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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董建忠
近年来“链接封禁”成为平台经济中的新常态,政府不断加强对该行为的法治监管,推动“互联互通”乃至开放生态格局的形成。研究发现,“链接封禁”存在一定的商业逻辑,但“互联互通”的商业逻辑可予以驳斥或替代,对多方利益者长期利好。法治监管要从“伞状”的规制路径向“束状”的规制路径转化,形成单一精准的新监管体系。只有商业逻辑与法治监管在多方利益平衡中找到最优点,平台经济的生态开放才能真正赋能我国双循环发展格局。
[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荆文君 刘航 鞠岩
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企业形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不正当竞争频发、网络售假、平台接入管理不严等现象。本文通过现象归纳与理论演绎,指出平台市场参与方的负外部性行为是各类乱象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新型的治理方式——“威慑式治理”。有别于传统治理方式以市场效率为重点,重视事后、事中治理的思路,“威慑式治理”更重视事前约束,旨在通过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达到既可以充分发挥平台市场提高匹配效率的作用,又可以有效制约平台企业的负外部性行为的目的。进一步,本文借鉴“边缘政策”思想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威慑式治理的可行性及其运行的内在机制。结论显示,用户规模及其变化是该治理方式可行的关键,且威慑式治理适用于平台市场集中度高的市场结构,可以在保证平台市场高市场集中度带来效率的同时,约束平台市场中的负外部性行为。最后,本文给出了威慑式治理实现的保障措施及针对平台市场的分层治理体系构想。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完善平台治理体系提供新的实践参考。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兵 张浩东
以平台企业为主要载体的数字经济新业态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牵引力及竞争力。科学有序地促进平台互联互通,以常态化监管助力和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共识。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互联互通可能会推高数据安全风险、引发新的限制竞争风险、加剧平台力量结构失衡等风险。以上风险来源于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过程中监管技术与技术监管待提升、监管规则待明晰、监管措施待精准化。常态化监管对平台互联互通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新方向,为此需要建立精准的互联互通规则体系,推动平台分类分级,厘清互联互通行为边界;健全互联互通监管体制机制,重点完善政府监管机制,辅之搭建多元化的监管格局;完善互联互通监管的配套措施,助力常态化监管下我国平台互联互通的安全发展。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张乾友 许蓝志
在今天日益平台化的市场中,每一进入平台且产生消费行为的个体都有对产品和服务做出评价的机会;而当消费者的评价影响并改变了被评价者的行为时,评价就具备了成为权力的可能。消费者通过评价性权力的集体行使形成评价“价格”,平台提供榜单为生产者的评价“价格”排序,生产者则为竞争更高排名而不断根据评价规则来纠正自己的行为,这构成了评价性权力的作用过程。在为消费者利益服务的名义下,平台—消费者的联盟得以建立,借助消费者的评价之手,平台对生产者和劳动者的控制权力得到巩固与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平台通过构建并货币化消费者的互动评价而颠倒了评价权力,使消费者成为全天候为平台生产数据的产消者,进而导致消费者的主权被剥夺。在由此形成的“赢者通吃”的局面下,颠倒“被颠倒”的评价性权力,进而实现平台经济的良好治理,就成为平台企业监管的重要议题。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兵 林思宇
随着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创新发展与深入融合,数据要素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创新型生产要素,是推动数字经济下全要素创新的关键。然而,超大型平台企业为获取或维持数据优势,通过封锁、屏蔽等行为以建立“围墙花园”,致使大量存储于平台的数据要素无法实现优化配置。为了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优化,平台互联互通已成为打破平台间数据壁垒的关键策略及行动方向。通过对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配置状态的效率考察,可以发现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数据权属多元待定、数据利益分配机制缺失等问题,已成为阻碍平台互联互通下有效优化资源配置的现实因素。故此,亟须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体系的确立,以数据运行全周期为基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并基于正当合理且公开公平的数据权属安排以完善数据多元利益分配制度。同时,健全数据权益实现的多法协同的竞争法治系统,科学有序推进平台互联互通。
[期刊] 改革
[作者]
肖红军 商慧辰
算法技术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平台经济的繁荣,但也引发了一系列平台算法失当问题,不仅阻碍了平台经济业态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福利。实现平台算法良性监管,亟须对平台算法监管的正当性和实践举措进行深入探究。平台算法监管的逻辑起点源于算法运行的非中立性、算法技术发展的风险性、平台监管的模糊性和底层技术的责任嵌入性。当前平台算法监管面临着监管认知的非对称性、监管制度的缺位性以及监管重心的错位性三大困境。平台监管需要遵守参与主体多元性、技术发展宽容性、监管过程透明性、监管方式场景化、监管目标公平性五大核心要求,并基于监管手段和监管对象建立“法律—技术”监管、“法律—应用过程”监管、“规范—技术”监管、“规范—应用过程”监管、“技术—技术”监管、“技术—应用过程”监管六大监管模式。未来持续深化平台算法监管,需要构建“硬法”“软法”相结合的合意监管体系,建立技术监管技术的自动化监管模式,形成多主体共生演化的生态化监管网络,落实全流程覆盖的动态化监管机制。
关键词:
平台算法 算法监管 平台监管 监管模式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刘远志
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持续扩容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指我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和他国或地区证券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两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最终实现境内外资本、资金、金融业务、机构、金融人才的彻底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是我国资本
[期刊] 物流技术
[作者]
李迁 李金雷 吴萃芸
针对物流园区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利用信息技术对物流园区进行智慧化管理,整合物流、物流设备、信息流、仓储、人员、能源、安防等资源信息,探索构建物流园区互联互通智慧化管理平台,促进物流园区互联互通、平台开放与协同运作,提高物流园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探索现代物流发展研究方向。
关键词:
物流园区 互联互通 智慧化管理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杨秀云 赵勐 平新乔
文章以互联网改变传统经济活动的实践进展脉络为逻辑主线,研究互联网创造经济价值的内在机理,指出随着以互联网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使用,互联网主要通过产业融合的方式,从自身价值创造、创新市场组织、改变市场主体行为、重塑生产方式和价值网络四个方面,融入实体经济,形成经济网络,最终创造出经济价值。文章认为,为推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还需深入研究"互联网+"产业生态系统的关键要素及其内在关系,引导互联网更全面地从虚拟走向现实,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并解决中国面临的经济问题。
关键词:
互联网+ 价值创造 新产业革命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王勇 冯骅
平台经济监管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两个监管主体,形成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并存的双重监管体系。本文针对平台经济这种双重监管体系进行探讨,比较了私人监管与公共监管在监管动机和监管手段上的区别,并结合平台经济的运行特征,认为在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体系中,应该以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为主,政府的公共监管为辅。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王勇 冯骅
平台经济监管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两个监管主体,形成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并存的双重监管体系。本文针对平台经济这种双重监管体系进行探讨,比较了私人监管与公共监管在监管动机和监管手段上的区别,并结合平台经济的运行特征,认为在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体系中,应该以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为主,政府的公共监管为辅。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卜振兴
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76号文),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这一系列规定,引发了市场的猜测和解读,并将之与年初财政部发布的23号文进行对比,认为当前监管对城投公司和城投债政策的态度已经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段宏磊
链接封禁行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外部接入的竞争对手链接予以限制乃至完全封锁的行为,包括排他性链接封禁、限制性链接封禁、消极性链接封禁三种类型。违背正常商业道德或用户利益需求限制的链接封禁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会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国对链接封禁行为的规制散见于有关市场竞争、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中,这种"伞状"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缺憾。未来有必要实现从"伞状"规制路径到"束状"规制路径的转化,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或针对数字经济产业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为链接封禁行为建立起单一、精准、系统的规制体系。一是要改进规制方法论,实现市场交易标准到流量标准的转化;二是要识别责任主体,建立互联网必要设施或"守门人"机制;三是要明确违法标准,将数字经济的效率、公正与商业惯例统一纳入考量基准。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真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厘清其体系边界、业态模式以及内生性的风险等。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协调、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道路。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法律风险 法律监管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许恋天
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业务性质的日趋复杂加剧了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穿透式"监管方案。其基本逻辑在于:监管机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穿透",发现并规制相关企业的"实质"违法行为。从理论上看,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之概念的提出具备合理性,实施机理具有正当性,功能定位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鉴于其是一项行政手段,而仍须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实施,应确保目的与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特别是应坚持"穿透"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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