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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韩文龙  李强  杨继瑞  
农地"三权"分置是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结合实践探索,产生的指导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的重大理论创新。农地"三权"分置理论产生于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转变的时代背景下,体现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等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核心思想。农地"三权"分置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它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变迁从"一权"确立、"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历史性探索产生的集体智慧结晶。随着实践发展,"三权"分置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尤其需要明确"三权"的权利边界和权利关系,硬化所有权主体,对"三权"进行平等保护,探索承包地退出的有效途径,强化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用途管制等。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刘桂芝  白向龙  
当前,持续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应了我国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转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努力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态势的时代要求。立足新时期努力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时代背景,基于人民共同享有的改革实践路向,"共享发展"理应成为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集中体现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核、崇尚"社会公平"的价值准则以及追求"共同富裕"的价值指向三个层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需要不断做大农地改革蛋糕以夯实共享的成果基础;分好农地改革蛋糕以彰显共享的公平意涵;为农地改革增添新动力以保证共享的可持续推进。以此构建有关农地"三权分置"系统共享型的多元主体利益实现机制,助推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朝着利益共享、人民共富的方向深入推进。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杨遂全  韩作轩  
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代人身性的社员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杨遂全  韩作轩  
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刘超  
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应基于共同富裕战略目标要求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型“三权分置”制度。共同富裕目标要求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基于农民发展能力的视角,集体所有权是生存保障能力的体制载体,承包权是生产发展能力的制度保障,经营权是财产收益能力的产权载体。“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提高农民发展能力,为农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低成本提供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并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终助推共同富裕。目前,“三权分置”改革面临集体所有权虚化与社会保障功能弱化、承包权固化与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经营权大规模流转与贫富差距强化的困境。应当强化集体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叶剑平  陈思博  杨梓良  
2018年4月浙江省象山县首次对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人证,这是当地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契机,以闲置宅基地盘活促进乡村发展的一种有益尝试。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需求旅游业发展迅速。象山县位居长三角地区南缘、浙江省中部沿海地区,三面环海,两港相拥。近年来,象山县深入实施"工业旅游双突破,创业创新双驱动"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旅游产业已经是该县主要支柱产业之一。目前,象山县拥有民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邹梦玲  王庆日  陈美球  曾爽  陈美景  刘桃菊  
研究目的:系统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的理论探讨及实践探索,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进行展望,以期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是相互制约、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其中所有权是“母权”;(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面临着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律定位不明、资格权界定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和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度”难以把握等困境;(3)试点地区分别从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与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放活三方面展开进行了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成效。研究结论:应面向中国式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目标,立足于中国国情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一是“三权分置”的实现应坚持稳慎推进的主基调;二是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落实“三权分置”的关键;三是“三权分置”的实现必须因地制宜。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史小艳  
农地使用权信托流转既是农地流转方式的创新,也是一种金融创新。我国农地使用权信托流转呈现出受托主体商业化、操作方式多样化、参与环节全程化的发展趋势,也面临着政治、运作、法律、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障等风险。在法律上应从确定适格农地信托流转关系人,建立农地信托流转登记制度、农地信托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及多层次、动态农地信托流转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冬银  
根据中央精神,部分试点地区结合区域实际,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开展了探索实践,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从制度借鉴和实践操作层面提供了有益参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试点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强调有权有责。试点地区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推动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落实。一是部分试点地区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会、股份合作社和纠纷调解委员会等自治机构,制定出台各类章程,规范管理包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刘云生  吴昭军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权的必要环节。权利分置应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之法权塑造路径。
[期刊] 改革  [作者] 刘守英  王佳宁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农地制度的完善基本朝向稳定农民与土地关系并使其长期化的方向,旨在形成农民对土地制度的稳定预期。明确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各自的权利界定与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创新和实施农地"三权分置"的关键,关乎转型期农地权利体系的重构以及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集体所有权是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是赋予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是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享有的耕作权。"三权"要同等保护,不可偏废。在放活经营权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承包权的产权保护。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鹏鹏  
由于农地权利体系的二元划分,致使农地信托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农地信托的财产不明确;二是农地信托的委托人非农化。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使得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进而成为农地信托合格的权利载体。农地信托的目的也将由宏观的政策目标演绎为微观的个人诉求,信托财产也将由使用权等不明确的权利更新为经营权,信托委托人将由政府、专业合作社等改良为农户。信托制度引入农地流转后,将有助于提高农地金融的普惠水平,从而因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孙德超  曹志立  
农地三权分置是沿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方向进行的增量改革,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从个人层面看,扩展承包地物权体系,巩固承包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从市场层面看,细分农地产权结构,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从社会层面看,重构现代化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基础。作为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农地三权分置在实践层面也具有丰富的价值意蕴,有助于维护农民财产权利,实现土地权益的多元共享;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优化社会权力关系,形成农村多主体合作治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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