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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刘艳平
由于不同投资者在信息成本投入方面有着显著差异,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偏在现象,即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呈不对称状态。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质上是信用风险的交易。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时空间离和"去中介化"特征,加之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逐步累积。为了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可能引发的金融脆弱、市场失灵、金融不公平等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对信息偏在进行规制。为此,要遵循信息偏在内生信用风险的逻辑属性,以构建信息偏在规制制度与方法体系作为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的重点,并使信息工具的功能得以实现。基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规制理念与方式较为落后的实然状况,应当嵌入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投资者分类保护、信息披露以及"穿透式"监管等制度安排,以此保障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闫夏秋
互联网金融天生具有普惠性,与农村金融的发展目标相契合。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成本,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然而在我国农村金融中,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创阶段。《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从政策层面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激励性法律制度则可以从法律层面将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效用发挥到最优状态。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需要激励性法律规制,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主要从微观市场准入、中观行业协会自律和宏观税收调控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农村金融 激励性法律规制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方也媛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一种颇具创新性的产业,虽然具有实现"金融脱媒"、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题、打破金融资源垄断等优势,但是其高度创新性致使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进行有效的规制,存在立法不规范、监管缺失、混乱经营等诸多弊端。为了使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治理符合法治的要求,必须让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行为互相配合、良性互动,这就需要把握好国家公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在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边界。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之路径为: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分类进行特许经营许可;鼓励创新的同时明确刑事惩罚的界限;创建各部门法相互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法律规制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王宝刚 荆伟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 法律规制 制度构建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张弓长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所凸显的监管缺陷说明我国监管层当前并无清晰的规制逻辑指引,倒逼式的具体法律规制机制可以弥补当前的制度缺陷,但是也面临着高风险成本和高制度成本的问题。厘清金融科技的法律规制逻辑,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规制现状准确定位我国当前所处的逻辑节点,同时对于金融发展过程中越发重要的问题实施明确的针对性措施,降低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制度磨合成本,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构建社会征信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金融科技新形态的出现创造良好的外部规制环境。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翠 李茜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结合催生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经济需求与国家政策支持双重利好下,互联网消费金融也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暴露出多方面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背景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并从消费者、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监管方三个角度入手,重点分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所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存在消费者信用风险、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泄露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监管不完善的现象,对此提出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建立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金融 风险 法律监管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翠 李茜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结合催生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经济需求与国家政策支持双重利好下,互联网消费金融也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暴露出多方面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背景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并从消费者、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监管方三个角度入手,重点分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所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存在消费者信用风险、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泄露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监管不完善的现象,对此提出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建立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金融 风险 法律监管
[期刊] 征信
[作者]
范明珠 杨军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相关行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征信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但互联网金融征信中随意征信、滥用征信信息等行为侵犯了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法律上加以规制。以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提出规制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原则,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信息全面合法和事先预防的原则,分析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关系、各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结构和责任,提出规制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应当采取公众实施和私人实施双重路径。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李俊辉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有传统的商标"搭便车"、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行为,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正当信息获取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法律规定不明晰、"穿透式监管"概念的滥用、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等。因此,建议通过细化相关法律制度、审慎实施穿透式监管、适当加重法律责任等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在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宋琳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带动了我国互联网社交金融的创新发展。国家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微信红包"为代表的互联网社交金融产品所产生的资金沉淀、技术安全风险、匿名交易风险、流动资金税费缴纳及其可能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等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可从建立沉淀资金专有账户管理机制、降低互联网技术安全风险、保证互联网社交金融产品交易的规范性、明晰互联网社交金融所得税法律地位以及加大对互联网社交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等方面着手,通过有效的法律规制,促进互联网社交金融健康成长。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裴久徵
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理财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金融新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一书在介绍互联网金融各种主要商业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各业态监管办法、监管基本精神以及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不同商业模式相应的行为规范以及行为人在触及相应规范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书中深入讲解了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肖函
证券公司之间经纪业务佣金价格的竞争是证券市场上常见的竞争现象,佣金"价格战"有其兴起的经济与制度根源。但随着证券行业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日趋激烈的"价格战"影响着证券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传统规制路径是通过行业自律公约来约束证券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行为,但行业自律公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存疑,与经纪业务的内在扩张性严重冲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加速应用,经纪业务佣金的个体成本与平均行业成本偏差增加,经纪业务佣金内涵更加复杂,经纪业务类型也日趋多元,使得佣金"价格战"的有效规制更为不易。为此,监管机构应当在遵循经纪业务自主发展的监管理念下,实现精准监管与分类监管,提高执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实现尊重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充分保护投资者,并维护证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平衡。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魏琼 吕金蓬
知识产权互联网质押融资方式在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产业化融资难题、促进创新创业的同时,也因质押资产的知识产权化及融资方式的互联网化而存在诸多有别于传统银行融资方式的风险。通过构建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资产变现及时性、探索知识产权互联网质押融资保险制度、设置投资者实体性准入条件及融资平台教育投资者的制度、以投资者判断力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规范融资平台融资业务流程的制度、第三方参与及各主体间的监督制约制度,完善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制度、能够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互联网质押融资风险。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魏琼 吕金蓬
知识产权互联网质押融资方式在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产业化融资难题、促进创新创业的同时,也因质押资产的知识产权化及融资方式的互联网化而存在诸多有别于传统银行融资方式的风险。通过构建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资产变现及时性、探索知识产权互联网质押融资保险制度、设置投资者实体性准入条件及融资平台教育投资者的制度、以投资者判断力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规范融资平台融资业务流程的制度、第三方参与及各主体间的监督制约制度,完善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制度、能够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互联网质押融资风险。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张斌
在金融科技持续兴起、监管创新议题不断出现的全球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亟需转变规制思路。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一定意义上是生人社会交易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当前的规制思路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为民间借贷网络化,将股权众筹定位为股权私募发行,希望通过刑事制裁来规制涉众性网络融资活动以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这种"削足适履"的规制思路不仅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没有起到很好的风险管控效果。为此,应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本质,通过强化收益端和风险端的法制建设,化解、转移信息不对称风险,使其回归传统金融交易风险定价的基本逻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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