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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汉威 胡继春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出现多起反垄断纷争,暴露出了网络反垄断不同于传统产业的诸多难题。本文对这些难点进行逐一剖析,并结合欧美国家互联网反垄断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相关建议。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叶明 梁静
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呈现出隐蔽性、智能化的特征和趋势,使得垄断协议的形式以默示合谋为主,难以认定和辨别,也使得《反垄断法》在行为主体认定、客观行为认定、认定原则适用方面面临着法律困境。依靠现行《反垄断法》的认定方法和思路已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结合移动互联网的特点,将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主体的概念进一步改良并加以类型化,明确客观行为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坚持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结合适用,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孙宝文 荆文君 何毅
按照传统标准,互联网行业已经具有了垄断特征,属于反垄断的对象。但互联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反垄断管制必要性的判断带来了疑问。对垄断界定的传统方法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在互联网行业的实际运用中存在困难。本文以反垄断的经济学工具"三阶段理论"为分析框架,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势力的实际测量、福利变动理论分析三个方面对行业反垄断必要性进行了重新判断。研究发现:(1)行业微观层面的生态竞争与分层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使"相关市场"概念不适用,在反垄断过程中应弱化这一概念;(2)行业虽有垄断结构却不具有垄断势力,即没有实际的垄断行为;(3)行业的福利没有明显的降低,甚至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还会有所提高。这三点说明,针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管制必要性不高,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管制政策。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孙宝文 荆文君 何毅
按照传统标准,互联网行业已经具有了垄断特征,属于反垄断的对象。但互联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反垄断管制必要性的判断带来了疑问。对垄断界定的传统方法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在互联网行业的实际运用中存在困难。本文以反垄断的经济学工具"三阶段理论"为分析框架,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势力的实际测量、福利变动理论分析三个方面对行业反垄断必要性进行了重新判断。研究发现:(1)行业微观层面的生态竞争与分层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使"相关市场"概念不适用,在反垄断过程中应弱化这一概念;(2)行业虽有垄断结构却不具有垄断势力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文江
随着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反向支付协议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垄断进行,进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将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现实问题。虽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具有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危害性,但其是否构成垄断,在认定上又存在认定依据的局限性、内容上的隐蔽性和判断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认定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构成垄断行为,一方面,有必要借鉴美国关于反向支付协议的三个认定原则及其适用;另一方面,需要选择适合国情的认定原则,并论证实际审查方法的进路。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李叶妍 张中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9年8月出台,区别于传统市场规制路径的互联网行业及平台规制机制引发强烈关注。本文充分剖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规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借鉴美、日、德等网络市场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设计,总结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的体制机制障碍,可以为"十四五"时期中国互联网领域深化反垄断规制改革创新提供启示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行业 平台经济 反垄断规制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徐齐利
为弥补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垄断研究的缺位,本文围绕集中度提出测算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垄断势力与结构的递进式理论和模型:集中度的视角性测算用于界定垄断主体和维度,整体性测算给定视角下的垄断势力,分解性测算给定垄断势力下的垄断结构,寡头性测算给定垄断结构下的寡头结构,流动性测算给定垄断势力与结构下的进入壁垒。对百度搜索平台进行实测发现:单纯份额类的集中度指标如基尼系数更能反映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的垄断势力;平台内电商垄断势力强劲,基尼系数为0.9以上;形成该垄断势力的垄断结构主要由医疗健康、教育培训、招商加盟、商务
关键词:
垄断 集中度 电商 互联网平台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徐齐利
为弥补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垄断研究的缺位,本文围绕集中度提出测算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垄断势力与结构的递进式理论和模型:集中度的视角性测算用于界定垄断主体和维度,整体性测算给定视角下的垄断势力,分解性测算给定垄断势力下的垄断结构,寡头性测算给定垄断结构下的寡头结构,流动性测算给定垄断势力与结构下的进入壁垒。对百度搜索平台进行实测发现:单纯份额类的集中度指标如基尼系数更能反映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的垄断势力;平台内电商垄断势力强劲,基尼系数为0.9以上;形成该垄断势力的垄断结构主要由医疗健康、教育培训、招商加盟、商务服务类的电商组成;该垄断结构已极化为寡占与追赶二元结构;该垄断势力与结构的固化致使进入壁垒森严。经实证检验,该集中度测算体系"市场界定→垄断势力→垄断结构→进入壁垒"是在现有体系"市场界定→垄断势力→进入壁垒"基础上的边际进步,且实证结果对"互联网+"行动计划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垄断 集中度 电商 互联网平台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吴汉洪
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总和。互联网经济不仅遍及中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也带来不少理论和政策方面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的资助下,《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特别组织了本次笔谈,邀请七位学者对互联网经济的理论与反垄断政策问题展开讨论。在反垄断政策方面,吴汉洪和刘雅甜在考察了互联网行业竞争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需要考虑的几个关系。朱理说明了网络经济对中国反垄断司法带来的挑战和难题,认为采取审慎适度的执法(司法)是一种更适当的反垄断执法态度。在理论探讨方面,刘泉红针对传统的监管体制对互联网经济发展形成的阻碍,提出需要在产权改革与保护、资源配置、企业家精神弘扬等方面多管齐下,构筑有利于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全新体制。曲创和刘重阳从网络经济、双边市场、平台经济的角度解释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基础、增长特点和所面临的问题,并对监管互联网平台经济提出了政策建议。钟鸿钧考察了与人工智能、产业互联网和平台型组织相关的三个问题,其结论是,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可以提升生产力并推动经济增长,平台加组件的模式会横扫一切组织形态。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许恋天
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过度竞争与寡头垄断的双重乱象,互联网金融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已成为金融监管绕不开的关注点。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多边平台性和竞争性垄断的行业特点,使垄断格局易于形成且垄断形式复杂、隐蔽,从而倒逼互联网金融反垄断提上议事日程。互联网金融反垄断规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相关市场难以界定,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升级、界定方式存在硬伤、市场结构异化等。基于对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和P2P网贷)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提出互联网金融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路径,即创新界定思路、减少主观因素、注重金融科技运用。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蔡红君 方燕
当前互联网领域因竞争缺乏问题不断受到指责,传统反垄断经济学和执法工具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也备受质疑。本文从技术动态性和市场多边性两个角度探索互联网反垄断过程中易犯的认识错误,并提出互联网反垄断的政策取向建议。互联网的技术动态性对反垄断政策的实施标准产生了三方面的变革要求:互联网领域市场结构瞬息万变,竞争分析时选择参照基准的难度大大增加;主导地位或市场势力可能表征一种福音,带来研发创新等长期利好;强行执法所能实现的短期利好小于长期损害。互联网的市场多边性使得反垄断经典理论无法在回避"需求相互依赖"这一互联网经济关键特征的情况下进行有效解释,经典理论与经济现实的冲突表现在:有效定价结构无需完全反映相对成本、边际利润高并不总表征市场势力、低于(高于)成本定价不一定是掠夺性(垄断性)的、竞争不总使价格结构更有效或更平衡、定价结构长期不对称有其合理性、规制价格结构往往不满足竞争中性原则等。这些新认识意味着互联网反垄断要更加包容谨慎,需要结合经济技术特性进行个案分析。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吴宗法 陈伟
由于互联网反垄断本身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面临许多的困境,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界定等方面面临的情景较为复杂和多样化,传统的反垄断法遭遇巨大的挑战。另外,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和实验主义治理思想也值得引起关注和分析。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占佳
我国已形成一批集技术、资本、权力为一体的泛金融化超级互联网平台。该领域频频发生的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抑制了行业创新,也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极大威胁。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整治措施加强监管,但效果差强人意。这种状况倒逼各界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垄断有利于弥补现行行业监管不足、防范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并最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互联网金融反垄断在执法目标、相关市场界定和数据垄断分析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应加强该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顶层设计、完善经济分析框架、建立有针对性的执法常态化机制。本文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总体部署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反垄断 平台经济 数据垄断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丁国峰
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垄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徐娜
一、国内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实施现状(一)360诉腾讯垄断案。2010年6月,腾讯将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云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和软件管理等领域,与360安全卫士的主流功能发生直接竞争。9月,奇虎360指责QQ软件偷窥用户隐私文件,并为此推出了扣扣保镖,监测QQ软件的窥私行为。10月,就奇虎360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的行为涉嫌虚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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