,要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差异性 ,对《保险法》作必要的修改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海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 ,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加明  杨华  
错误,是导致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的原因之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界定及处理各不相同。在各种错误概念的基础上,针对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射幸性和远期服务性),可以将保险合同的错误分为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错误和保险理赔中的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的错误的分类,对错误的保险合同可相应地采用撤销、更改等处理方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子丙  
保户看不懂保险合同 ,不利于客户满意度的提高 ,也不利于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 ,更不利于保险纠纷的处理。从区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个性部分和共性部分入手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进行合理地描述和编排 ,将有利于保户读懂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樊启荣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鉴于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合同及其解除有所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进行探讨。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解除,就...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侯江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 ,保险合同纠纷 ,也日渐增多 ,除客观原因外 ,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性和最大诚信性等方面 ,已不同于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 ,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认识这些特性及其在工作中的意义 ,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季钰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 ,需要对合同加以解释 ,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意思。为了避免纠纷 ,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过程中 ,应遵循如下解释原则 :客观标准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普通词意原则 ;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效力优先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及不利解释原则。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熊瑞玉  王龙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保险合同是当事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高旭男  于夕媛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沃中东,杨文英,张莉  
医疗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正体现了这点。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我国的医疗保险活动基本是以这些原则为指导的。但医疗保险作为保险种类之一,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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