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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范育民 何良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改革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3年“政社分设”后,全国乡(镇)、村在普遍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时,陆续建立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组织,既继承了...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刘娟
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管理集体财产和对集体经济事务进行决策的机构。改革开放之后,村民自治组织慢慢的肩负起了管理公共事务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在不断改变,但是因为相关法律不能及时更新,所以由改革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向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改革无法继续顺利进行。
关键词:
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立法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张少刚
八十年代的农村改革,通过全面推行农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首先使旧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解体,尔后或者与此同时,一种集体经济的新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形成。在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中,把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归结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长期稳定,不断充实完善。《决定》中多处地方提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概念,对其从不同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丁关良
作为民事主体之特别法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自身调整和规范之专项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之迫切要求。针对新时代承载多维载体性、多元功能性、多样目标性、多重职责性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复杂性。为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为创造良好的主体运行平台、治理创新平台、经济发展平台、农民增收平台、公共富裕平台的一部良法,本文首先从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着手,并梳理现行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实存在的七种形式;再重点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向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经济合作社进行异同分析;最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该重点关注和考虑的八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丁关良
作为民事主体之特别法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自身调整和规范之专项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之迫切要求。针对新时代承载多维载体性、多元功能性、多样目标性、多重职责性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复杂性。为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为创造良好的主体运行平台、治理创新平台、经济发展平台、农民增收平台、公共富裕平台的一部良法,本文首先从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着手,并梳理现行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实存在的七种形式;再重点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向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经济合作社进行异同分析;最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该重点关注和考虑的八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韩俊英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与功能模糊、发展路径依赖与失衡、成员资格认定困难、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有效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功能的生成与实现为目标指向,坚持专门立法、主体法以及单行法律的立法模式,着重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关键问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规范两方面,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方案。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洪燕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党中央的重要战略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新时代振兴乡村的重要使命再次历史性地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肩上。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极不乐观,可谓有名无实,与其所肩负的重要职责之间呈现强烈反差,亟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塑,赋予其新的职能,以缓解其职能与职责之间的内在矛盾。我国现有立法体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由于长期受到"体制上"、"法理上"、"主体上"等因素的困扰,始终未能获得实质性突破,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难见起色。为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强化既有职能"、"赋予动产财产权职能"、"赋予不动产有限处分权职能"等三个方面进行职能重构,有望彻底摆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困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农村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乡村振兴。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朱婷 夏英 孙东升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要进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共同体和乡村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通过农民再组织化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发挥着重塑农民主体性和再造乡村价值的不可替代作用。本文着重阐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征和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并基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产业开发中的成功范例,揭示其产业发展模式,分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嵌入乡村产业振兴的路径,最后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约束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从农民自组织层面赋能乡村产业振兴,丰富乡村产业振兴的解决方案。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杜艳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融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内涵,同时对其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职能发挥提出新的要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应着力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功能错位、职能虚化以及管理失范等现实问题。应通过立法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理顺其与村内组织之间的职责关系,以内生合作机制建设来整合集体共同利益。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杨骏 李长健
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不断被挖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改善,农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实践,其需要遵循以“合作—共生—规则”为逻辑的发展主线,通过经济利益的合作,以组织共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中心,其后以相适应的规则保障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进而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俊廷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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