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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李畅  梁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势头正猛,但个人信息保护进程却十分迟缓,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使得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迫切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而欧盟《GDPR条例》作为个人信息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和框架建构上有许多可借鉴之处。研究深度剖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缺陷,结合《GDPR条例》的革新性内容,对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出几点建议,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秀娟  罗敏娜  
《民法总则》首创性的将个人信息列入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范畴,是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领域的最高立法保护,也是构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民事保障机制的第一步,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日新月异的今天,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隐患也更加的多样化、复杂化,信息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面临严峻挑战,故而有必要加快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障体系,增设个人信息权民事的专门立法,以规范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明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范围并提供信息的分类保护,理顺民事维权途径,更全面、细致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张倩雯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比例原则限制,这亦是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边界。研究比例原则如何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有助于我国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方法/过程]运用文本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重点比较研究比例原则在欧盟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适用。[结果/结论]我国可通过明确立法授权提升开放行为适当性,综合运用立法及技术手段降低开放行为限制性,对个人及政府信息分类确保开放行为均衡性和构建多元化政府数据开放监督救济机制等路径,确保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郑钧  高鼎新  
GDPR的实施,意味着欧盟真正建立起了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和流动规则,同时,这也给欧盟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正式实施。GDPR取代了欧盟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个人信息处理保护及个人信息自由传输的指令》,并根据信息化时代的特点,增强了欧盟居民对个人数据的控制,统一了欧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降低了欧盟境内个人数据信息流动的成本。GDPR延续了欧盟对待个人数据信息的一贯思路,即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和促进数据自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曾德昊  刘泽一  
互联网金融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但其中爆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比较严重,事件频发。本文用一系列数据和现象揭示了互联网金融中信息安全问题点多面广和形式多样的特征,从法律、政府监管、从业企业、技术和用户个人等多角度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是健全法制、明确部门分工、从业企业加大投入、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和用户个人加强自我保护等,综合施策,确保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安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史强  
随着互联网消费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刑法也应当修正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犯罪规制方面所存在的漏洞;互联网市场只有平衡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与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才真正符合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在互联网消费中实现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刑法保护,既需要完善相应刑事立法,还应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有效合作机制。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姜盼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从宝辉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标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步入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从宝辉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标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步入
[期刊] 中国内部审计  [作者] 鲍丽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自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后,成为目前最新的数据保护法规,主要影响世界范围内为欧盟公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本文主要讨论内部审计在评价企业GDPR的遵循、实施差距评估以及向数据保护官提供咨询支持、提高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如何发挥重要作用。
[期刊] 征信  [作者] 刘红熠  杨妮妮  
我国互联网征信自起步以来快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征信具有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业务特征,互联网征信业务与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如何平衡好行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为互联网征信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应通过加快推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立法、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办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式,在合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前提下,推进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忠滨  黄晓彤  
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数据具有来源多样性、量级巨大性、覆盖范围广泛性等新特征,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分析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监管风险,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生态圈,提高网络用户信息保护意识,以建立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防火墙"。
[期刊] 征信  [作者] 黄锦宁  南士敬  
在数字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征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存在违规采集、信息滥用、数据垄断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挑战。秉承“客观中立、包容审慎”的原则,在分析互联网征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业务特征、潜在风险和信息保护等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加强科技监管、严肃监管规则、坚持审慎性原则、建立数据确权机制等互联网背景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政策建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忠滨  刘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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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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