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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  [作者] 崔汪卫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定性和风险规制一直是困扰该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人工智能应被定位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而不宜赋予其权利主体资格;其创作出版的图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该法的保护;人工智能出版图书可以诉诸于版权法上的邻接权来加以保护,其版权应当归属创作者或创作单位;出版图书行为造成侵权,其责任由人工智能的实际控制者或者责任单位承担。为了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在图书出版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我们应当着力构建人工智能侵权强制保险制度,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李涛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将带来生产力的重大飞跃,Sora的出现势必对现代图书馆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智慧图书馆建设的驱动力量,Sora 所赋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在图书馆可视化知识服务体系、智慧虚拟空间、优化算法技术以及智慧化信息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促进智慧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但与此同时,Sora 也带来了知识产权、过度收集读者个人信息和数据、算法滥用等法律风险。深入分析这些法律风险背后的内在逻辑,可以发现在将 Sora 与智慧图书馆融合时,应明确 Sora 作品的权利归属,建立 Sora 作品的识别体系与算法监管制度,从而构建起完善的智慧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吴雨辉  
法律规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规制手段,其顺位优先于伦理规制、行业规制等其他规制手段,其作用也无可替代。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不能满足于具体情境的法律问题解析,也不能在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不同部门法"战场"各自为战,而是应该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统一规制的路径,即沿着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脉络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再围绕类型化分析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与规制,并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尝试打造系统性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体系。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童洁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些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进行“杀熟”的现象越发泛滥,但是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全面、保护路径比较单一以及针对“杀熟”行为的监管难这两方面,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的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企业利用大数据违法成本低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规制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需要从其违法本质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并且进一步完善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对大数据平台的监管力度。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肖艺能  
随着新时代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更新,其应用领域广泛,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近几年,人工智能在医疗产业中的应用热度高,给医疗系统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本文总结人工智能在医疗产业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分析人工智能在医疗产业发展中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并探讨人工智能在医疗产业发展进行经济法规制的措施,为人工智能在医疗行业的发展提供全面的认识。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沈伟  赵尔雅  
人工智能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其在商业和其他场景的广泛运用给国际法带来了一系列挑战,而人工智能在技术上的治理需求和主权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意味着国际法规制是人工智能治理必要和可行的途径。当前,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总体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形式和内容上分别以国际软法和间接规制为主。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体现了国际法原有规则的滞后性和国际法规制作为一种国际治理方式的局限性。相应地,以国际法规制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合作路径应当包括国际法自身的更新及其与其他国际治理方式的协调。对我国而言,在国内层面完善人工智能规制体系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各层面的人工智能国际治理。
[期刊] 中国高等教育  [作者] 陈亮  
人工智能法学的繁荣是打造人工智能法学学术共同体、指导和研究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法学学科建设须从统一学科名称、厘清学科内涵、提升学科地位、完善学科体系等方面繁荣人工智能法学,助力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章品  赵媛  
本文在对美国信息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美国信息无障碍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历程及特点,最后探讨了美国信息无障碍法律法规建设对我国信息无障碍法律法规支持体系建设的启示。
[期刊] 中国特殊教育  [作者] 黎莉  
本文以2004年美国重新修订的《身心障碍者教育法》中第三部分《功能障碍婴幼儿早期干预计划》为主要依据,结合美国27个州关于早期干预的法规,对当代美国特殊婴幼儿教育的目标、功能障碍婴幼儿的鉴定以及特殊教育服务等问题作了全面述评,并结合中国国情,反思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提出建议。
[期刊] 建筑经济  [作者] 宿辉  
在介绍BT项目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BT模式自身法律性质不明确所产生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BT项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问题、BT项目是否属于垫资施工的问题、BT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生产设备是否需要二次招标的问题和BT项目中政府回购担保的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文章最后介绍了沈阳浑南新区现代有轨电车项目采用建设移交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有效规避的实践。
[期刊] 征信  [作者] 王东方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可分为“海量数据的收集”“海量数据的训练”“模型的重复迭代”以及“模型的应用”四个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模式可分为“独立开发模式”“用户参与模式”以及“开源提供模式”三种。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风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不合理使用、用户生成信息的非法再处理以及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保留。相应的规制路径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在宏观上,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以及敏捷治理理念;在微观上,具体的规制方案应着眼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同开发模式,明确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合规处理要求以及应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林雨佳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并且这种规制利大于弊。规制应当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并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Niels Peter Thomas  
出版的历史可以看做是技术创新应用在出版领域的历史,从手抄本的出现到印刷术的普及,再到如今电子书的广泛应用,无一不彰显着技术创新对出版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那么,人工智能技术是否也有同样的潜力成为出版领域未来进程中的游戏改变者?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过去的许多创新都有预期的影响,也有非预期的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学术出版领域存在明显优势,也可能存在潜在风险。总体上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学术出版领域所带来的优势似乎超过其潜在风险,但是要始终牢记创新的非预期影响。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学术出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相应的规则和指导方针,遵守以下四项原则:透明性原则、实践性原则、最终目标原则、参与性原则。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Niels Peter Thomas  
出版的历史可以看做是技术创新应用在出版领域的历史,从手抄本的出现到印刷术的普及,再到如今电子书的广泛应用,无一不彰显着技术创新对出版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那么,人工智能技术是否也有同样的潜力成为出版领域未来进程中的游戏改变者?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过去的许多创新都有预期的影响,也有非预期的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学术出版领域存在明显优势,也可能存在潜在风险。总体上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学术出版领域所带来的优势似乎超过其潜在风险,但是要始终牢记创新的非预期影响。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学术出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相应的规则和指导方针,遵守以下四项原则:透明性原则、实践性原则、最终目标原则、参与性原则。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赵媛  
政府是信息无障碍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建设者。要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保障。文章从法律法规建设视角,深入分析了信息无障碍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即政府的主体资格及范围、政府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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