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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冯淑怡  樊鹏飞  张兰  
农地"三权分置"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放活经营权则是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放活经营权的核心要义是界定经营权的性质,构造经营权的内容,实现经营权的法律化表达。考虑到农地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中的体系定位,农地经营权应该具备农业生产功能、流转功能和抵押担保功能。从经营权价值功能和物权法理论考量,农地经营权应当被界定为以农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用益物权。考虑到经营权价值功能及物权属性,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农地经营权应该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内容。从立法层面看,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化应该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遵循合法合宪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具体的法律修订过程中,应继续沿用"经营权"这一表述,并将农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扩展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经营权的权利取得和灭失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来还应尝试颁发农地经营权证书。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李改芹  
“十四五”规划提出“完善农地权利分置制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当前土地经营权性质悬而未决的状态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欠缺不利于法律统一适用,不利于农地流转秩序稳定和农民利益保护。完善土地经营权释放土地要素活力,后续立法应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以“农地流转法定保险”代替“风险保障金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等相关配套。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李运仓   申倩芳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能否有效实施,关系到土地的充分利用、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民收入的增长,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因此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是“三农”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当前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建议通过制定专门法、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保险制度来予以完善。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杨宏  
随着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矛盾悄然发生改变,法律援助范围与内容也需要与时俱进。而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农村法律援助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却仍然存在各类问题,制约了农村法律援助效率与效果,不利于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对乡村法治振兴的助推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困境,提出发挥农村法律援助有效性的政策建议,助力乡村法治振兴,推动新农村建设。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付琪琪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既满足了农业经营者的融资需求,也盘活了农村土地资产以及发展了新型农业,对助力乡村振兴大有裨益。然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的落地并非一帆风顺,除发达地区外,其他地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明显运行不畅,风险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存在抵押物相关风险、违约风险以及抵押权实现风险,对抵押物相关风险的防范可从化解评估风险、价值波动风险,合理限制承包方单方解除权来应对。对违约风险可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分险等方面进行防范。尽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问题存有争议,但是不应否定传统抵押权实现方式即折价、拍卖、变卖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适用,同时可运用创新管理、托管等创新方式,结合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庭内实现和庭外实现方式多角度、多方面促进抵押权的高效实现,促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的开展,助力乡村振兴。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付琪琪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既满足了农业经营者的融资需求,也盘活了农村土地资产以及发展了新型农业,对助力乡村振兴大有裨益。然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的落地并非一帆风顺,除发达地区外,其他地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明显运行不畅,风险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存在抵押物相关风险、违约风险以及抵押权实现风险,对抵押物相关风险的防范可从化解评估风险、价值波动风险,合理限制承包方单方解除权来应对。对违约风险可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分险等方面进行防范。尽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问题存有争议,但是不应否定传统抵押权实现方式即折价、拍卖、变卖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适用,同时可运用创新管理、托管等创新方式,结合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庭内实现和庭外实现方式多角度、多方面促进抵押权的高效实现,促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的开展,助力乡村振兴。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秀鹏  
放活土地经营权旨在盘活农村土地的生产要素价值,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于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面临法律与现实双重困境。破解困境的对策主要在于激活土地经营权的活力,使其市场流通性显著增加。法律规范层面应将土地经营权限定为物权,对其设立及其抵押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模式,且应明确抵押权的客体就是土地经营权本身。社会实践层面应构建规范的流转市场,引入第三方专业的价值评估机构,并进一步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海力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日益成为焦点。现阶段农村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农民治理意愿不强,不愿参加公共事务;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发展的制度保障,乡村振兴的载体,已失去应有之义;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滞后,无法与农民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此时,在法治化的基础上强化农民治理意愿、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和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就成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进路。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邹一南  
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就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具体形式而言,大体上可分为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和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两类。在近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经营风险集中于规模经营户、农民劳动激励不足、农地非粮化加剧和抬高土地租金成本。相应地,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优势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经营风险分散、农户主体地位得到保持、服务规模化效益得以实现和避免土地成本过快上涨。鉴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应积极推广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服务带动性规模经营模式,大力培育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服务主体。
[期刊] 改革  [作者] 韩旭东  杨慧莲  郑风田  
基于5166份全国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数据,从信息需求、信息获取、信息平台应用及信息化发展制约因素等方面分析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建设状况。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息需求与获取均呈多元化特征,各主体信息需求及其获取特点与其经营特征高度一致。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供需之间尚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应用效率偏低。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水平,应从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获取能力和应用能力、强化农业信息供给与宣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着手。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瑜  苍巍巍  
乡村产业振兴不仅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满足农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盼的内在需要。然而,在“空心化”背景下,乡村产业振兴还面临着缺乏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三产融合缓慢以及生产基础薄弱等困境。对此,各地区还需从培育`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建立三产融合发展体系、加快生产基础建设等方面入手,推进乡村产业发展,进而实现乡村产业振兴。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王春娟  赖阳  
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推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新发地、百果园、盒马鲜生、拼多多四家企业进行多案例研究,构建数字技术赋能、商业模式变革、治理模式创新、基础保障支撑的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机制模型,提出加强农产品流通数字技术应用、推动农产品流通商业模式变革、提升农产品流通治理水平和强化农产品流通数字基础保障支撑的对策建议。研究结论有利于指导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侯怡  
“三农”问题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藩篱,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紧密相关。农民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主体,其自身的现代化发展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农民在综合素质、生产技能、生活方式等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农民现代化发展,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作用。
[期刊] 农业技术经济  [作者] 王雷鸣  
<正>我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已经取得成效,不少地区针对本区域本民族特点开展了一系列促进保护和发展的工作。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由杜承秀等撰写的专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言实出版社),创新性地从立法保护维度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进行剖析,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立法实践进行了全新解析。总览全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
关键词: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王杨  孙蕊  
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和担保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为物权,融资担保形式为抵押。(2)地上农作物原则上不纳入抵押权效力范围,但农业设施等其他地上构筑物除外。(3)土地经营权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更能确保交易安全。(4)合理限制承包方对流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可以保障抵押权稳定。(5)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时,价值较小的土地经营权不宜坚持拍卖优先原则;增加强制管理这一实现方式,并允许与拍卖程序并行。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是农地财产归属与利用相分离的结果,基于权利结构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其融资担保制度不能被一般规则所涵括。在未来出台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立法中,应当在给予土地经营权人更多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主体利益,并针对不同特点的土地经营权采用相适应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促进融资担保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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