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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真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厘清其体系边界、业态模式以及内生性的风险等。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协调、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道路。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裴久徵  
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理财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金融新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一书在介绍互联网金融各种主要商业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各业态监管办法、监管基本精神以及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不同商业模式相应的行为规范以及行为人在触及相应规范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书中深入讲解了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本身及其风险的特殊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难题。表现在:对市场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但对监管者来说,这也分散信息和转移信息,导致其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同时,非金融与金融因素的混合,使得监管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增加。加之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隐蔽了监管所需要的关键信息。总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监管者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抑或根本无法获得。因此,如何进行监管创新,值得我们思考。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宏皓  
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但如何规避风险、加强监管成为难题。本文从政府、互联网行业自身、投资者三方面探讨了风险规避方法,并就如何通过互联网金融帮助企业转型升级进行了实例说明。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许恋天  
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业务性质的日趋复杂加剧了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穿透式"监管方案。其基本逻辑在于:监管机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穿透",发现并规制相关企业的"实质"违法行为。从理论上看,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之概念的提出具备合理性,实施机理具有正当性,功能定位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鉴于其是一项行政手段,而仍须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实施,应确保目的与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特别是应坚持"穿透"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张弓长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所凸显的监管缺陷说明我国监管层当前并无清晰的规制逻辑指引,倒逼式的具体法律规制机制可以弥补当前的制度缺陷,但是也面临着高风险成本和高制度成本的问题。厘清金融科技的法律规制逻辑,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规制现状准确定位我国当前所处的逻辑节点,同时对于金融发展过程中越发重要的问题实施明确的针对性措施,降低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制度磨合成本,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构建社会征信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金融科技新形态的出现创造良好的外部规制环境。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钱磊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金融数据处理、信用评级,在传统银行金融体系之外运行,由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自主参与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互联网化、去银行化和普惠化。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应当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的上述特征也影响着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从现实角度考量,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以保护普通投资者和促进金融效率为目标,坚持信息监管和风险监管原则,选择自治与监管并举的监管路径。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秀娟  罗敏娜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征信业务需求的与日俱增,也带来了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我国现有征信行业的法律监管体制一方面滞后于时代发展,无法适应个人征信的互联网模式,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故而亟待加快完善和构建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体系,健全法律监管体制下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王宝刚  荆伟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钱磊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金融数据处理、信用评级,在传统银行金融体系之外运行,由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自主参与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互联网化、去银行化和普惠化。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应当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的上述特征也影响着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从现实角度考量,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以保护普通投资者和促进金融效率为目标,坚持信息监管和风险监管原则,选择自治与监管并举的监管路径。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丽萍  
互联网特性冲击着传统"公开"与"非公开"界限,使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的开展本身就面临巨大的合规问题,加之现今相关制度供给严重匮乏,众多平台陷入合规困境。平台主要法律风险包括因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被归责,以及当平台怠于督导信息充分披露时免责声明失效。无论是平台的风险防范抑或监管逻辑,均可从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特定方式、特定对象和特定规范出发,包括对非公开方式的坚持与放开,明确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人数计算方法,保证适度的制度供给,如此方可引导行业持续健康成长。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丽萍  
互联网特性冲击着传统"公开"与"非公开"界限,使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的开展本身就面临巨大的合规问题,加之现今相关制度供给严重匮乏,众多平台陷入合规困境。平台主要法律风险包括因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被归责,以及当平台怠于督导信息充分披露时免责声明失效。无论是平台的风险防范抑或监管逻辑,均可从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特定方式、特定对象和特定规范出发,包括对非公开方式的坚持与放开,明确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人数计算方法,保证适度的制度供给,如此方可引导行业持续健康成长。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唐文娟  汤珊珊  
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互联网与消费金融深度融合的金融创新。鉴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实现其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创新性和风险性两大主要特性,协调这两大特性是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而强制性监管模式因监管太过严苛,虽可以控制并降低风险,但会限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无法有效协调创新性和风险性。对于不断创新的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可引入“激励相容”理论,对其施以包容性监管,在明确监管底线和可包容范围的基础上构建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性与风险性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监管机构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目标协同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消费金融市场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激励性监管机制,从而实现监管机构与从业机构的激励相容,进而协调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性和风险性,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征信  [作者] 李建霞  张伟锋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梳理当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管现状,分析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保护范围、义务主体、责任追究和破产解散情形下的移交保存等法律监管困难与问题,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金融信息的保护。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徐会志  刘建  
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既要防范重大风险,又要避免过度监管,对互联网理财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评价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阿里余额宝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理财热潮,微信理财通则以其6亿用户的社交平台备受瞩目,二者引领的互联网理财成为最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截至2014年2月18日,余额宝用户数超过了6100万,规模突破了4000亿元;理财通于2014年1月22日上线,当天募得资金8亿元,6个工作日规模就超过了百亿元,余额宝和理财通所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已超过全国居民存款规模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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