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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秦彪  杜明强  
人格权立法实践与人格权立法争论出现不同程度的"耦合",尤其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几乎完全继受人格权立法争论正方的观点,这使我国人格权立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会严重扰乱民法典的逻辑体系,也会潜在地破坏民法典的稳定性,更会否定人格权的自然属性,还会限制人格权制度的发展。"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编"的人格权保护模式符合民法典的编纂规律,"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遵循人格权的演变规律,也与我国的国情相契合,承认人格权的自然性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也与世界人权运动的精神相契合。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骆正言  
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练军  
《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条款并不合适。在形式上,它并未达到法律定义的逻辑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它尚未揭示被定义项即人格权的规约内涵。人格权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人格权的公私二元权利属性,决定了民事立法不宜"单方面"地为之下定义。域外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经验也表明,一旦在法典中以法律定义的形式界定人格权,不但无益,而且有害。因为以捍卫人格尊严为旨趣的人格权,理应是一个开放结构的特定权利类型。再完美的人格权立法定义,都将是束缚司法者救济人格权的枷锁。在定义人格权问题上,立法者不能不三思而行。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曹相见  
人格权法定存在两种不同语境:一是立足于人格权类型、边界的明确,二是着眼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法定的肯定论多强调前者,否定论则主要从后者出发。事实上,人格权的基础既非民法赋予,也不是来源于宪法:宪法规范存在多种类型,人之尊严、人权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其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法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民法、宪法对人格权采取了不同的类型技术,标准在于个人受义务主体侵害的可能性;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均具有开放结构,但新生民事权利仅对宪法权利具有类型联想意义。在人格权类型和边界的界定上,"民法典(草案)"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应作出相应修改。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杨立新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制度是脱离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基础、落后于时代的亲属法。在改革开放已经40年的今天,编纂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为改革我国亲属法提供了机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在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多的改进,但是还存在较多问题,没有全面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对《婚姻家庭编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中,应当统一立法思想,确定民法典尤其是亲属法是私法、是权利法,而不是管理法,建立完整、科学的亲属制度,给人民行使身份权利以更多的选择,实现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姚辉  叶翔  
《民法通则》第102条作为中国民法荣誉权民事立法之肇端,实际是出于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通过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典和民法理论的检索可见,并不存在独立于名誉权(right to reputation)的所谓荣誉权(right to honour)规则。就我国民法中独树一帜的荣誉权规范及学说,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范设计以及荣誉权纠纷实践的分析可见,荣誉利益可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当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荣誉权条文会造成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的龃龉以及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暧昧,在考虑民法的功能、立法稳定性、受众预期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应予以修改并严格地限制适用。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练军  
主持人语:民法典编纂中应否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此乃当下我国法学界的一大学术热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纷争不休之根源,在于对人格权性质存在认知上的分歧。人格权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权利,民法学界素来诸说并立、各执一词。而关于人格权的性质,宪法学界并无争议,已然形成基本权利属性之通说。既然如此,那就人格权展开宪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无疑大有裨益。毕竟,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
关键词: 人格权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薛军  
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具有不同性质,法人人格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构造,是为了保护自然人以团体形式存在的人格利益。在人格权的基本构架上必须坚持以自然人人格权为基本形态,只有在相应的自然人人格利益可以经历团体性的转化,能够为个体作为团体成员的方式来享有时,相关的人格利益才可以构造为法人人格权,从而通过保护法人人格权,来实现对团体成员的特殊形态的人格利益的保护。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何青叶  
通过引入一个案例 ,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王国锋  
判例法是一种法律,判例只是提炼形成判例法的原材料。中国具有建立涉外民商事判例法制度的需求基础、哲学基础、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涉外民商事判例法地位的确立应放置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架构中,以成文法作为第一法源,判例法作为第二法源,使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崔汪卫  
《马拉喀什条约》作为版权法领域第一部人权条约,其通过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规定,为视障者尽可能多地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提供制度保障。条约的签署和生效对我国图书馆无障碍服务带来积极影响,我国应当以《著作权法》修订为契机,从被授权地位、受益人、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种类和规避技术措施4个方面对图书馆无障碍服务提出有益的立法建议。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阮佳琪  胡建  
鉴于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脱节,《民法典》第997条法条内容不必然限于人格权禁令。人格权禁令诞生于人格权固有救济理念,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特性而构建,虽以英美禁令为主要立法参照对象,但理应与英美禁令不同。其广义可包含行为保全和不作为行为给付之诉,狭义应仅指与诉讼完全分离的临时性禁令。为明确各制度之间的界限,狭义人格权禁令以追求程序高效便捷为核心目的,制度设计上可与诉前保全合并而创设为禁令,主要构建于非诉程序之上,引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效力止于临时性。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詹云燕  
让与担保,是一种以所有权让渡为形式特征的担保形式。担保权与所有权的重合以及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包括特别动产优先权与特定不动产优先权。立法中对优先权种类的选择既要维护公平与正义,又要兼顾我国的社会现实。
[期刊] 资源科学  [作者] 崔梦溪  
现行立法调整土地经营权租赁关系以一般租赁合同规范为主要依据,忽视了农地的特殊性,在价值取向和合同内容等诸方面带来制度的不适应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一般租赁规则调整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时产生的矛盾冲突;其次,揭示了土地经营权租赁的特有原理;最后,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得出在《民法典》时代土地经营权租赁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结论如下:(1)土地经营权租赁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专门立法的模式,通过修订《农业法》增加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2)应专门规定租期调整、租金浮动机制、承租人改良权、禁止转租等内容。土地经营权租赁的特殊法律调整有利于以农地流转促进现代规模农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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