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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杨宏芹  胡茂刚  桑志刚  
从2002年6月鞍山证券被撤销开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多是行政性的,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等。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本文比较研究美国和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借鉴美国成熟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张婷  
金融机构依法退出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保险公司也不例外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数量激增,竞争程度日益加剧,而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不尽完善,经营行为也存在多种违规情形,同时外部风险复杂多变,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断加大。金融机构依法退出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和意义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张婷  
金融机构依法退出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保险公司也不例外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数量激增,竞争程度日益加剧,而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不尽完善,经营行为也存在多种违规情形,同时外部风险复杂多变,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断加大。金融机构依法退出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和意义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黄江东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意味着我国证券转融通制度已正式建立。证券转融通对于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完善市场机制、活跃市场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主要的证券转融通模式有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日本的单轨制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这是由各自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各有优劣利弊。我国当前选择了专业化、单轨制、分段式的转融通模式,并构建了转融通担保制度。证券金融公司是专业化转融通模式的核心,本文就其股权结构、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吴狄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列为破产三大制度,其保护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维护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目标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就成为构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本文通过中美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关键环节分析了两国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中国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唐宏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为市场主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现状、破产实践及其立法制度的缺陷,通过银行破产国际实践比较研究与借鉴,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建议。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惠娜  
次贷危机引发的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引起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关注。目前,我国的银行破产法律尚属空白。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对未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诸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莫丽梅  
新《英格兰银行法》已于1998年6月1日实施,其突出特点就是把原来由英格兰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督管理权赋予金融服务管理局行使。本文介绍金融服务管理局在银行违反监管法规时的权力及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法院的一些具体做法。英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一...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赵霖  
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期刊] 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作者] 傅琳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票据和有价证券制度在许多方面尚不够健全和完善,还不能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鉴于此,应着重从法律制度方面入手,解决我国票据和有价证券当前所存在的问题
[期刊] 外国经济与管理  [作者] 宋锡祥  
日本国会第 1 50会期审议通过了《关于外国破产处理程序的承认协助法》 ,并于2 0 0 1年 4月 1日付诸实施。该法涉及破产案件中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涉外管辖权、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承认破产程序的协助措施等问题 ,旨在合法、合理地妥善处理涉外破产案件 ,为日本与外国的破产程序的相互承认与协助扫除了法律障碍 ,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丁艳  
考虑到银行破产的现实可能性和强烈的负外部性,各国法律都赋予了银行监管机构从破产预防、破产重整到破产清算一系列程序中充分的权力。但是我国尚未建立系统性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也没有对银行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各个阶段的定位加以明确而充分的界定。2006年8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李景义  
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各具不同的传统和特点。但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基本形成了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多数国家破产法基于自然人的经济主体属性,将自然人破产纳入其调整范围。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仍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否定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我国现行破产法有必要拓宽其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自然人也应成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本文立足自然人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这一现实,拟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汲取国外破产法律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潘耀华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机构健康运行、促进国家金融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对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借鉴意义。一、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进而较公平地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作为当今世
[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李青原  邹秉辰  肖泽华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也是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为标志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受法律影响较大企业的避税程度显著下降,该结果在排除干扰性因素、改变变量定义、调整样本时间跨度等稳健性检验中依然成立。动态效应分析表明,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从实施当年开始显现,并且是一个长期效应;机制检验发现,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助于提高其放贷的意愿和程度,使得企业从债务融资中获取了额外的债务税盾,与避税形成的非债务税盾构成替代关系,从而相应地减少避税;进一步异质性检验发现,当企业所在地区法治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以及自身会计信息透明度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避税的抑制效果更为显著。本文丰富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同时还为探明债权人保护制度在企业避税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了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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