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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怀勇  邓若翰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转型、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安排还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在制度理念滞后、立法规范缺失、教育主体局限以及教育方式落后等方面。为此,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有效的法律框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制度创新,实现制度优化的与时俱进;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从业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姚进凤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就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对当前消费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的满意度以及对消费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的内容、途径等看法进行实证调查,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梳理,最后,就如何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王娟  王燕  戴杰  
当前,互联网金融业背景下的征信投诉业务暴露出处理投诉途径狭窄、成本过高、流程不透明等问题,金融消费者难以通过现行投诉机制和渠道进行征信维权,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要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当借鉴国外个人征信投诉业务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征信投诉路径和机制,从而促进征信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伟  李淑云  单薇  
本文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和消费者参与调查问卷,分析二者的相互影响。通过设计结构变量和测量潜变量,并以SEM和GSEM结构方程模型为研究方法,实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传导路径和回归系数。研究发现感知收益、感知易用、信息搜索、合作行为和共创价值的提高,及感知风险的降低,能够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从SEM分析扩展到GSEM的Logistics分析,全面论证了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通过对各影响因素和相关潜变量的分析,发现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及消费者本身条件对其发展的影响,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价值的依据和建议。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盛夏  王升  
本文在梳理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基础上,探讨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认为监管缺失导致的便捷性与安全性失衡、开放性与保密性失衡、创新发展与安全保障失衡是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侵权问题较多的主要原因,应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盛夏  王升  
本文在梳理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基础上,探讨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认为监管缺失导致的便捷性与安全性失衡、开放性与保密性失衡、创新发展与安全保障失衡是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侵权问题较多的主要原因,应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盛夏  王升  
本文在梳理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基础上,探讨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认为监管缺失导致的便捷性与安全性失衡、开放性与保密性失衡、创新发展与安全保障失衡是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侵权问题较多的主要原因,应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伟  李淑云  单薇  
[期刊] 征信  [作者] 施海智  张宇润  
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在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保护方面也存在不足。应当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发挥好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体系,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袁远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加凸显。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导致消费者财产和隐私屡遭侵犯、维权困难。应在厘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基础上,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宏观方面,应树立"公共产品型"的新型监管理念,将实现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监管目标,以监管科技为依托加强事中监管;在中观方面,应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微观方面,应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三权"保护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制度。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许婉霞  刘天宇  
面对放松管制背景下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商品和服务,一套良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对于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的构建必须服务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坚持系统性、公益性和实效性的理念。在现阶段应建立"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今后则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教育)机构。其次,必须广泛开展以金融消费风险教育为基础内容、多种形式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最后,应当尽快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成效评估机制并在实践中发展完善。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赵大伟  
作为"科技+消费金融"的产物,互联网消费金融对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提高金融交易便捷度、降低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大有裨益。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消费金融领域应用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的出台,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迅速,在拉动社会经济增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痛点"问题,并从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进行金融消费者分层、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和负债理念、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宣传工作、打破"信息孤岛"、以"沙盒"监管测试技术适用性和安全性、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经营活动的监测等方面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勇坚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着消费者认定难,互联网高链接性带来利益集团化,适当性原则适用特殊,信息安全及数据所有权、隐私保护等问题凸显,以及传播快速带来的纠错成本高等特殊性。中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着消费者界定不清、电子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所有权不清晰、适当性原则使用缺乏规则、个人信用资产保护不力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正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出台专门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金融顾问弥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之不足、建立快捷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引入冷静期制度等政策建议。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勇坚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着消费者认定难,互联网高链接性带来利益集团化,适当性原则适用特殊,信息安全及数据所有权、隐私保护等问题凸显,以及传播快速带来的纠错成本高等特殊性。中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着消费者界定不清、电子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所有权不清晰、适当性原则使用缺乏规则、个人信用资产保护不力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正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出台专门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金融顾问弥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之不足、建立快捷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引入冷静期制度等政策建议。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邓恩  向志强  赵明  
依据问卷调查数据,构建二元选择Logit模型,考量品牌传播对互联网金融业消费者选择行为影响。结果显示:互联网金融品牌的产品属性与大多数品牌传播属性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表现为正向效应,产品属性越好、品牌传播效果越好,消费者购买该互联网金融品牌产品的意愿或可能性越大;互联网金融品牌产品属性对消费者选择行为的影响作用大于品牌传播属性的影响。此外,短期内产品属性通常不会有较大改变,类似常量。鉴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品牌管理者,应从提升互联网金融品牌产品的品牌传播属性入手,着力提升品牌传播效果,有效提高消费者购买该品牌产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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