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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耿华
司法实践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两种理念。前者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也有违该法保护法益的历史演变规律,故不可取。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含的公益精神决定了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理念。为贯彻、落实该理念,首先引入利益衡量的分析框架,在明确主体利益类别、审视利益位阶与识别多方主体冲突利益的基础上,针对各组冲突利益设计不同的衡量思路,并对各子结论进行最终的交叉权衡。其次,具化该理念各考量因素的适用,尤其是提炼技术中立因素、商业模式因素与行业惯例因素的认定细则。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李俊辉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有传统的商标"搭便车"、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行为,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正当信息获取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法律规定不明晰、"穿透式监管"概念的滥用、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等。因此,建议通过细化相关法律制度、审慎实施穿透式监管、适当加重法律责任等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在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耿华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硬法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面临挑战与困境,而软法在治理此类行为中的独特作用却未获足够重视。事实上,以行业自律规范为代表的软法规制效率高,凸显民主性和灵活性,也契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特性,符合多元治理的理念。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行业自律规范可作为非正式的法源而被直接援引并作为发现、认定行业公认商业道德及行为标准的渊源。此外,单一的硬法抑或软法规制皆无法独立完成治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务,唯有软法和硬法相耦合的规制理路才能满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需求。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国瀚文
互联网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科技时代的特征,其呈现出的多样性、传播快、隐蔽性强和危害大等特征冲击着传统的法律规制。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针对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做出了原则性条款与列举式条款并存的规定。对于一般条款是否具有原则性性质,适用时是否存在主观性、不确定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当进行专门规制,当前的法律规定是否足够完善或者仍需要查漏补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时代应呈现何种模样等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的余地。通过对互联网条款的条文内容、结构的逻辑理论和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结合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论证互联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正当性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吴太轩 史欣媛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化条款已无法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大背景下,商业道德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使抽象的商业道德具体化,当前法官普遍适用既有的行业规则或创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来认定商业道德。但是,法官未对援引的行业规则加以分析,创设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不仅"公益"内涵模糊,且因未提及主观"恶意"而有悖相关法规之规定,这使得当前认定商业道德的规则饱受诟病。行业规则惟有在具有市场合理性,且行为违反的是行业规则的禁止性规定时,方可认定商业道德。此外,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应明晰"公益"之内涵,且强调"恶意"为其适用前提。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聂加龙 邹雄智 肖中华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另一方面也催生出“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市场乱象,这些市场乱象都是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对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和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两种进路。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的实现需要建立算法责任制度,成立算法责任审查委员会。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的实现需要确立经营者等数据使用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隐身份义务,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遗忘权。
关键词:
大数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 法律规制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林婧 陈琳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数据抓取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企业借此获取数据拥有方的数据资源,可能侵害数据拥有方的权益、危害互联网行业发展,而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对恢复互联网空间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设计/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归纳适用商业秘密条款和一般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数据难以达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而一般条款又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从法律适用与行政监管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结论/发现】(1)对数据抓取行为,先尝试利用商业秘密条款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2)若涉案数据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存在数据抓取的后续利用行为,则考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3)上述手段皆不达时则向一般条款寻求救济;(4)同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美玲 熊彬
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形式 法律规制 完善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范卫红 王廷兴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大数据成为经营与消费的基础条件。传统市场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变,衍生出与传统市场经济相异的不正当竞争。该环境下的不当竞争具有竞争性强、竞争形成速度快以及竞争范围广等特点。法律客观存在的滞后性使得市场不正当行为无法由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呈现出不足。故而有针对性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即将迎来修订的《反垄断法》提出系列建议,使法律间的合理衔接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黄彦钦
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黄庆余
2017年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试图将消费者权益作为判断竞争行为合法性的因素之一,但与此同时却在效果上出现放宽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模糊了侵权责任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线,引发了在适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是否会依照侵权法的思维模式,把其当作一部私益法来解决交易纠纷的担忧。而此情况在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经济本质是注意力经济,其经营模式与传统领域相比,消费者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从而加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化会带来的诸多弊端。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竞争 私法化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安朋
讨论在情报获取和情报利用两个情报活动阶段中的正当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情报获取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获取情报的方法手段和所获取的情报的性质两个方面,判断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应以自认的道德上的或情感上的标准为依据;情报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利用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情报,违法或违约利用情报,以及在利用情报后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等诸方面。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韩世鹏
数字经济新格局下,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是推动数据合规流通的前提和基础。近年国内数据权属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冲突加剧,并由此衍生出恶意不兼容、数据爬取、广告屏蔽以及流量劫持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确权思路忽视对数据的流通与利用,亟待构建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为底层逻辑的新型赋权路径。“三权分置”下的数据竞争规制,要逐步形塑以数据利用为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数字经济专章”,细化数据权属的场景化界权逻辑,并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落实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以实现数据尽其用与法的安定性。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邓江凌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状况日趋严重,不但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农村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并导致信任危机,给农村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规范保险公司在农村的营销服务机制,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和中介服务机制,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农村保险市场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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