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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钱磊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金融数据处理、信用评级,在传统银行金融体系之外运行,由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自主参与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互联网化、去银行化和普惠化。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应当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的上述特征也影响着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从现实角度考量,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以保护普通投资者和促进金融效率为目标,坚持信息监管和风险监管原则,选择自治与监管并举的监管路径。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钱磊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金融数据处理、信用评级,在传统银行金融体系之外运行,由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自主参与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互联网化、去银行化和普惠化。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应当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的上述特征也影响着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从现实角度考量,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以保护普通投资者和促进金融效率为目标,坚持信息监管和风险监管原则,选择自治与监管并举的监管路径。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裴久徵  
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理财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金融新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一书在介绍互联网金融各种主要商业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各业态监管办法、监管基本精神以及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不同商业模式相应的行为规范以及行为人在触及相应规范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书中深入讲解了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秀娟  罗敏娜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征信业务需求的与日俱增,也带来了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我国现有征信行业的法律监管体制一方面滞后于时代发展,无法适应个人征信的互联网模式,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故而亟待加快完善和构建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体系,健全法律监管体制下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王宝刚  荆伟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徐卫东  郭千钰  
众筹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它具有普惠性、脱媒化及新公共性等特点,在监管上受到诸多诟病。刑法上的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股权众筹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金融风险上存在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又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应通过建立准入豁免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消费者分类制度保护和天花板规则等来解决上述问题。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徐卫东  郭千钰  
众筹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它具有普惠性、脱媒化及新公共性等特点,在监管上受到诸多诟病。刑法上的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股权众筹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金融风险上存在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又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应通过建立准入豁免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消费者分类制度保护和天花板规则等来解决上述问题。
[期刊] 征信  [作者] 李建霞  张伟锋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梳理当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管现状,分析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保护范围、义务主体、责任追究和破产解散情形下的移交保存等法律监管困难与问题,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金融信息的保护。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徐会志  刘建  
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既要防范重大风险,又要避免过度监管,对互联网理财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评价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阿里余额宝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理财热潮,微信理财通则以其6亿用户的社交平台备受瞩目,二者引领的互联网理财成为最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截至2014年2月18日,余额宝用户数超过了6100万,规模突破了4000亿元;理财通于2014年1月22日上线,当天募得资金8亿元,6个工作日规模就超过了百亿元,余额宝和理财通所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已超过全国居民存款规模的1%。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真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厘清其体系边界、业态模式以及内生性的风险等。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协调、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道路。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毛志刚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日渐突出。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流动性和混业经营等特征也给地方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囿于当下地方金融监管权尚处于灰色地带,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本文立足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正当性,从监管对象、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央地分权等方面分析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困境。通过借鉴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构建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出发点、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地方政府协作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并创新性地提出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采用软法治理、监管沙箱的监管方式和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的监管理念。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许峰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21世纪全新的金融模式,有着加速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结构和促进社会经济转型的有效特点。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速,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互联网监管在很多方面仍处于"真空"状态,使行业存在一定混乱。为此,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加强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方法与策略。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方也媛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一种颇具创新性的产业,虽然具有实现"金融脱媒"、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题、打破金融资源垄断等优势,但是其高度创新性致使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进行有效的规制,存在立法不规范、监管缺失、混乱经营等诸多弊端。为了使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治理符合法治的要求,必须让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行为互相配合、良性互动,这就需要把握好国家公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在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边界。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之路径为: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分类进行特许经营许可;鼓励创新的同时明确刑事惩罚的界限;创建各部门法相互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屈波  
县级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县域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县域金融监管体制较为落后,监管职能发挥与县域金融快速发展错配矛盾突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十三五规划纲要"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屈波  
县级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县域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县域金融监管体制较为落后,监管职能发挥与县域金融快速发展错配矛盾突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十三五规划纲要"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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