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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交纳保险费不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与蔡广国同志商榷○李兆良《保险研究》1997年第7期刊登了蔡广国同志撰写的《谈谈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单生效的法律关系问题》一文(下称《蔡》文),读后觉得文中有一些观点不妥,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来再研究和探讨,以利保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周卫东  
也谈保险合同形式及其生效的法律问题——兼与李兆良、蔡广国两同志商榷○周卫东编者按:本刊连续发表了一些争鸣文章,不同作者从不同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为保险理论和保险法理的完善奉献了一点力量。周卫东写的这篇文章,能够按照保险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周永生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不仅是一个涉及具体保险合同能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重要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什么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以及司法部门依据什么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对《保险研究》在1996年第1期发表的张淑珍同志所撰《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以下简称:张文),以及第3期发表的王尧同志所撰《论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及其他形式》(以下简称:王文)两文中的有关论点、论据,着实不敢苟同或不敢完全苟同,所以提出以下商榷看法。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淑珍  
再谈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与王尧同志商榷○张淑珍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并未有一致的看法。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保险合同应该是不要式合同。这一观点已在《保险研究》1996年第1期发表的“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一...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彭爱美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分析了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提出了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不应成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观点,对于保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投保人先交费保险人后核保的现象,笔者建议保险人通过签署临时保险单或临时保障声明控制高额给付的风险,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促进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海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 ,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谈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及保险费的支付李兆良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形式(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海商法》第221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从《海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尧  
本刊今年第1期原文发表了张淑珍同志所撰写的《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一文,现又收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尧同志所撰写的文章,以此文来争鸣,这是很好的,可以把学术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也有利于贯彻执行《保险法》。 此文有价值,值得认真一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蔡广国  
谈谈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单生效的法律关系问题——兼与李志文同志商榷○蔡广国最近出版的《保险法适用全书》中第272页登载了李志文同志撰写的《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有效力》一文(以下称《李》文),该文认为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能生效,就是说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单生效的前...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崇苗  李利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 ,它有其自身的特征 ,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 ,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合同转让后 ,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 ,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嘉亮  宋素霞  
《保险法》实施已近五年 ,在实践的检验中 ,法律条款存在着很多尚待完善之处 ,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立法存在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二是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问题 ;三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问题 ;四是关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 ;五是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问题 ;六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立宪  
在签发保险单之前的保险事故责任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 ,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的缔约赔付责任 ,它具备三个条件 :前提条件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前的合同订立过程当中 ;直接条件在于保险人因过错而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 ;关键条件在于被保险人在正常条件下能够为保险人所承保。结合国外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本文提出了我国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缔约赔付责任的两大原则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鲁晓彤  
自杀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其设立对解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冲突具有重大作用,是保险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争议,故2009年对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修改后的自杀条款对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具有很大作用,但该规定在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自杀的法定概念、自杀条款的除外适用对象和保险合同复效后免责期的计算等方面,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因此亟需完善自杀条款存在的不足,在修改该条款时,可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判例,使自杀条款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缓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仪明  龙心耕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 (投保人、被保险人 )签名。合同订立后 ,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 ,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 ,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 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 ,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 ,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对于代签名现象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 ,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 ;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 ,健全法律规范 ,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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