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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韦然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对社会造成了系列影响,为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亟需对其进行全面理性的评判。从法理角度来看,主要从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考和法律价值的分析两方面进行探讨。其一是通过整理学界关于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观点,寻找其中的不妥之处,得出未来将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作为特殊主体的结论。其二是对人工智能与平等、正义、安全、秩序等方面的联系进行适当的法律价值评价。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张新平  章峥  
伴随近年人工智能新技术的迅疾应用扩张,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及其法律治理问题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认知领域的符号主义理论和联结主义理论均有不同程度的弊病,应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建构结构-行为主义理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之类人意识、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义务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存在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治理应基于结构-行为主义理论,进行"载体-数据-算法"的三分之治,对其物质载体的治理应从"事前-事后"两个维度展开;对其数据的治理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对其算法的治理则应从事前审核备案机制和事后司法审查程序两个层面展开。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赵博  
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法律领域的既有制度面临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以至赋予人工智能主张知识产权的可能均存在异议。人工智能具备一定自主思维能力,使其区别于传统的可以任意支配并完全能够预知结果的客体物。在没有技术限制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逐步精进,而人类对其支配与掌控的程度将逐步弱化,预先制定实践活动中对此类特殊物的规制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顺应技术革新发展的浪潮中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并据此建设充分的法律规制方案,才能避免技术的无序化发展甚至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明确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则成为了制度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习彧  
人工智能的热点效应引发了各类派生讨论,问题集中在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上,涉及是否应赋予其法律人格等。思考是否应当将法律主体资格延伸至人工智能上,为法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思想实验。本文的观点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主张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是没有必要的。毕竟只有人类才可以理解"权利"与"责任"的涵义,机器只能被设计成遵守规则,却不能理解规则。所以即便创设出类似于"电子人"的法律人格,法律规则也无法对机器本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相对现实的路径应当是考虑如何通过法律去影响机器背后的人(包括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商以及使用者等)的行为层面,进而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善根  
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各种新问题、新困境,引发了人工智能法律地等各层面的考虑,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但其是一种新型的、从属的法律主体。构成智能在运行过程中处于无主体状态及现有法律是否陷于无解的局面。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身份认证,对符合主体资格技术标准的人工智能,建立相应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今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体越来越具有类人化的特征,对原来专属于人类的道德主体地位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事实上,伦理学家们也一直致力于扩大道德主体的范围,对于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体以道德主体地位形成了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从人类道德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体本身是否具有意识、情感等实际情况来看,它目前不可能拥有道德主体地位,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伦理学发展带来的启示,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潜在的风险。
[期刊] 中国高等教育  [作者] 陈亮  
人工智能法学的繁荣是打造人工智能法学学术共同体、指导和研究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法学学科建设须从统一学科名称、厘清学科内涵、提升学科地位、完善学科体系等方面繁荣人工智能法学,助力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王勇旗  
人工智能科技为法律职业带来便捷化的同时亦在影响着业已形成的法律职业生态体系,给法律职业群体带来现实性和可能性困境。从法律职业群体面向来说,应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综合技能,重视法律职业人文精神塑造,凸显法律思维等。从人工智能管控面向来说,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领域的运用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在法律职业领域加强人工智能立法研究,明确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领域的法律客体定位,建构以人类权利为中心的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创设在法律职业应用中人工智能类产品登记制度等措施。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吴雨辉  
法律规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规制手段,其顺位优先于伦理规制、行业规制等其他规制手段,其作用也无可替代。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不能满足于具体情境的法律问题解析,也不能在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不同部门法"战场"各自为战,而是应该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统一规制的路径,即沿着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脉络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再围绕类型化分析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与规制,并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尝试打造系统性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体系。
[期刊] 中国高等教育  [作者] 赵鹏  
快速发展的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法律行业运行的基本模式,从而改变对法学和相关学科人才的需求结构,并要求法学人才知识背景的变化。法学教育需要打破高校和法律实践部门之间的体制壁垒,也需要在其师资结构和课程设计中保持向其他学科知识的开放性。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童洁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些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进行“杀熟”的现象越发泛滥,但是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全面、保护路径比较单一以及针对“杀熟”行为的监管难这两方面,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的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企业利用大数据违法成本低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规制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需要从其违法本质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并且进一步完善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对大数据平台的监管力度。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崔汪卫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定性和风险规制一直是困扰该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人工智能应被定位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而不宜赋予其权利主体资格;其创作出版的图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该法的保护;人工智能出版图书可以诉诸于版权法上的邻接权来加以保护,其版权应当归属创作者或创作单位;出版图书行为造成侵权,其责任由人工智能的实际控制者或者责任单位承担。为了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在图书出版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我们应当着力构建人工智能侵权强制保险制度,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袁立科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表现出与人类历史上以往技术变革迥然不同的特征,正在重塑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空间。人工智能不仅具有深度学习能力,而且将具有主动学习与创新能力,未来甚至可能拥有超级智能。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社会进步,同时也将引发社会变革和各种新的风险,应该未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李宇航  
文章首先对智能投顾与传统投顾进行了分析比较,意在探究其特殊性。其科技色彩比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更重,在道德、信义层面和适当性义务、全权委托账户层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其次,对中国、美国、欧盟关于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原则进行了梳理。第三,整理归纳了各方学者对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观点,其中包含:主体说、客体说与折衷说三种,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他们之间的相同观点和差异点,得出客体说更具有说服力的论断。第四,在上文的基础之上,从自主意识、独立财产、道德体系与机器人产生的"初心"角度切入,对智能投顾客体地位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从情理和法理的层面出发把智能投顾视为法律上的客体更加具有合理性的结论。
[期刊] 技术经济  [作者] 黄旭  
人工智能不同于以往的技术变革,能同时增强资本和劳动者生产效率,并对传统行业存在较强的溢出效应。本文以人工智能的三种效应为基础,建立两部门理论模型,发现如果人工智能是资本偏向型技术,将有利于人工智能部门转型升级;如果人工智能是劳动偏向型技术,其溢出效应有助于关联企业转型升级。具体结论如下:(1)如果资本和劳动相互替代,当人工智能技术对资本的增强效应大于劳动力,则资本的产出弹性将上升,劳动的产出弹性将下降,反之,资本与劳动互补时结论相反;(2)当两部门产品同质时,如果人工智能部门的资本产出弹性大于传统物质生产部门,则随着资本存量和劳动力供给的增加,资本和劳动力将由传统物质生产部门流向人工智能部门;(3)如果两部门产品相互替代,如果两部门中人工智能技术对资本的增强效应大于劳动力,则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提高,分配给人工智能部门的资本比例上升,劳动比例下降,反之,如果两部门产品互补,则结论相反;(4)如果资本与劳动力的替代弹性为1,当两部门产品相互替代时,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对人工智能部门资本和劳动力的增强效应之和,大于对传统物质生产部门资本和劳动力的溢出效应之和,则资本收入份额上升,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反之,如果两部门产品互补时,则结论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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