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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刘春霖  李祎璠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按照著作权的逻辑进入法律视野的关键因素。尽管在形式上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相近,但在产生过程上,再“智能”的人工智能的“创作”也不过是对既定算法的机械运行,其“深度学习”不过是应用算法产生标准化结果的过程,其自我修复能力不过是运用算法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这与强调主体“独立”、“创造”过程之“独创性”的法律诠释有着根本区别。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人工智能也只能是为人类所认识的客体和利用的工具。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为其提供有别于人类作品著作权的适当保护和规制。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刘春霖  李祎璠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按照著作权的逻辑进入法律视野的关键因素。尽管在形式上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相近,但在产生过程上,再“智能”的人工智能的“创作”也不过是对既定算法的机械运行,其“深度学习”不过是应用算法产生标准化结果的过程,其自我修复能力不过是运用算法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这与强调主体“独立”、“创造”过程之“独创性”的法律诠释有着根本区别。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人工智能也只能是为人类所认识的客体和利用的工具。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为其提供有别于人类作品著作权的适当保护和规制。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马素姣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认定是以独创性为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的,独创性的认定是判断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的关键因素。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微博这一特殊的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方式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传统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对微博独创性相关问题的认定,是解决侵权、抄袭等行为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微博内容质与量的定性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期刊] 求索  [作者] 卢海君  
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王建梁  郭亚辉  
博士学位论文反映了博士生所接受的教育水平和独立研究能力,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基本标志。目前,世界各国评价博士论文质量最重要的指标是“独创性”要求。笔者对英国博士论文的“独创性”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研究,以期为中国的博士生教育提供借鉴和启示。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唐汉卫  
生成式人工智能标志着智能技术出现革命性进展,展示出前所未有的“自反性”:认识论意义上的自我反思和调节能力,人机关系上存在脱离控制的可能性、应用后果上的负面效应和更大的不确定性。从自反性的角度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给教育创造了更多机遇,但也隐含着“去教育化、反教育化、伪教育化、非教育化”等风险和挑战。在推进教育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过程中,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教育领域应保持“若即若离”的姿态,应当坚持公共性原则、可控性原则、伦理优先原则、多重后果评估原则、共同行动原则。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楼成礼  孟现志  林良夫  王晓燕  
在强调博士论文独创性的现实意义,分析博士论文的独创性贡献的内涵及其表现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推动具有独创性贡献的博士论文不断产生。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梁桂青  
CEPA作为我国实质性区域经贸合作重要制度的安排,实施至今时近四年,并不断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丰富和发展双方的合作领域、范围,但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一如既往的简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由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域在WTO框架下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CEPA主体、调整对象和性质均具有鲜明的特征,因此,不可能直接适用WTO或现存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而必须构建起一套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杨峰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扩散过程中,应用领域逐步从专用走向通用,从小众化走向普惠化,但其间所带来的机会也并非能惠及社会所有的物理空间和群体,形成了智能鸿沟。人工智能的离心力、穿透力和扩张力,加快了智能鸿沟的生成速度,加深了智能鸿沟的生成程度,加大了智能鸿沟的生成跨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都有可能因人工智能技术拥有和采纳程度差别而产生社会不平等两极分化的智能鸿沟。在对人工智能的神秘感、膜拜感、危机感的交错心理中,更要思考人工智能创新扩散中如何最大程度利用技术和如何做好普惠性包容性的兜底之间的平衡,缩小和弥合智能鸿沟。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邱峰   吴跃东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以其内容生成的高效性、多模态性、交互性和沉浸感体验,以及服务供给的精准性和智能性,正成为驱动教育理念、形态、模式、路径等全方位变革的“新引擎”,为推动教育创新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力。本文聚焦AIGC驱动教育创新的核心要素进行分析。首先阐释了AIGC与教育创新的内涵,剖析了二者的多维契合点,并从学习理论、教育技术学等视角诠释了AIGC驱动教育创新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提出“技术支撑、主体素养、伦理安全、生态培育、要素耦合”是AIGC驱动教育创新的五大核心要素。结合国内外AIGC教育应用的最新进展,提炼了推动AIGC教育创新的实践启示,展望了人工智能时代教育发展的未来图景。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刘三女牙   郝晓晗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将人类带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成为教育者认识、改造教育世界的重要伙伴,有望助力教育改革创新,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本文首先探讨了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作为新知识、新动能之于教育的重要意义。其次,阐明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创新面临的现实挑战,包括教育本质的新思考、人智协同的新图景、教育基础设施的新要求、教育伦理的新风险、教育公平的新鸿沟。最后,从“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两方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创新的未来进路提出了启示。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张唯玮   张武军   孙雍君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 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社会就业、网络安全、法律伦理等带来较大冲击。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属等问题亟待廓清。在大多数国家的既有法律中未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规定,实践中极易引起相关权属、侵权纠纷,因此需要对现行专利权制度作出调整。从知识产权视角直面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冲击,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认为无论是从AI生成内容的专利权客体属性,还是专利技术方案、专利“三性”等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具有可专利性。至于其专利权归属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AI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多方利益主体,除各方事先或事后有约定外,应根据其实质性贡献认定发明人,并对AI生成内容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进行合理调适。
[期刊] 全球教育展望  [作者] 方建锋   王克宇   房欲飞  
本文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颠覆力量何来、对教育领域的影响何在以及引发教育变革何去的议题,提出教育领域的数字智能技术革命蕴含内在稳定性和现实再造性,基于“技术—人—教育”协调发展的天平机制,倡导采取技术和教育互济原则,发挥人本取向下人类智慧的能动作用和人造规则的规范效用,积极应对数字智能技术在教育中的颠覆力量,创造实现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教育未来。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陈全真  徐棣枫  
当前,人工智能发明对专利客体范围、专利“三性”审查标准及专利权属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就专利客体而言,在“算法+技术”规则的指引下,可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明确为方法类专利客体;在专利“三性”审查方面,借鉴人工智能技术中立优势对相关发明进行“新式审查”,可以化解对传统审查方式的冲击;在专利权属制度设计上,基于产业政策和利益平衡考量,构建以人工智能投资者为核心、辅之以意思自治原则的专利权属制度成为必然。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郭顺利   张雪宁   苏新宁  
[目的/意义]解析科研人员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信息茧房成因要素及作用路径,探讨科研人员信息茧房形成机理,引导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科研。[方法/过程]首先,从相关文献及专家访谈中识别出科研人员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信息茧房成因要素;然后,使用ISM模型方法对成因要素进行层级划分,结合相关研究提出假设并构建信息茧房成因要素模型;最后,基于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构建模型及提出的假设进行验证。[结果/结论]信息素养、信息过滤技术和信息推荐技术均对信息选择偏好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信息素养对信息同质化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信息过滤技术和信息推荐技术对信息同质化影响不显著。信息选择偏好、信息同质化和信息过载对信息茧房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且信息过载在信息选择偏好对信息茧房形成和信息同质化对信息茧房形成中起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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