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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秀娟  罗敏娜  
《民法总则》首创性的将个人信息列入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范畴,是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领域的最高立法保护,也是构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民事保障机制的第一步,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日新月异的今天,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隐患也更加的多样化、复杂化,信息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面临严峻挑战,故而有必要加快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障体系,增设个人信息权民事的专门立法,以规范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明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范围并提供信息的分类保护,理顺民事维权途径,更全面、细致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焕宇  
在大数据时代下,我们享受着信息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信息被泄露的困扰,各种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案例不断出现。在具体案件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位不明确,导致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论,使得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焦点。在法律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怎样理解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如何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文章探讨的问题。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李畅  梁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势头正猛,但个人信息保护进程却十分迟缓,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使得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迫切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而欧盟《GDPR条例》作为个人信息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和框架建构上有许多可借鉴之处。研究深度剖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缺陷,结合《GDPR条例》的革新性内容,对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出几点建议,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曾德昊  刘泽一  
互联网金融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但其中爆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比较严重,事件频发。本文用一系列数据和现象揭示了互联网金融中信息安全问题点多面广和形式多样的特征,从法律、政府监管、从业企业、技术和用户个人等多角度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是健全法制、明确部门分工、从业企业加大投入、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和用户个人加强自我保护等,综合施策,确保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安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史强  
随着互联网消费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刑法也应当修正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犯罪规制方面所存在的漏洞;互联网市场只有平衡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与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才真正符合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在互联网消费中实现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刑法保护,既需要完善相应刑事立法,还应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有效合作机制。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期刊] 中国审计  [作者] 蓝佛安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在粤正式施行。这是该省第一部预算执行审计的地方法规。《条例》依据审计法、预算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结合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实际,对预算执行审计的概念、内容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强化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本刊特约请广东省审计厅厅长蓝佛安对这部地方审计法规进行相关解读。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忠滨  黄晓彤  
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数据具有来源多样性、量级巨大性、覆盖范围广泛性等新特征,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分析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监管风险,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生态圈,提高网络用户信息保护意识,以建立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防火墙"。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忠滨  刘岩松  
关键词:
[期刊] 征信  [作者] 黄锦宁  南士敬  
在数字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征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存在违规采集、信息滥用、数据垄断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挑战。秉承“客观中立、包容审慎”的原则,在分析互联网征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业务特征、潜在风险和信息保护等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加强科技监管、严肃监管规则、坚持审慎性原则、建立数据确权机制等互联网背景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政策建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期刊] 征信  [作者] 卢炳权  石晓波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民事立法应当为其“赋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而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正常有序流通。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且呈现出传播范围大、危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因素强等特征,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救济,还要注重事前预防。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路径之一。人格权禁令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其适用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监管的事前预防机制、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冲突,信息主体有自由选择保护路径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以平衡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准则来规范人格权禁令在该领域中的适用。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吴凤君  陈昕瑶  
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用数据是分析信息主体信用的基础,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互联网征信的前提。本文以芝麻信用为例,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认为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会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应该在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使用、信息被遗忘权三个方面加强对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期刊] 征信  [作者] 刘红熠  杨妮妮  
我国互联网征信自起步以来快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征信具有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业务特征,互联网征信业务与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如何平衡好行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为互联网征信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应通过加快推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立法、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办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式,在合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前提下,推进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吴凤君  陈昕瑶  
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用数据是分析信息主体信用的基础,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互联网征信的前提。本文以芝麻信用为例,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认为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会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应该在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使用、信息被遗忘权三个方面加强对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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