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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求索  [作者] 张今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体越来越具有类人化的特征,对原来专属于人类的道德主体地位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事实上,伦理学家们也一直致力于扩大道德主体的范围,对于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体以道德主体地位形成了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从人类道德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体本身是否具有意识、情感等实际情况来看,它目前不可能拥有道德主体地位,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伦理学发展带来的启示,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潜在的风险。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赵博  
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法律领域的既有制度面临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以至赋予人工智能主张知识产权的可能均存在异议。人工智能具备一定自主思维能力,使其区别于传统的可以任意支配并完全能够预知结果的客体物。在没有技术限制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逐步精进,而人类对其支配与掌控的程度将逐步弱化,预先制定实践活动中对此类特殊物的规制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顺应技术革新发展的浪潮中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并据此建设充分的法律规制方案,才能避免技术的无序化发展甚至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明确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则成为了制度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张新平  章峥  
伴随近年人工智能新技术的迅疾应用扩张,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及其法律治理问题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认知领域的符号主义理论和联结主义理论均有不同程度的弊病,应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建构结构-行为主义理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之类人意识、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义务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存在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治理应基于结构-行为主义理论,进行"载体-数据-算法"的三分之治,对其物质载体的治理应从"事前-事后"两个维度展开;对其数据的治理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对其算法的治理则应从事前审核备案机制和事后司法审查程序两个层面展开。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韦然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对社会造成了系列影响,为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亟需对其进行全面理性的评判。从法理角度来看,主要从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考和法律价值的分析两方面进行探讨。其一是通过整理学界关于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观点,寻找其中的不妥之处,得出未来将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作为特殊主体的结论。其二是对人工智能与平等、正义、安全、秩序等方面的联系进行适当的法律价值评价。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习彧  
人工智能的热点效应引发了各类派生讨论,问题集中在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上,涉及是否应赋予其法律人格等。思考是否应当将法律主体资格延伸至人工智能上,为法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思想实验。本文的观点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主张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是没有必要的。毕竟只有人类才可以理解"权利"与"责任"的涵义,机器只能被设计成遵守规则,却不能理解规则。所以即便创设出类似于"电子人"的法律人格,法律规则也无法对机器本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相对现实的路径应当是考虑如何通过法律去影响机器背后的人(包括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商以及使用者等)的行为层面,进而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张卫  黄成驰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对传统责任归因机制产生了新的挑战,以往对于责任的讨论主要从责任的构成条件上来分析,而遗忘了责任机制存在的根本前提在于“身体”。以“身体”的“有死性”和“有限性”作为探讨责任的根基可以得出,AIGC在责任归因上与人类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具备“身体”的消亡以及对生命之“畏”,而后者则具有“有死性”的身体以及知道自己“有死者”,这使得AIGC不具有“可问责性”。在人工智能没有“觉醒”之前,责任只能在人类行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另外,AIGC与其他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责任基本上由技术的“提供者”来承担。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张兴旺  
人工智能与信息推荐是近年来信息科学领域最受关注的两个前沿课题,二者理论与应用的深度融合也促成了信息检索、电子商务与知识服务等领域的飞速发展。文章对信息推荐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研究历程进行了综述,提出了"信息智能获取→知识智能生产→知识智能认知→知识智能体验→知识智能推送"这一信息智能推荐业务链,并分别对基本运作模式中的各环节进行了深入分析。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张兴旺  
人工智能与信息推荐是近年来信息科学领域最受关注的两个前沿课题,二者理论与应用的深度融合也促成了信息检索、电子商务与知识服务等领域的飞速发展。文章对信息推荐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研究历程进行了综述,提出了"信息智能获取→知识智能生产→知识智能认知→知识智能体验→知识智能推送"这一信息智能推荐业务链,并分别对基本运作模式中的各环节进行了深入分析。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张务农  
当前,教育理论研究对教学主体的阐释囿于现代主体哲学所揭示的理性主体与非理性主体之争,无法有效说明技术在教学主体发展中的作用,也无法为人工智能对教学主体的扰动进行合法性辩护。通过对现象学技术哲学及主体哲学发展的考察,发现现象学技术哲学的身体分析和后人类主义的超人假设,能够进一步发展教学主体理论。身体既是非理性主体反对理性主体的关键,也是非理性主体证明自身的依据,还是技术主体出场的必要过渡。超人假设则突破了人的局限,建构了新的人性论。由此,人与“技术人”之争成为教学主体理论研究面对的新矛盾。规避教学主体的技术性建构带来的伦理风险,需通过人的认识自由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存;通过认知工具协同实现人类认知与机器认知的融合;通过人的理性、非理性与技术的协调发展实现教学价值。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王振有  
研究城市经营问题,必须明确谁来经营,即城市经营的主体是谁,本文将重点围绕着这个基本问题展开讨论。一、城市经营主体研究述评在目前国内关于城市经营的理论研究中,关于谁是城市经营的主体,还没有达成共识,主要有经营主体多元论和经营主体一元论两种观点: 关于经营主体多元论观点,众多的关于城市经营的理论文献和经验总结都认为,城市经营的主体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主体。具体地说,他们认为城市经营的主体是政府、非政府组织、非赢利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总之,凡是参与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都天然地成为城市经营的主体。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胡云  
ChatGPT的问世激发了全球对生成式AI应用的兴趣,为会计行业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以案例测试的方式分析了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对会计行业的影响,并就引发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未来展望。本文认为ChatGPT作为一种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可以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然而,需要意识到ChatGPT不能完全取代会计人员。生成式AI背后体现的是解放人类双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会计人员需要发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与生成式AI协同工作,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会计服务。
[期刊] 全球教育展望  [作者] 庞学光  
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塑造主体性道德人格,塑造主体性道德人格的道德教育即谓主体性道德教育。主体性道德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使学生掌握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身三大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并培养学生相应的道德情感、道德需要、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直觉和道德行为习惯,形成完满的主体性道德人格;主体性道德教育的实践过程应该是连续性教育与非连续性教育的辩证统一过程;主体性道德教育的课程体系应该是道德哲学课程与隐性德育课程有机整合而构成的互补体系;主体性道德教育的方法体系应该是课堂道德教学与课外道德实践的有机结合,以及教育的科技手段与艺术手段的协调运用。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术环  任海洋  
确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市场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民的劳动力使用权不完整、流转权受到限制、收益权残缺。要保证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需要完善劳动力产权。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杜晓丽  吕明瑜  
随着零供矛盾的暴发,互联网领域“二选一”问题频发,引发了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问题的讨论。面对“相对优势地位”问题,出现了应由行政规范、民商法还是经济法规制的激烈争论。行政规范具有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等优势,也存在层级、效力低,整体性弱等不足;民商法具有矫正不诚信、不公平交易的功能,但也存在受限于“形式平等”理念之缺陷;经济法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作用,定位相对更加准确,但也存在难以兼顾所有规制目标的局限。因此,构建“经济法+”的综合立法模式,即以经济法为核心,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别建立相应制度,并辅之以行政规范、民商法的多元法律体系应是规制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之合理选择。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善根  
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各种新问题、新困境,引发了人工智能法律地等各层面的考虑,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但其是一种新型的、从属的法律主体。构成智能在运行过程中处于无主体状态及现有法律是否陷于无解的局面。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身份认证,对符合主体资格技术标准的人工智能,建立相应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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