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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妍  陈天雨  陈烨  张斌  裴雷  
[目的/意义]互联网平台行业呈现数据高度集中的市场态势,危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的有序竞争及舆论的自由发展。探究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主要表现及治理路径能为推动数据垄断治理提供参考。[方法/过程]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厘清互联网平台特征与垄断的逻辑联结,基于国外实践案例对数据垄断行为进行分类阐述及归纳抽象。[结果/结论]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是垄断形成的重要内因。基于数据垄断的行为类型及运行机理,其行为表现可抽象为数据要素垄断、算法技术垄断及用户流量垄断,最后,针时对前述表现本文提出“促进平台数据流通共享;强化用户对平台算法的信任;事前监测不公平竞争行为,事后实施行为性救济”的多维治理路径。
[期刊] 改革  [作者] 封思贤  杨靖  
近年来,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垄断优势进行"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屡见不鲜,既侵占了消费者利益,又给反垄断部门执法带来了较大挑战。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试行的数字人民币为治理大型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问题提供了新可能。通过构建消费者和平台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数字人民币发行后双方的演化稳定策略,结果表明: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等设计能保护消费者支付隐私,抑制"大数据杀熟",进而助力防范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风险。数字人民币能够提高用户支付效用,增强消费者使用意愿,并通过不断分流平台企业数据降低数据垄断风险。防止大型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垄断优势攫取不正当利益,应尽快推进数据要素权属立法保护,创新支付领域反垄断与金融监管方式,加大数字人民币稳妥推进力度,推动数字支付市场不断审慎创新。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张菲  朱桐雨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数据垄断问题日益凸显。研究基于双边市场理论分析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显著特征,总结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三种数据垄断表现形式,即数据与算法叠加产生新型垄断协议、杀手式并购引致数据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双边市场特性、用户锁定效应、数据价值链活动特性是导致互联网平台企业产生数据垄断的三个主要原因。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阻碍企业长期发展、破坏行业市场秩序、威胁国家安全。在借鉴比较国内外数据垄断问题的治理经验基础上,研究从政府、行业、企业三个层面提出中国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问题的政策建议。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陈兵  林思宇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终端等软硬件设施的普及和适用,以互联网数字平台为核心的新经济业态、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不断发展和创新,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新产业与新动能。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边缘计算等数据技术,平台双边或多边结构,以及直接和(或)间接网络效应等要素和特征的赋能下,数据和算法成为驱动平台经济及其创新型商业模式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同时也构成了驱动平台发展壮大的双轮。在数据和算法双轮驱动下,平台企业往往能够凭借其在数据和算法方面的交互优势,不断强化甚或固化其市场力量的反馈回路,对前端和后端交替市场形成牢固的锁定效应,以致平台经济领域呈现出愈来愈显著的双轮垄断态势。为避免双轮垄断可能对竞争秩序、企业创新及用户利益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建议尽快修订或完善相关竞争法律与政策体系以有效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合理规制不正当数据封锁、数据垄断、数据霸凌等滥用数据市场力量或相对优势的行为,以系统观念为指导科学构建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统筹发展与安全在规范平台经济中的重要价值,培育和支持平台企业,特别是超级平台企业在数据采集、使用、流转、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意识与合规行为,在强化依法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监管的同时,坚持科学审慎监管与开放合作监管并举,避免对平台经济领域"创新竞争"与"竞争创新"的不当干预,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融合。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黄晓伟  
随着近年来人工智能安全与伦理问题的逐渐暴露,全球新一轮人工智能政策部署的重点转向重新平衡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更加注重通过协同治理实现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2019年G20大阪峰会前夕成为各国和地区发布人工智能治理政策原则、参与人工智能风险全球治理的一个窗口期,诸如日本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社会原则》(2018年12月)、欧盟的《人工智能道德准则》(2019年4月)、《OECD
[期刊] 南方经济  [作者] 程虹  王华星  
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各领域发展的共识。然而,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线上市场中的低质量问题也变得愈加突出,相比线下市场,线上市场同类产品不合格率、不达标率、投诉量更高。文章认为平台垄断是低质量陷阱产生的主要原因,超级互联网平台的价格垄断、流量垄断和渠道垄断行为,一方面形成了对低成本实体经济需求的"扩张效应",即低价垄断迫使实体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成本;另一方面形成了对高质量产品的"挤出效应",即流量垄断带来的高额流量费用,迫使实体企业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线上市场产品营销,挤出了质量创新投入和渠道垄断形成的巨大规模效应,迫使实体企业将低质低价产品打造成为爆款,保障线上市场销量优势。为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互联网平台恶性价格竞争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督促互联网平台降低实体企业经营成本,强化互联网平台对实体企业的质量赋能作用。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李叶妍  张中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9年8月出台,区别于传统市场规制路径的互联网行业及平台规制机制引发强烈关注。本文充分剖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规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借鉴美、日、德等网络市场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设计,总结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的体制机制障碍,可以为"十四五"时期中国互联网领域深化反垄断规制改革创新提供启示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靖  
互联网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广泛应用于数字出版、在线酒店预订、在线零售等领域。尽管该条款具有保护平台投资、防止“搭便车”、减少交易成本等促进竞争的积极效果,但也可能存在削弱平台竞争、市场封锁、促进横向共谋等阻碍竞争的消极影响。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在线预订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制经验,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豁免制度和规制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以不断推进我国反垄断规制的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可在结合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类型以及合理分析其竞争效果的基础上,优化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行的规制路径,细化“安全港”豁免制度,以及更加灵活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王坤沂  张永峰  洪银兴  
互联网平台创造的"价值生态系统"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推进产业升级、拓宽消费市场等领域具有深远影响。平台企业凭借长期数据资源积累优势以及互联网发展特性,具备了天然的垄断集中趋势。同时,互联网平台伴随着资本盲目逐利的动机,也造成了其滥用垄断地位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这一新经济业态展开研究:通过对传统企业垄断模式的分析,厘清平台企业竞争的基本规律并阐明垄断集中趋势存在的客观性;梳理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的独有属性,明晰平台市场垄断结构的形成逻辑及自我强化机制;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经济学范畴,界定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导致的消极影响;直面平台经济中"市场失灵"以及"制度失灵"两端不相协调的困境,为健全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提供建议,保障消费者能够分享创新与竞争带来的红利,营造公平且具活力的平台市场环境。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曾雄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有助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破除平台数据垄断是一个紧迫课题。反垄断有适用门槛高、救济效果滞后的缺陷,对用户赋予数据可携带权有共享数据有限、效果不足的缺陷。基于这些缺陷,对超级平台专设规制措施可以作为第三条路径,即为超级平台施加应保障特定数据可携带之特殊义务。推动反垄断路径、用户赋权路径和超级平台特殊规制路径三轨并行,实现对数据垄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链条治理。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韩世鹏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等特点,不仅对传统产权认定与流通造成挑战,还能促使平台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引发包括算法共谋、算法价格歧视、平台扼杀式并购以及平台封禁等在内的数据垄断。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为了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亟待明确数据产权的基本内涵与边界。“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定位可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能明确数据权属,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是当前破解数据垄断的有效思路。在具体路径方面,应厘清反垄断语境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内涵,同时细化平台互联互通义务的边界,并完善数据垄断下的用户隐私保护规则。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赵秉元   徐信予  
数据要素的本质是市场供需信号,流量是数字空间内交易机会的表现形态,数据要素的极大丰富放大了注意力资源的相对稀缺,引发平台资本的流量垄断问题,即数字空间内交易机会的垄断性分配。平台作为流通组织分享而非创造剩余价值,这种分享围绕流量分配行为,以平台间“中心—外围”的剥削体系为表现形式,随着中心不断向外围输出流量以控制市场供需信号的传递并超额分配经济利益,必将在时空范畴内割裂统一大市场。对此,应谨防单一生态系统在通讯、支付和物流三大领域形成结构性闭环,并区分结构性平台和联系性平台进行分类监管。国家还可通过建设“平台政府”,作为潜在竞争者适当介入市场竞争,保障数字市场的均衡开放。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丁国峰  
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垄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高孝平  
互联网产业有着与传统产业不同的特点,互联网产业垄断与竞争并存相互促进,垄断是互联网的天然属性和本质特征,垄断在互联网产业中具有两面性。通过比较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不同点,分析互联网产业的垄断原因、结果以及互联网垄断与竞争的关系,以此,政府在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时,要以整个社会的福利考量为前提,以保护与提高经济的效率为优先,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在判定标准上应从过去的市场结构标准向企业行为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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