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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承上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郭江兰  
由算法技术引发的价格歧视问题广受反垄断机关的关注,除了确定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属性之外,法律责任追究亦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已把"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范围,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责任的追究却依赖于现有的经营者单轨路径。为有效防范"大数据杀熟"行为衍生的歧视风险,有必要确立"经营者责任+算法技术责任"双轨追责路径,坚持风险防范的追责思路,明晰经营者责任和算法技术责任,并注重责任转轨后的衔接。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童洁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些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进行“杀熟”的现象越发泛滥,但是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全面、保护路径比较单一以及针对“杀熟”行为的监管难这两方面,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的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企业利用大数据违法成本低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规制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需要从其违法本质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并且进一步完善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对大数据平台的监管力度。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玲苑  
算法技术推动下的个性化定价机制,其有明确的技术应用逻辑。通过对消费者细分解构后发现,消费者细分是个性化定价实施的基础。个性化定价作为一种经营策略,其本身是中性的,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规制需要从伦理逻辑和经济效应上进行综合分析,且需要遵循限度原则和事先预防原则。研究结果表明: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应从政策路径和法律路径关注消费者细分背后的市场失灵;从行为路径和技术路径识别消费者细分背后的消费者利益。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虽然大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垄断效果,但是平台经营者可以沿着"数据收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初始垄断,初始垄断延伸形成双轮垄断"这一机理获得垄断地位。以限制数据互操作、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捆绑搭售等为代表的大数据垄断行为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并最终削减消费者福利,并且对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冲击和挑战。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推进大数据的治理建设以及改进反垄断规制的手段等方面协同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期刊] 世界经济  [作者] 程华  武玙璠  李三希  
本文研究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企业数据垄断策略,即通过分析在垂直差异化的双寡头市场结构下,厂商间交易消费者数据使用权的动机和效果,来讨论已有用户数据的企业是否会选择出售数据进而放弃数据垄断。本文假设拥有消费者数据的企业能够通过对消费者进行个性化定价的方式,在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同时最大程度榨取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大利润。在求解不同信息结构下厂商的定价策略和对比厂商收益后发现,当仅有某一厂商拥有所有消费者数据时,该厂商总会选择出售部分数据使用权给竞争对手,从而最大化总收入,即放弃数据垄断。由于数据资产具有使用者异质性,拥有用户数据的商家往往倾向于将偏好竞争对手产品的消费者数据出售给其竞争对手。此外,厂商出售消费者数据使用权会损害消费者剩余,但与不出售数据的情况相比,将提高社会总福利。本文的理论模型为数据使用权的交易提供了动机解释和机制分析,并为如何应对数据垄断问题提供了经济学的解决思路。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丁国峰  
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垄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孟雁北  姜姿含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花明  曾杨欢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优化超高定价行为的认定方法及加强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合作等措施,以提高执法效率。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花明  曾杨欢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喻玲  曾杨欢  
药品领域超高定价原因错综复杂,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反应强烈。此起彼伏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彰显了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治理药价虚高的决心,但由于情况复杂,一时偏见与误区难免泥沙俱下,褒贬不一,治理效果也相去甚远。药价虚高的治理应建立在正确归因的基础上,要“因药而异”、对症下药并“分而治之”。在国家医药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对于市场供给明显不足的孤儿药领域,政府应该给予产业扶持、激励,此间的高价行为交由《价格法》治理;对于市场供需平衡的普通药品领域,超高定价行为的治理应该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治理。执法中的重点或者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李希梁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在给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促进其对反垄断监管的正向赋能。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的出现既有源自反垄断内部制度的局限,也有来自外部技术发展的推动。尽管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存在数据偏见、算法歧视和责任不清等风险,但可以通过明晰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限制应用场域和语料获取等举措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可探索在线索收集阶段建立垄断风险筛选预警系统,在调查评估阶段运用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精准界定相关市场,运用穿透式识别方法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力量,运用数字孪生场景式模拟技术评估竞争效果,在法律责任阶段建立行政处罚智能裁量系统。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佳明  
大数据"杀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在理论层面,我国解释论者将大数据"杀熟"视为价格歧视行为,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在实践层面,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对价格欺诈行为界定不明确而外延过宽、法条过度竞合而难以适用。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法条竞合之乱象,是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促进我国数据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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