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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唐旗
娱乐宝是阿里巴巴集团首创的互联网娱乐投融资平台,其创新与发展轨迹,处处折射出法律层面的深思熟虑,充分展现出娱乐宝创新团队的法律智慧。研究发现,市场主体的法律素质分为四个层次: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智慧。由于金融创新往往构成对现有法律的突破,面临诸多法律障碍,法律智慧因而成为市场主体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可或缺的致胜利器。在互联网金融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法律智慧的内涵包括:以开阔的法律视野设计前瞻性的交易法律架构;主动拥抱监管而非追求监管套利;推动规则发展而非规避法律法规。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丽萍
得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异军突起。监管日趋明朗之际,网销理财险受到广泛关注。阿里巴巴推出的"娱乐宝"以"保险+信托"模式对接理财险产品,获得持续火爆的市场反响。但互联网背景下,如何规避理财险固有风险、履行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防范投保人虚构保险关系人等问题均需慎思。故本文以"娱乐宝"为研究对象,剖析其法律结构及法律风险,简要对比其与众筹模式的异同,探求互联网理财险的创新之处,最后评析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现状,以期加深对互联网理财险的认识。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吴君 吴业明
互联网金融是市场力量借助技术平台的产物,余额宝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成功范例。余额宝无缝对接天弘基金的增利宝受到支付宝客户的普遍欢迎,同时却引发了金融业界的普遍关注和激烈争论,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些看法大相径庭。为此,本文基于余额宝的商业模式,探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起点,并阐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边界问题。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余额宝 逻辑起点 法律边界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岳瀚槭
现阶段,娱乐营销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营销手段,同样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体系中必不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在新媒体时代,娱乐营销得到了创新发展。其中,不论是各大网站还是各类媒介载体,现已经都成为了娱乐营销的中流砥柱,娱乐营销带给人们的不仅是营销方式的变通,更重要的是营销中的的娱乐因素能够带给受众不一样的感觉。为进一步分析新媒体时代娱乐营销的发展,本篇评述主要以《新媒体营销+:互联网时代的娱乐营销解密》作为主要书稿,对其学术价值展开分析与讨论。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乔鹏程
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双创"的重要领域,"e租宝"案例表明:互联网金融平台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积累了各类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回归金融本质,应用市场链理论可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模块化为管理与技术的内控风险、超高利息承诺信用风险、低资产客户评估风险、监管生态风险、原始资本薄弱风险和模块间信息传递风险六个模块。互联网技术只是解决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的手段,应从金融本质视角出发结构化地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超
互联网消费信托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受到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青睐。互联网消费信托兼具消费和理财的双重属性,具有提振消费、促进投资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晰、产品的固有风险和法律风险较高、信息披露不足、信托受益权流动性较差等问题。推动互联网消费信托健康、有序发展,要规范信托公司与理财平台的法律关系,强化产品销售和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资金运用监管。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超
互联网消费信托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受到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青睐。互联网消费信托兼具消费和理财的双重属性,具有提振消费、促进投资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晰、产品的固有风险和法律风险较高、信息披露不足、信托受益权流动性较差等问题。推动互联网消费信托健康、有序发展,要规范信托公司与理财平台的法律关系,强化产品销售和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资金运用监管。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冯科 何理
在国家政策支持与市场需求双重利好下,银行、P2P企业、电商等基于自身优势与特点,纷纷布局互联网消费金融,导致行业竞争激烈、洗牌速度加剧消费金融从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内需、实现普惠金融的角度看都具有重大意义,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传统的消费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便催生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具有覆盖群体更广、服务更为方便快捷、交易成本更低等显著特点。银行、电商、P2P企业、消费金融公司等相继布局并展开了激烈竞争,在未来行业格局会进一步划分和洗牌。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课题组 孙龙 申莉
近年来,我国网络金融创新方兴未艾,对满足互联网时代客户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增强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期货等四种典型金融创新发展形态为抓手,力求通过对我国网络金融创新现状、积极效应和面临挑战的全面分析,从宏观角度探寻我国网络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钟向群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新形态金融本身是社会性、群体性的产物,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就没有金融。所以,当环境或者生产力的变化不足以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金融创新是很难的,即使创新,也是产品层级的。而当群体的、社会关系变化的时候,就会带来金融领域里业务模式、生态模式、服务模式的变化,而不仅仅是产品创新。金融新生态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生态系统尤其重要。企业的竞争已经从单个企业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党均章
传统金融企业具有的风险识别能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所不具备的,其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都不容忽视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余额宝等创新类货币基金因其收益高、便捷性等优势得到迅猛发展。这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和庞大的资金规模对我国银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冲击,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原因中国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李克穆
作为互联网和金融业融合而生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受到广泛关注。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了相关监管规则,促使互联网金融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规范运行。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发展(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概念最先由我国提出,国际上并没有这一概念,目前也没有权威定义。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唐士亚
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业态和服务方式上的创新,凸显了金融自由化与税法安定性、金融市场流动性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矛盾冲突。互联网金融在税收实务中面临着流转税占比偏高的税制结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及税收征管手段滞后等挑战。优化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应确立税收法定、量能课税及税收效率等税法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既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税收的法治化和现代化,又要确保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税负公平,从而落实税法适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唐士亚
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业态和服务方式上的创新,凸显了金融自由化与税法安定性、金融市场流动性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矛盾冲突。互联网金融在税收实务中面临着流转税占比偏高的税制结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及税收征管手段滞后等挑战。优化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应确立税收法定、量能课税及税收效率等税法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既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税收的法治化和现代化,又要确保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税负公平,从而落实税法适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文岩
对于缺乏完备监管系统、详细监管数据和清晰风险底数,且混合着互联网信息科技因素的多样化新兴金融而言,金融监管科技的引入对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互联网信息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存在高度虚拟性、迅速迭代性、技术同源性等自限性,但金融监管科技底层支撑技术的实时性、敏捷性、交互性、智能性等特征,使其能较为容易、便捷地将金融监管从传统的命令性、时滞性、封闭性、分散性监管向智能化的协同性、过程性、包容性、集成性监管转变,并在实践中逐步构建具有公私协同性、数据自动化、人机交互性科技型金融监管体系。推动传统金融监管与科技型金融监管的衔接与融合,破解互联网信息科技应用于金融监管创新的自限性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发力优化金融监管系统:一是以数据为核心,设计新兴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二是统筹安排传统与新兴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协同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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